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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

作者:马长山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层变革,因而公民性重塑也就成为一个时代主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不仅带来重大的社会转型,也促发了文化断裂,而由于历史等因素导致的公民性缺失,致使文化断裂背景下的价值真空、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等现象加剧。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公民性塑造,
    从而为推进民主进程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根本性支撑。
    关键词:公民性塑造 文化断裂 民主进程 法治秩序
    
    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真正开启了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并在前进中不断探索特有的“中国”道路或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下中国面临的已不再是“宏大”的理论构建问题,更不是西方逻辑化的盲目“仿制”,而是需要针对中国现实进行经验分析、社会改进和制度探索。近年来学术界在制度建设、司法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律共同体构建等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这些都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然而事实表明,人的因素——公民性的塑造也不可或缺,甚至是更具根基性、关键性和迫切性。这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而越来越凸显出来。
    一、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性重塑
    众所周知,“公民”身份和角色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代。在“公民”角色和身份产生之初,人们就开始了对公民性的探索和追求。也就是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具有哪些品性素养、思维方式、行为认知、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等等。我们知道,在诸多古希腊城邦中,社会结构基本上都是由公民、自由人和奴隶这三大身份集团组成,城邦在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之家”,而公民个人的生活和价值也都依存于城邦,“为城邦所公有”。[1]这就形成了整体主义精神的公民性诉求,即要求公民成为一种“政治动物”,在城邦民主政治生活中“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2]他们爱国与爱家相同一,从而使得公民性品格几乎没有个人主义情怀和私人空间,完全服从、消融于城邦共同体生活。到了古罗马时代,虽然还有古希腊“公民”的遗风,但是古罗马人开始把个人和国家区分开来,国家被假定为法律的产物并尊重个人权利,罗马法成为保护个人财产和契约关系基本准则,而且公民身份日益扩大,以致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内的全体自由居民。这样,罗马时代的公民性就呈现出逐渐淡出政治、进入世俗生活和关注私人领域的境地。而随着罗马由共和走向帝制,在罗马皇权和教权的监护管治状态下,公民性便不断衰微,“暴政摧毁人民的公民意识,也丧失了其政治的才能”,因而“罗马人民对政府国家不再感兴趣,只专注于自己的业务、娱乐、军团、或寻求自己的解脱,爱国心原存在于异教徒心中,如今也消失殆尽”。[3]而中世纪的到来,封建制度瓦解了国家权力并以私人关系取而代之,但这完全是一种分封依附、等级神化的私人关系,因而并没有独立的个人观念,更不存在公民身份及其公民性诉求。
    从11世纪开始,西欧开始出现城市复兴和“商业革命”,具有现代文明取向的城市市民社会走上历史舞台,不仅形成了城市民主自治制度,也促生了崇尚民主参与和自由平等、强调私有和尊重法律、注重契约和权利等精神品格的市民阶级。他们作为崛起的进步力量与王权、教权、贵族权进行了复杂艰苦的长期斗争,并逐渐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最终在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中获得了决定性胜利,建立起现代宪政体制和法治秩序。[4]在“民族—国家”框架和启蒙精神下赋予了社会成员以现代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公民性也就被定格为人权至上、消极自由、民主选举、理性计算、责任归己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这无疑实现了人的巨大解放,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然而,自由资本主义的一路凯歌并没有维持太久,原子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两极分化与社会秩序危机日益凸显,为此,20世纪后“福利国家”开始对先前的“守夜人”国家模式进行纠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公民性取向也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公平保障的公民性期待,而随后的“福利国家”危机及其制度变革又提出了更新的公民性诉求。特别是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全球化时代,公民性重塑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主题。
    首先,多重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的逐渐形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国际交流和往来日益频繁,国家界限和主权控制能力越来越受到冲击,大量的移民浪潮、跨国公司的扩张延伸、欧盟等新国家联合体的出现等等,造就了很多人的多重国籍和公民身份,同时也出现了“全球治理”模式下、游走于全球的“世界公民”,“正如个体作为国家公民被视为拥有公民、政治、社会与经济等权利,个体作为人或世界公民,亦被视为拥有相应的一组权利”。[5]这样,单向度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性就被打破,从而提出了新的公民性诉求。
