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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寿险赔付案引争议

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十个小时便不幸身故,在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出保单的情况下,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提出索赔(本版4月2日曾有报道),日前一审有果。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信诚人寿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信诚建议书,并按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然后10月17日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不料,2001年10月18日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吃饭时被刺死。
    2002年1月14日,信诚方面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认为事故发生时,其未开出保单尚未同意承保,因此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诉至天河区法院。
    争议的关键是合同是否成立。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缴纳首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等客观行为,表明双方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在保单签发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单是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保险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保险合同主要事项,已在双方文件中明确,缴纳和接受保费表明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信诚人寿认为,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特殊情形,但“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规定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因此不应赔付附加险200万元保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格式合同条款,没有约定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至于信诚需凭他的体检报告、财务资料作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信诚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信诚只赔付100万元主险而不赔200万元附加险,属于违约。
    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业内一种观点是,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的核保权,对未来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另外,对保险法第13条的理解不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投保人认为,交了保费就视作保险人同意,而保险公司认为,出了保单才能视作同意。
    而信诚自身合同也不明确:收到保费且保险公司同意,合同就生效。怎样才算同意呢?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都会写明:交了保费且出具保单后的次日凌晨才生效。
    据了解,信诚已经决定上诉。
    (记者 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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