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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社会学研究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如何推动书面上的法律转变为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让法律“活”起来?近日,学者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孤立、抽象地理解法律,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相结合而存在。要以法律社会学研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对话人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

陈信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侯 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善根: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 建: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打通法律与社会的隔裂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网:什么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相对于传统法学而言,有什么样的特征?

朱景文:法律社会学是一门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在传统上是从规范性角度,“内在的视角”研究的,用凯尔森的说法,这是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具有自恰性,一个规范的来源只能是上一级规范,无需从规范体系之外寻找其效力的来源。而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从规律性或可行性的视角,“外在的视角”,把法律现象放在法律与社会的大框架内,看法律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等行为是否有规则性,这种有规则性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是按照其他什么规则在运行。

法律社会学不满足于传统法学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在西方,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大体上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来自法学传统,受过法学训练,但愿意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解释法律现象,称为“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属于法学的一个流派,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相对立;另一部分来自社会学传统,受过社会科学的训练,缺乏法学训练,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称为“法社会学”(legal sociology)。后来随着学科的相互融合与渗透,这种界限淡化了。在当代中国法律和社会的研究中,同样有的来自法学,有的来自社会学,开始时相互之间的交流并不很多,但是近年来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观,法学研究者更加重视运用社会学的方法,而社会学研究者则更加关注法学家所提出的问题。

李瑜青:法律社会学强调,法律总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相结合而存在的,不能孤立、抽象的去理解法律。法律作为社会的显规则,还与社会的潜规则相连接,否则它就可能难以有效的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而言,学界虽有不同的见解,但概括起来是两类:其一,主张以“社会中的法律”为对象,研究法律的实行、机制、内在的结构、功能、成效等。其二,认为不仅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还要研究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因素如社会条件、社会机制、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社会习俗等。但有个共同点,即都主张法学研究需要借助“社会学的想象力”。

法律社会学的这种观点也就确定形式上的法律(或书面上的法律)并不会自然地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或行动中的法律)。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并付诸于实施,由于要受到社会诸要素影响,可能会发生变形。因此,法学的任务就不能停留于解释法律,更要关注法律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在实施中大量经验事实,就进入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当然,法律实施中经验事实说清楚需要借助社会学方法;法律经验事实的不同,要借助的社会学方法也不同;通过社会学方法的叙事,法律经验事实得以生动可信的展现;运用社会学方法,打通法律与社会的隔裂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社会学把法律理解为对社会是开放的,它所关注的重点不是法律规范的价值或逻辑体系,而是法律现象中的经验事实或可能影响法律的社会事实,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具体的运行及其功能发挥的“实际状态”等。法律社会学体现出了法学研究的社会现实性指向。通过求助社会学的方法,把真实的法律世界撕裂开来,发现法律在诸社会要素影响下它如何实现自身,是否有效实现立法的目的性或如何可能使法律更加完善。

陈信勇: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将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应用到法律现象的研究中,并逐步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法律社会学界一般将其定位为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但本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其研究领域不限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及于法律制度本体的建构及其社会运行的全过程。

法律社会学负有改进传统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历史使命。法律社会学与传统法学相比,视野更为宽阔。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中,有两条基本线索值得关注:一条是纵向线索,即法律制度的理念—法律制度的构成—法律制度的基础的线索。这一线索反映支配法律制度的理念、支撑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与法律制度构成的关联;另一条是横向线索,即法律制度的需求—法律制度的构成—法律制度的运行的线索。这一线索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生产和消费的过程。纵向线索与横向线索相交,就构成一个坐标,我们把它称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或研究坐标。这种研究视角是传统法学所没有的。

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既可以用于微观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可以用于诸如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等宏观法律问题的研究。因为依法治国、社会治理都不是一种封闭的、与单一变量相关的问题。把握与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相关的国情及其现实问题,建构依法治国、社会治理应当坚持的基本理念和规范体系,分析影响法治化进程的制度内外因素,制订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具体对策,都需要法律社会学的立体思维。

