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刘武俊:法治反腐首先要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

近年来,反腐败立法屡屡被提及,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从不同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进行规范,但反腐败立法依然任重道远。

倘若反思近几十年来反腐败工作最大的缺憾,或许就是反腐败工作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缺乏一部权威、科学的反腐败法。依靠红头文件反腐让反腐败形式主义盛行却收效甚微,严重挫伤老百姓对反腐败的信心,继续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反腐败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强化反腐败的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和综合性立法,确保反腐败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

重视反腐败立法,是不少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基本经验。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对贪污贿赂腐败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有30多个,如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涉及反腐败的法案有100余部。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主要内容涉及: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等。越南也高票通过《反腐败法(修正案)》,要求公开越南高级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表。

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如此,不仅能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通过系统、科学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反腐败法也可以增进与现行法律的互补性,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法网。

反腐败立法也是总结和完善反腐败工作经验和成果的需要。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不少好的措施、经验尚未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得不到充分运用推广,也有的措施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容易扭曲变形。诸如举报制度、回避制度必须纳入法律轨道,“双规”也需要从法律的视角检讨得失。我们既要依法巩固和保障反腐败的成果经验,也要矫正反腐败实践中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观念和做法。

建议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国外境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抓紧调研尽快启动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反腐败法》要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反腐败的整体方针、原则、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及其运作的规则、程序,使反腐败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要体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原则,内容上应当涵盖诸如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涵盖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反腐败法首先是“防腐败法”,反腐首要环节是预防;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法律,把公务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监督公权力行使的法律,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规定;“裸官”登记、公示及加强对“裸官”监控的规定;官员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最高限额的规定;官员亲属回避的规定;公民对官员腐败行为监督检举及受保护的规定;对腐败行为的惩处规定;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定;等等。此外,网络反腐立法也是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网络举报和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程序、反腐网民保护等法律制度。

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有别于传统的运动式反腐,要求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合理保护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基本法出台尚有难度的形势下,要积极推进反腐败地方立法。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进各地的反腐败地方立法,这既可以为地方反腐败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也可以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应当成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本理念。一言以蔽之,反腐败国家立法不能总是引而不发、议而不决,反腐败国家立法亟待进入实际运作层面,为反腐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作者简介: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