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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大提交调查报告 称职务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据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室在近日举行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提交一份调研报告称,海南职务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大多数。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已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四百四十件逾五百五十人,占立案总数的三成九,远远超过其它单位和行业而居首位;
    二是国有企业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自一九九八年以来,有五百余名国有企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约占已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三成三,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六百多万元。
    三是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日趋严重。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接受农村群众举报并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污和挪用土地补偿款、计划生育费、救济款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多。
    四是贪污犯罪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从犯罪性质看,贪污犯罪案件最多。
    另外,大案要案多,窝案串案突出,作案手段隐蔽、智能化,年富力强的干部犯罪比例高,携款潜逃呈发展趋势等,也成为职务犯罪的特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德利表示,自一九九八年至今年四月,海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一千二百多件,涉及一千五百多人,查处县处级以上官员九十三人,其中厅局级官员十四人,为国家和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一点五亿元。
    同时,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伎俩也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近两年来,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共计271人,其中35岁以下的45人,占发案人员总数的17%。通过调查分析,检察官们发现,职务犯罪突显年轻化趋势,同时从犯罪方式及手段上看,直接占有、收取好处、套取现金、截留款项、监守自盗成为他们的惯用伎俩,检察官们的提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伎俩一:受利欲驱使直接占有金钱。与其他年龄段的职务犯罪者相比,这些人追求金钱的表现非常直接,犯罪手段更为简单。如32岁的犯罪嫌疑人荆青春,原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辽宁分公司出纳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在1996年至2001年间多次从单位账上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犯罪金额共计42万余元。
    伎俩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具体表现为,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或利用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收受动迁户的好处费等。如30岁的犯罪嫌疑人王刚,原系沈阳市房屋土地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他利用负责棚户区改造之机,多次收受动迁户的好处费及手机等物品计1.7万余元。
    伎俩三:做假发票套取现金。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发票上做文章,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犯罪实质。他们或是虚开发票在本单位核销,或是从本单位招待费中多报单据节余归己,有的甚至先经领导签字,然后添加收据,再涂改原报销数额从而将公款据为己有。
    伎俩四:利用管理漏洞截留款项。很多犯罪嫌疑人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做假账,利用收取客户现金缴款的条件,截留客户缴款现金,私自将职工保险费转入个人开办企业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
    伎俩五:监守自盗。有的将自己掌管的单位现金盗走,并向单位谎报金库现金被盗;有的利用负责监守、管理公司财务之便,秘密盗取单位生产设备、物品;还有的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兑奖、负责管理兑奖物品之机,盗窃兑奖产品重复兑奖。
    针对职务犯罪的这些新变化,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今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利用职务包庇、纵容、参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严重渎职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国有企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严肃查办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王振川还指出,当前要突出查办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证券、物资采购、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趋势,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的力度,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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