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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伤害隐而不宣成未成年人保护盲区 专家呼吁加强保护期待进一步完善立法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也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近期有关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上,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一些专家学者呼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远离伤害,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关规定滞后亟待跟进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但是在家庭出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目前没有有效的途径能够及时发现这类案件,因此实际上有多少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了伤害不能准确得知,而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报道了至少429名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来自监护人的暴力伤害,伤害后果均比较严重。

佟丽华忧心地表示,在上述案件中,父母等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即使发现后也没有被有效制止,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而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追诉方式并不适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能力告诉,其亲属一般也不愿意告诉,导致难以及时追究施虐主体的责任。另外,在遗弃犯罪案件中,现行刑法对于遗弃罪规定的是"情节恶劣",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特殊因素,因此现行规定不利于追究遗弃儿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不利于及时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纵容了一部分监护人恶意不承担监护职责。

此外,在佟丽华看来,我国目前缺乏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机构方面的障碍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佟丽华说。

应当增加法律可操作性

我国于1991年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2012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为重要、综合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环节的责任,既包括对一般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包括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在未成年人生活成长中最为重要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在一些环节出现的问题,反映出这部法律本身以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许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宋英辉坦言,未成年人保护法多为宣示性、倡导性规范,刚性不足。几乎没见到过援引该部法律裁决案件和执法的信息。由于缺乏具体程序保障,许多规定难以执行和操作。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很多权利,但具体怎么保护这些权利,权利被侵害了具体怎么寻求救济,有什么程序,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负责,不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等,都不明确。

此外,宋英辉认为,监护问题是未成年保护的根本性问题。目前,我国大量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应予以高度重视。

他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总的来说,应当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使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能有更实质的、操作性强的内容。"宋英辉说。

宋英辉表示,从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整合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定儿童福利法和少年司法法,形成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与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宋英辉呼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综合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总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各个部门、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工作,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

刑法应设未成年人专章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谈到,社会转型加速期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一些恶性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也在客观上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有顶层设计的思维。

姚建龙认为,应当树立国家监护的理念,按照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去设计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国家亲权原则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的监护权变更机制。根据国家亲权原则,对于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建监护关系。

姚建龙认为,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有待于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来实现。我国目前应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法,同时尽快启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以及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章。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201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