    其次,多文化公民的“承认”与“认同”。全球化进程带来的不仅是唇齿相依的“地球村”,也带来了多元文化的冲突和碰撞,包括一国内不同族群、地域、文化群体的冲突和碰撞。美国学者最近就指出:“全球化,多文化主义,世界主义,移民,贬低和反对国家特性/国民身份的情绪,都冲击了美国人的意识”。[6]故而提出“我们是谁”和“还挂国旗吗”的深深疑问。这无疑会造成不同文化公民要求国家“承认”的主张和国家对其“认同”国家一致性的要求的内在紧张,公民性重塑也就迫在眉睫了。
    再次,“过程公民权”的时代诉求。全球化是一个多元与一致、集中与分散、自由与规制的双向互动流变过程,极大拓展了人们的活动空间和释放了人们的创造能力,进而转化为人们日益高涨的权利主张和诉求。也就是说,“后现代化和全球化对一直来是确认公民权的权威和民主制度的唯一源泉的民族-国家提出了挑战。”“现在,人们已不再仅仅关注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而一致认为,公民权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社会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和社会群体介入了提出权利要求、扩展权利或丧失权利的现实进程。政治上的介入意味着实质性的公民实践,而这反过来又意味着一个特定政体下的成员总是努力去主动地塑造它的命运。”[7]这样看来,“过程公民权”就成为新时期公民性诉求的一个重要走向。
    复次,“积极公民”的时代需要。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虽然奉行个人主义、消极自由的公民观,但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建立起宪政体制,进行积极的民主参与和选举,维系着其民主和法治制度。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国家权力膨胀和大利益集团政治阻滞了普通民众对政治过程的参与,公司权力扩张和科层化则使人变成了社会运转机器的小小枢纽,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破碎化、个性化也造成了价值追求的张力和迷茫等等,这些便促使了民主投票率下挫、政府信任度锐减、以及西方民主法治的危机。为此,有西方学者感慨到:“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已日益非政治化,日益缺乏公民参与精神与公众责任感,现在,这种情景比最近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明显”。[8]因此,需要公民政治复兴来进行拯救,这就要求回归广泛民主参与的“积极公民”(当然不是古希腊城邦那种整体主义的“积极公民”),形成新自由主义精神的公民性期盼。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公民性重塑的时代动力,西方国家形成了新自由主义公民观、共和主义公民观、社群主义公民观、多元主义公民观和社会民主公民观等等,其核心理念在于自由与责任相协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关联的自主性、参与性、责任性的公民性品格,以适应“公民政治全球化”趋势和民主法治发展变革的需要。
    二、中国转型期的文化断裂、公民性缺失及其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民众生活水平获得了重大提高,各项事业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必须冷静地面对现实,诸如信仰危机、道德滑坡、诚信沦落、行为失范、冲突凸显等等,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治秩序的重要障碍因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错综复杂的,但是十分重要的则是转型期的文化断裂和公民性缺失。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具有坚韧性和连绵性。同时,它也会在慢慢受纳新文化中不断更新变异,实现文化的自觉发展和嬗变演进。然而,当新文化来得过于迅猛而超过传统文化的承受力时,就往往会引起文化的巨大断裂,新旧文化之间因严重不和谐而发生强烈冲突。当下中国也许正是这样一种景象。
    我们知道,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农业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封建宗法文化是它的核心,形成了以皇权为顶端、以贫苦农民为底端的纵向隶属等级身份结构,“臣民”、“子民”便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身份和定位,而根本没有公民身份和角色认知。在这里,一方面是皇权、特权的无所不在,另一方面是“家国同构”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模式,从而呈现出君权至上的奴性政治、崇公抑私的集体道德和尊卑有序的宗法伦理。这最终导致了“公共生活与私生活‘两无’的社会格局”,[9]同时也形成了皇权奴化民众、民众“官逼民反”的历史怪圈和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关系模式,从而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理性规则秩序。人们的价值取向、文化心理、行为模式及社会组织结构等都深深打上了这一烙印。
    到了清末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船坚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人文思想也随之涌入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受到了资本主义人文精神的严重冲击,“国民”或“公民”身份的讨论、认知和制度设定也才拉开了帷幕。“五·四”运动的到来,以马克思主义为主流的“新文化”又开始迅速传播,从而形成了三种文化形态的鼎足之势。在这种多元文化的冲突和抗衡中,不合时宜的封建文化表面上呈现着不断衰微败退之势,但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强大历史惯性使其潜在地存续下来,并在“文化大革命”中与“极左思潮”相暗合而反向复归,极力倡导“阶级斗争”、“个人崇拜”、“忠心献身”、“不计名利”、“斗私批修”等等,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和权利义务受到了蔑视和摧残,法律化、个体性的“公民”被政治化的、整体性的“人民”所取代,人成了政治人、道德人、工具人,而不是法律人、社会人、人性人,真正的公民性品格并没有形成。这犹如英格尔斯所言:“许多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国民的心理和精神还被牢固地锁在传统意识中,构成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10]
