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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两岸法律人士畅谈司法合作

由中国法官协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共同主办,福建省法官协会承办的“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日前在福建福州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中,来自海峡两岸80多名法学家、司法实务界人士以“两岸协议实施的司法保障”为主题,围绕“两岸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及执行”、“两岸罪犯移管与罪赃移交”、“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解决”、“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等具体议题展开交流研讨成果颇丰。

探求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新突破

海峡两岸民商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是法学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重点。

研讨会上,两岸的法官、专家学者共同回顾了两岸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发端及发展,相互交流了有关制度建设、司法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并从审查要件、认可程序和认可效力等不同角度梳理了理论及实践的论点。

有的代表立足基层,设计了由基层法院代行认可及执行部分职能的制度;有的展望未来,建议厘清适用的法律领域、扩大被认可的民事裁判范围、明晰认可理由、简化认可与执行程序、明确认可效力等;有的提出两岸应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或适时商签补充协议、单项实施协议。

代表们的发言,为进一步做好两岸民商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启发了思路,进行了互动。期待两岸司法实务界继续秉持开放和务实的态度,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相互认可等存在的现实差距,回应两岸民众的需求。

拓展罪犯移管与罪赃移交新思路

两岸罪犯移管与罪赃移交是《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重要内容,都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

在研讨中,与会代表共同研讨了两岸罪犯移管的法理基础及发展脉络等问题,一致认为,开展两岸罪赃移交工作,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民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有的代表分析了当前两岸罪犯移管存在法律障碍、互助协议规定不完备、效力不确定等诸多难题;有的在立法层面、协议完善、实体及程序规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有的则从罪犯移管的实体性要件和运作流程两方面入手,探讨立法完善路径,建议两岸有关部门在条件成熟时签订两岸罪犯移管补充协议,以便为罪犯移管工作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直接文本依据。

另有一些代表,以闽台首例罪赃移交的成功案例为切入点,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分析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现状,探求扩大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的司法和立法路径。

丰富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对策

随着两岸双向投资加快发展,由此引发诉讼和相关法律问题增多。进一步强化司法功能、保障各方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许多代表的共识。

在研讨会上,有的代表结合涉台民商事审判实践,深入探讨当前涉台投资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涉台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认定、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等提出建议;有的从两岸经贸往来现状出发,分析两岸经济纠纷成因及解决思路,提出了拓宽涉台纠纷解决途径的构想;有的重点关注台商投资争议纠纷中裁判尺度问题,就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评价机制等进行了系统设计;有的则从两岸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梳理两岸对临时仲裁效力的态度,对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等提出了新的思路。

聚焦补偿调解执行保障新模式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创设了用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投资补偿争端的全新模式,如何保障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是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针对这一焦点,有的代表从法律解释的时代性出发,对“投保协议”中涉及的法律概念等作出了有见地的解释;有的通过比较申请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等方式,阐明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执行力的积极价值和实践意义,并就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设计;有的深入分析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性质,提出了完善后续执行工作机制的意见建议;有的则以行政诉讼途径为视角,探寻填平鸿沟的方法。

代表们的这些意见和看法,对于更好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了务实有效的智力支持和指引参考。

“智慧源于思想的碰撞,发展离不开交流合作。”正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在研讨会上所讲,要共同推进两岸司法交流与合作,就要继续“在保障两岸协议执行上齐心协力,在扩大司法互助合作上群策群力,在深化司法实务研讨上凝心聚力”,持续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合作百尺竿头,再进一步。(记者 吴亚东)

来源:法制网20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