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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长期以来,用“参政议政”一词作为表述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权力的专用术语,且频频出现于领导讲话、传媒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口中,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参政议政是指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参与政务,为国家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参政议政的结果或结论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大的权力和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权力绝不是参政议政所包容得了的。
    将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称为“参政议政”,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是法定的,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实践称为“参政议政”,显然是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抵触的。如果人大仅仅是“参政议政”的话,就不能称其为国家权力机关了。
    其次,将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称为“参政议政”与法律规定也不相符。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的法定工作和活动,都是在行使权力,是在执行代表职务。所以说,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活动称为“参政议政”,既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不相一致。
    河北省唐海县人大常委会 刘玉峰
    (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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