    改革开放可以堪称为中国一场重大的根本性“革命”,它不仅实现了从农业文明向商业文明的转型、从中央集权体制向民主法治体制的转型,也形成了世俗化、个性化、多元化、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价值信念和文化选择,人们从生活态度、价值理想、道德品性到生活方式、人际关系、行为模式、甚至衣食住行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们不仅面临着剧烈的社会震荡、利益分化和结构重组,也面临着价值观、文化心理、道德观念、精神信仰等等的变迁,因而彻底冲击了传统文化,这才使其发生了致命性、根本性的断裂。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加快、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日益以价值和利益、平等和自由为基点,形成开放性、横向性、平等性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排斥传统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而倡导权利本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个体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等等开始觉醒,这就使得传统价值观念、道德意识、思想信念和行为模式等等开始从根基上发生破碎和瓦解。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多元文化则正处于形成和发展之中,不仅差异多变、个性多元、自主亢进,而且也由于诸多复杂因素而没能有效地“意识形态化”,因而未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和合法性论证,特别是面对失控的个性冲力更是如此。此外,随全球化进程而带来的很多西方当代新思想新观念也在进行着不稳定地“中国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这样,在严重的文化断裂的背景下,形成了传统文化仍在破碎顽抗、市场经济文化不断上升、以及西方当代新思想新观念不断渗入的交互影响、多元复杂情境,文化的冲击、碰撞、冲突就在所难免,从而造成了“价值真空”、选择迷茫和行为失范,市场经济释放出来的个性主张、差异诉求和自由自主取向也就必然面临着艰难的价值评判和行为选择。[11]
    面对这一境况,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公民性缺位,加之我们又习惯于政治思维和伦理思维,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往往更多地赋予“人民”、“主人”的角色和身份,使得公民身份更多的只是法律上的一种设定,而并没有真正化为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和自觉行动,因而公民意识、公民认知、公民思维、公民行动、公民文化等等很难切实形成。这不仅导致了要么“大民主”、要么“无政府”的两极思维定势和“一统即死、一放即乱”的现实困境,也严重阻滞了社会成员对市场经济文化价值的理性审视、感知和接受,因而常常以“主人”身份和姿态、特别是自觉不自觉地容易运用传统“主人”的均等思想、“等靠要”的庸俗“主人”意识,官本位的观念和裙带关系的心态等等,去看待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得失、权责分配和制度改革,因而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自由自主、世俗实用、多元包容、个性差异、理性自律、权利优位、规则主义等等文化价值观缺少足够的认同、甚至曲解,致使其很难有效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价值与传统文化的扭曲结合或变异发展,形成“精神危机”、道德滑坡和社会失序。于是,我们会看到,以假冒伪劣方式来攫取利益、以规避法律方式来“自由经营”、以宗族势力来左右村民选举,以裙带关系来进行权钱交易、以“家长制”方式来行使公共权力并“为民做主”、以权利滥用方式来主张或实现权益等等,这可能也正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而社会秩序并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公民性重塑就成为建立法治秩序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要素。
    三、公民性塑造与民主化进程
    早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就开始深刻意识到公民性培养与民主的深层互动关系,就古希腊思想来说,除非和人民性格和生活方式相搭配,没有一部宪法能够贯彻,要有民主,就要有民主的人(Democratic Man)及民主的生活方式。而近代思想家密尔也认为,一切改革的成败利钝,绝非建立一项制度、颁布一道道的法令就可以奏效,而最需注意的是人们(治者、被治者、议员、选民……)是否具有相应的素质——德行和智慧。正是公民精神、公共精神的不足或匮乏导致了民主代议制的效能消减。[12]可见,公民性塑造对民主进程至关重要。
    1.推进理性的民主参与
    众所周知,现代民主思想和运行体制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这不仅包括西方启蒙思想家以及现当代的民主思想,也包括马克思的民主契约法律观。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政体否定了君权专制统治的合法性,把权力转移给全体人民——公民共同体。人们认为,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自然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但又不能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为了保障人们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不受侵犯,裁判、化解彼此的自由、权利冲突,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人们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建立并托付给现代政府和司法体系。