侯猛:法律社会学有欧陆和英美两个知识传统。欧陆比较偏重理论解释,英美比较偏重经验研究。这两个传统在中国都有影响。但从欢迎程度而言,法律的经验研究更有市场。

法律的经验研究,其实是相较于法律的规范研究而言,也就是考察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从而为进一步修正法律规范提供政策意见。因此,法律的经验研究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即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要想扎实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的专业功底,还需要社会科学的基本训练。这意味着,进行法律的经验研究,需要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但多数研究者往往各有偏重,或强于法律,或强于社会科学,真正能够做到两方面知识水平都很高的人为数寥寥。因此,法律社会学要比其他学科,更需要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之间的知识合作。

重视法治实践与社会的互动

中国社会科学网:目前我国法律社会学的进展如何?

朱景文:目前国内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主要有这样几种研究倾向:一种是理论法社会学,即从社会理论的角度,从理论上构建法律社会学;第二种是法律文化理论,从文化学的角度解释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第三种是法律批评理论,对某种法律现象不是从规范的观点而是从某种社会思潮,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视角提出自己的批评,在某种意义上有点像文艺批评;第三种是经验法社会学,即运用经验研究的方法,通过观察、调查、实验、数据统计、相关分析等方法研究“行动中的法”。有学者认为只有经验法社会学才真正进入了法律社会学的领域,但也有学者不以为然,认为法律与社会研究不必太技术化,实际上只要不是从规范性的观点,从任何人文社会科学的观点都可以研究法律与社会,近年来国内某些学者研究的社科法学、法律-历史-社会研究就属于此类。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的真正发展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前有过一些迻译作品和研究成果。近三十年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主要成就在于原理建构,并在中国法治化进程、法律实施及效果、法律机构的结构与功能、法律职业化、公众法律意识等应用研究领域中取得一定成绩。与建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相比,法律社会学的应用研究仍存在研究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

张建:当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出现了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从对西方法律社会学经典的抽象关注转向问题导向的学术研究。不可否认,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法学理论,故需要引进西方的相关理论,但单纯抽象的学术引介,既不能有效解释与引导中国的法制实践,也不能真正地丰富法治理论。问题导向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通过观察社会构成机理与法制实践逻辑及其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传统法制文化特点与西方理论,逐渐地建构以中国为中心的法治理论。第二,从对单纯的理论关注转向关注具体的法制实践。以往对司法的分析,往往表现的大而无当,法律社会学进路中的司法研究,不仅关注制度实现机制与逻辑,还重视制度运行过程,更重视制度实践效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能缓解法院案件审理压力,又能弥合因纠纷产生的缝隙,调解的主体、调解与信任的关系、调解与司法衔接等都成为研究的重点。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案件的情境性、国家法的空缺存在与案件审理要求等,对法制实践与学术研究提出重视民间规则的要求,发现民间规则、界定民间规则、民间规则导入司法实践等问题,都逐渐进入法律社会学研究视野。第三,从简单的法制视角转向复合的关系性视角。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的研究就是这一转折的重要标志,不能简单地透过法律来研究上述问题,有必要研究法律实践的环境与对象,重视法制实践与社会互动关系,才能有效推进法治进步。社会风险已成为规训当下法制实践重要因素,对社会风险成因、运作逻辑及与当代关系等的研究,也已逐渐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重点。

侯猛:如果从研究对象来看,法律社会学,在当代又称之为“法律与社会”研究。例如,1964年成立的“法律与社会协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每年召开年会,规模空前,吸引了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领域诸多学科的学者。

如果从研究方法来界定,法律社会学,已经扩展成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法律和社会科学,简称社科法学,即是运用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传统的法律社会学,还包括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等等。

