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治研究领域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论坛暨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14年年会,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共同探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体制机制建设等相关议题。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张智辉认为,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而不是人治。法律规则对任何人具有相同的效力,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因腐败行为而受到的法律制裁都是按照相同程序进行的,所受制裁的严重程度都是按照相同的标准决定的。因此,它既不因领导层的更替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好恶而改变,也不因腐败分子的身份、地位以及与领导人的关系而区别对待。靠法治来反腐败,具有一贯性、长久性、公平性。
中纪委研究室副局级纪检员邵景均表示,在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需进一步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通过各种严格的制度建设,形成系统性反腐体系,把权、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管理、监督,制约滥用权力,惩治腐败犯罪,将权力运行纳入正常的制度建设轨道。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部研究员丛文胜表示,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包括治国、治党和治军的完整体系,这个体系的构建必须统一于国家的宪法制度,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全面推进反腐败法治体系建设中,必然要在宪法的统一规范下,将党和国家以及国防与军队的反腐败体系纳入国家反腐败体系中,一体建设、共同推进。这是国家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军的必然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2014年以来,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背景下,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也掀起了高潮。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制度上和源头上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并建立起一系列有助于预防工作和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监事会监事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表示,应进一步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尤其是重点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根源之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统一、不健全。在法律制定、修订和实施中,有很多管理部门的单向考虑。因此,建议在立法法修订中,解决多部门分别享有立法议案提出权的问题。检察院应当有权提出对管理法律修订的权限,以此限制立法中的部门主义倾向。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健雄认为,党纪国法蕴含着法治的逻辑,依法治国应充分发挥党纪国法效应。在党纪国法实施中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握严格执纪与公正司法的不同功能与内在联系,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的有机衔接和有效实施,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
中纪委原副书记、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名誉会长刘峰岩,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朱孝清,中纪委驻国务院侨办纪检组原组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会长林文肯等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