然而,这个政府和司法体系决不能实行独裁专断,而必须是经过民主选举而产生,并且要按照受托人——全体社会成员(公民共同体)的要求,一切从为全体社会成员谋求福祉、最大限度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出发。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受托要求和契约宗旨,人们就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变更甚至推翻政府,重新签订契约并建立新的政府,这个契约的法律形式就是宪法。为此,美国公民教育读本中就这样写道:“每个公民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在选择某个政府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公民以其个人利益为中心来确保政府的工作。我们关注自己选出来的政府究竟能力如何,因此,就需要行使公民的权利以确保政府确实地履行了其与我们约定的义务。”[13]这样,就在公民身份、角色、意识和行动中注入了民主契约精神、公共责任和理性考量,使得公民能够关注国家政治生活和热心公共事务,并通过程序化、理性化、规则化的民主选举、民主讨论、民主监督、民主自治等的积极民主参与,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这就意味着,“公民权建基在一种对法律和政治保护的担保之中,即担保受保护者免于粗暴强权的胁迫”,“这些保护既面向‘多数’:为了加强保护或者说权利,防范精英滥用公共的和私人的权力,要让‘多数’拥有对合法暴力手段、对国家的掌控。但同样重要的是,公民权也要保护弱小的‘少数’(如种族、阶级、性别、宗教归属等方面的弱小群体),使其免于‘多数’和\或精英的专横暴虐。”[14]可见,公民性品格及其理性的民主参与,既能遏制个人独裁专制和权力滥用,也能防止“多数人”的非理性、无政府和“暴民政治”,还能有效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从而实现真正的政治民主。正因为这样,美国人曾自豪地宣称:“美国在探索自治政府的过程中最主要依靠的并不是总统、国会议员或是大法官,而是每一位公民”。[15]
    2.培育民主生活的经验和技能
    在民主契约的理论预设和宪政法治的现实制度框架下,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要面对“双重生活”,即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公共生活主要是国家政治生活、社会自治生活、公共事务生活等等,私人生活主要是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私人生活领域。在私人生活中,公民可以主张个性差异、自由多元、权利自主等等,只要不影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和权利,就是公民个人的自由自主活动空间。而在公共生活中不然,它要求公民以民主精神、公共责任来进行广泛的民主参与,形成良好的民主生活技能,而良好的民主生活技能又会反过来促进有效的民主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公共辩论、压力集团等方式影响政治决策和政治变革进程,切身体验和感受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一致性与多样性、国家权力和多元权利、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等的冲突、妥协与互动,从而形成公民的理性感知、共利考量、合理评判和审慎选择,养成善于民主行动的意识、素质、经验和基本技能。与此相应,地方自治、结社活动、社会运动等对广大公民来说,是更为经常、更为方便、更为直接的民主生活方式,因而“地方民主(Local democracy)是全国民主的学校,也是确保全国民主的安全阀,人们唯有经由地方自治的参与学习,他的思想、能力才能得到适当的锻炼,而更重要的是使人民养成一种习惯。” 同时这“也是培养爱国心和公民精神的最佳方式。”[16]这样,公民性品格的形成,就在民主参与中培育了公民的民主生活经验和技能,形成较高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水平,进而推进民主化进程。
    3.形成理性的自律精神
    众所周知,“臣民”更多是一种单向的“统治—服从”关系,因而在服从中潜在着异己和对抗意识。与此不同,民主法治框架下的“公民”则展现着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角色转换和双向互动。早在古城邦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公民既应该知道如何进行统治,也应该知道如何被统治,而在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7]也就是说,现代公民既是私人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和实现个人目标的“私人”,也是公共生活中相互依赖和交换情感的“公人”,因而也应该以民主契约精神来理性对待自我、他人、群体、国家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边界。人们认识到,民主和文明“只有通过人们普遍接受和维持的规则与习俗才能得到保持”,[18]因此,理想的公民性品格应该是一种理性自由、民主参与、平等宽容、尊重法律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模式,具有公共精神、守法观念和尊重差异、包容异己的情怀。这样,公民在其社会行动中,就不仅要通过积极的民主参与来保障自由和权利,通过自由自主活动来安排个性差异、丰富多样的私人生活,同时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热心公共事务和承担社会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尊重其他人的自主性,也因此权利包括了互惠关系:我享有我的权利,亦必须容许你享有你的权利。”而且,“不管自利是如何地诱惑人,都必须让位给更高(事实上是至高无上的)无私之公民责任的要求,这便是典型公民之表征。[19]这就反映着对民主社会中多样性与一致性、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等等的理性考量、妥协平衡和自我约束。从而形成了理性的自律精神,为民主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必要保障。
    四、公民性塑造与法治秩序建立