在中国,《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在2006年创办,并在2014年进入CSSCI。以《法律和社会科学》为纽带,集合全国从事跨学科法律研究的学者,成立了“社科法学连线”这样一个无形的学术共同体。相继举办了年会、社科法学研习营、社科法学系列对话讲座等活动,编辑出版社科法学系列读本。

社科法学特别是法律的经验研究,既进行定性研究方法,又需要定量研究方法。从现阶段发展来看,多数学者以定性研究为主,尤其以个案研究见长。一部分学者开始尝试进行定量研究。而在定量研究中,跨学科学者之间的合作研究也越来越多。这弥补了法律学者先天统计知识不足的局限。

未来的发展重心在应用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如何?哪些话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朱景文:从学术发展历史来看,中国从先秦以来并不是走学科划分越来越细的道路,而是各个不同学科融会贯通。对此应做辩证分析,一方面它促进了大局观、整体意识的形成,这是中国思想方法的精髓,另一方面缺乏局部精细分析的整体意识,面对学科分化的潮流,是难于抵抗的。因此,就我国法社会学发展而言,一方面法社会学有非常广泛的发展前景,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不是就法治研究法治,而是紧紧围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中心任务,也就是说,把法治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中国学术的发展应该是多元的,法社会学的发展也应该是多元的。法社会学研究并不否定传统的法学研究。经验法社会学研究对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法治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但是它们不妨碍理论法社会学的建构,非实证方法的运用。

侯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路,已经从狭义的社会学扩展到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因此,可以称作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对于好的研究者而言,他应该能够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跨学科研究进路打通。因此,好的研究不以研究进路取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选择不同的研究进路。

同时,前沿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已经延伸至行为法律经济学、实验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与神经认知科学。将认知科学运用到法律问题的研究当中,意味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不仅已经拓展到社会科学,甚至到了自然科学。

从研究领域来看,法律社会学研究已经从司法制度开始拓展到立法制度、行政制度,以及具体的市场制度研究。这也意味着,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不仅需要法学以外的学科知识,也需要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未来的发展重心应当在于应用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不能止步于法学基础学科的范畴,应当与部门法学紧密结合,开展诸如宪法社会学、民法社会学、刑法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更应当以现实社会问题为导向,开展法治化进程规划、司法体制改革与机制完善、法律教育改革、法律职业准入与保障、反腐败体制机制建构、国家法与社会自治规范(即“活法”)的融合等问题的研究。通过典型个案的微观研究也可以展示法律社会学关注个体与群体的关联、点线面结合的独特魅力。上述问题的实证研究,需要坚持社会调查等社会学传统方法,也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调查、大数据分析等互联网技术手段。

张善根:法律社会学在未来的发展,将显示一些新趋向:第一,研究范式多元整合。在研究范式上,各自为政,各立山头的学术散户将逐渐消失,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将出现多元整合。法律社会学逐渐以社科法学、实践法学、法律与社会科学等概念整合的各种研究领域和基本范畴,建构更加成熟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第二,学术团体协同培养。在学术团体上,法律社会学将继续打破传统的学术共同体培养模式,进一步通过全国及地方性的常态化的学术年会、学术组织的建立、专门学术期刊的培养及研习营专业训练等凝聚学术共同体,培养接班人,建构突破学术培养单位、突破地域、突破学科的协同培养模式,形成更为成熟的法律社会学学术共同体自我生产机制。第三,研究视域微观精细。在研究视域上,法律社会学已经从宏观转向微观。宏大的叙事风格也似乎已经过时,而那些具体的、看似细琐的但又接地气的中国问题,将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心。原来法律社会学一笔带过的微观理论、微观治理的解释及其策略将会得到越来越精细化研究。第四,解释方法实证科学。在研究方法上,法律社会学不再局限于社会学理论植入和解释,随着法学和社会学的相互渗透,实证研究、科学阐释将会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传统的人类学方法已经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方法,定量研究也将日益得宠,成为未来法律社会学的时尚。

记者 陈叶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