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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发展

Putting People First • Rule of Law • Social Harmony

作者:刘海年
Abstract: According to President Hu Jintao’s report on the 17th Party Congress,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takes "putting people first" as its core. The report also points out that we must always put people first, and includes “respect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provisions of the party’s constitution. After the 17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has been amended to further clarify "putting people first" as a core value in order to reinforce the foundation for the Party to play its governance role.

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is concept has certain far-reaching impacts on China's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s. It will promote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Chinese law; establish legal system in harmon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by law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all citizens.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地阐明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战略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仔细阅读全部文献,最具突出的是重视人、人的权利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有重要意义。

本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学说都是围绕着人、人类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展开的。他们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后指出,社会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1] “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充分的自由。”[2]但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主观认识或外部因素干扰,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性的揭示和精辟论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却被一些领导人忽略。由此,在前苏联和我国十年“文化大革命”中留下了惨痛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果断地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3]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重新受到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经十四大、十五大,有关人民权利保障的法律日渐完善,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进展,物质上也逐步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十六大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于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是为我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发展的里程碑。

遵循十六大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结合国内国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并为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深受全国人民的拥护。正因如此,党的十七大对其作了系统总结和全面肯定。十七大报告特别将“以人为本”提升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位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并在党章总纲中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说十六届四中全会刚提出“以人为本”时,有同志还作出不同解释,十七大报告和对党章总纲的修改则作出了明确回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党章总纲开宗明义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郑重向世界宣示,中国共产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反映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而且代表全中国人民、代表整个中华民族,反映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和要求。党的性质如此。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立足中国实际,继承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人”,其涵义就清楚了。既然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进一步明确肯定“以人为本”,并期望以此扩大自己的执政基础,那末,坚持这一科学观念,必然会对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意味着民主范围的扩大:民主不仅涵盖大陆居民,而且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包括侨居世界各地的中国人;第二,意味民主形式增多:除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协商民主将以成文(如政协、非政府组织章程)和不成文规定的形式运作,并显示重要独特作用;第三,意味民主内容丰富和质量提高:不同地区和制度的代表介入,将会多角度审视我国的政治生活,必然将促进异样观念和不完全相同的区域文化会通,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和发展。

——有利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是什么?很长时间法理学教材普遍援引前苏联学者对《共产党宣言》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说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4]来定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把我国社会主义法仅仅视作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和阶级专政工具,而对马克思关于“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5]则未予应有的注意,忽略了法的社会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虽然重新定义法体现统治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意志,但法的工具性观念在实践中仍常常居于主导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并宣布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的意志,法的社会性就更加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仍将发挥工具性的作用,不过更重要的,它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全体公民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有利于形成内容和谐的法律体系。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实际情况是,包括宪法在内的许多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才能在立法工作中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农业与服务业的关系,正确处理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群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及相关行为准则的关系;才能使我国法律反映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意愿,形成思想统一、内容和谐的法律体系。

——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由于缺少民主法治传统和受官本位思想影响,至今仍有一部分官员在工作中偏重依“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批示办事,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熟悉、甚至不重视。有些人还贪图私利,在权势和物质利诱面前失去公正。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确立的“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依法执政”等亲民思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使犯罪得到应有惩罚,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包括重视法律,遵守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等,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标识。坚持“以人为本”,正确认识法律的本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人民群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以及整体素质,使宪法和法律从上到下一体遵行,在全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支撑,为中华民族的福祉、为人民世代憧憬的“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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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70页。

[3]《邓小平年谱》(上)第4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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