    公民不仅是民主宪政体制下对社会成员的角色定位,也是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法定身份,并以设定权利义务的形式来界定其行为空间及其限度。因而公民性品格更具法律意义和制度取向,它不仅对民主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也对法治秩序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1.对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
    任何社会制度的确立和运行,都不得不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服从的基础上,即便是封建皇帝也知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诚如丹尼尔·贝尔所言:“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的最大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20]在当代社会,民主宪政把主权从君王头上转移到全体民众手里,公民共同体成为社会制度的设定者、监督者和维护者,因此,宗教神谕和君权神圣已退出历史舞台,社会制度只有体现公民对自由、平等、人权、秩序等等的期盼和追求,才能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也才能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认同与合作,社会秩序才能有效建立起来。这样,社会成员就通过民主代议制、公共参与、地方自治、民间治理、陪审团等民主法治机制,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责任,并以民主契约精神和法治信念来对社会制度进行合理性审视和正当性评判,并推动制度变革和重新设定。诚如西方学者所言:“民主宪政中的公民应该合理地忠实和服从法律,它并不是建立在对强权的绝对服从的基础上。对某一政府的批判使公民有权甚至可能有义务不去遵守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当代的公民权运动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21]可见,公民性品格就必然赋有对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判和认知功能,通过这一价值评判来导引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校正社会制度运行的偏轨倾向,从而使社会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相吻合,进而使社会制度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选择和行动准则,推进内生性、自觉性、普遍性的理性规则秩序。
    2.对制度合法性的有效承认
    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社会制度不仅应该是合理的、正当的,也应该是受到人们内心尊崇和自觉服从的,这样,法治秩序能得以建立和维系。西方学者就曾指出,“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22]这个“效忠”的途径就是合法性的确立。事实上,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的制度是社会上最适宜的制度的一种信仰能力,是一个社会制度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并进而获得尊严性和自觉服从。因此,“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23]如果说合理性是为现实社会制度提供一种理想的价值参照系和方向指引的话,那么,合法性则是把这一参照系和指引适用于现实制度而使其获得社会的尊崇和服从。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不仅是体现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和权利精神的一种法定角色和身份,也是贯彻“主权在民”原则的根本载体,因此,无论是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还是制度合法性的有效承认,都只能、也必须依托于公民共同体,扎根于公民信仰和公民行动之中。也就是说,公民在民主选举、公共决策、地方自治、社会运动等过程中,能够对符合社会成员自由、平等、权利、正义追求的制度体系予以切身感知和理性认同,从而自觉尊崇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进而内化为其自觉的行为准则和生活习惯。这样,公民性品格就赋有了对制度合法性予以有效承认的功能,而赋予了制度合法性,就能使人们自觉遵从制度规范,在制度框架内行动,从而为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保障。
    3.对制度运行的伦理支撑
    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制度是经由他律性、外在性的理性规则现实化而形成强制性秩序的,但是,这种秩序并不是简单地以武力强制就能够实现的。一方面,它必须是以大多数人自愿服从、只对少数僭越者进行制裁为前提的,因为如果大多数人都不服从规范制度,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其强制性则根本无法实施,社会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如果社会成员缺少必要的道德品质、人性修养和公民素质,规范制度就很难内化为人们内心信奉的生活准则和行动指南,对规范制度的僭越行为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可见,“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须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的道德秩序”,它“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的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否则,制度权威和法治秩序是很难有效建立起来的。[24]这表明,制度运行必须有伦理秩序作为支撑才是可能的。但是,当代社会的伦理秩序已不再是传统那种日用伦常、尊卑有序的道德秩序,而是建立在蕴含公民自由、权利、责任和公共精神的公民伦理基础上,展现着参与、守法、负责和牺牲等公民德性,因此说,“公民社会乃是一个有礼仪(civility)的社会,公民政治便是这一伦理秩序在公共生活中的体现。”[25]这就意味着公民德性和公民伦理是公民性品格的重要构成要素,并成为制度运行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其实,早在古希腊就有关于公民伦理与法律秩序的伟大故事:苏格拉底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天拒绝逃走,这并非意味着他是一种犬儒主义精神,更不表明他认为对他的判决是正确的,而关键在于苏格拉底放弃了溜之大吉的“肉体之我”,而选择了被普遍接纳的“雅典公民之我”,是人的“第二天性”对法律的选择。[26]相反,在当代西方,随着个人主义精神的过度发展和漫无止境的利得精神的泛滥,却出现了人们不愿接受对行为进行最低限度约束的“道德无政府”状态,[27]严重影响了规则秩序的建立和运行。而普特南的相关研究也表明,公民性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的”(uncivic)或“无公民心”(incivisme)的地方,大家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法律要注定被破坏,但由于担心他人的无法无天,他们又要求严刑酷律。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每个人几乎都感到无能为力,有被剥夺感和不幸福感。[28]可见,没有足够的公民德性和公民品质,规范制度是很难有效运行的,只有培育良好的公民性品格,才能为规则秩序提供必要而有效的伦理支撑,进而推进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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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7页。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4页。
    [3]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凯撒与基督》,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879页。
    [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二章。
    [5] Derek Heater:《公民身份》,张慧芝等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00页。
    [6] [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7] 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导论》,载[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8] [美]卡尔·博格斯:《政治的终结》,陈家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页。
    [9] 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10] [美]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载《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35页。
    [11] 参见马长山:《公民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科学》1993年第8期。
    [12] 参见张福建:《参与和公民精神的养成》,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247页。
    [13] 纪念美国宪法颁布200周年委员会编:《美国公民与宪法》,劳娃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14] 托马斯·亚诺基斯、布雷恩·格兰:《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载[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5] 纪念美国宪法颁布200周年委员会编:《美国公民与宪法》,劳娃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16] 张福建:《参与和公民精神的养成》,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9页。
    [18] [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19] ] Derek Heater:《公民身份》,张慧芝等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51页、第87页。
    [20] [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4~125页。
    [21] 纪念美国宪法颁布200周年委员会编:《美国公民与宪法》,劳娃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22] [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97页。
    [23]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24] [美]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力文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年第9期。
    [25] 徐贲:《从三种公民观看两种全球化:自由市场时代的公民政治》,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26] [美]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晓苓译,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2页。
    [27] 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桥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60页。
    [28] 参见 [美]罗伯特·D.普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生活》,杨蓉编译,载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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