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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作者:蒋立山

【摘要】与成熟法治国家的情况不同,探索编制一套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分析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可能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国情研究,并服务于宏观的法治决策。"法治国情指数"既不完全等同于国内各级党政部门已经普遍开展的、主要用于工作考核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也有别于国际上通行的单纯评价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

【关键字】法治指数;法治国情指数;社会经济指标;法治国情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来,出现了"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 )等国际性的法治指数,编制一套合乎我国法治国情特征的中国法治指数的任务,已经被提上法律界、法学界的议事日程。然而,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在近年来国内涌现的各种法治指数方案中,[1]以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为主导、行政化的法治工作考核测评构成了现阶段国内法治指数设计的主基调。对国外法治指数设计的有限价值吸纳与形式模仿,以及对国内党政机关原有工作考核的"科学化"包装,是此类法治指数设计的技术特征。相比之下,关于法治指数的理论研究还显滞后,有关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价值理念、社会功能和技术手段等问题的探讨尚多有空白。[2]此种状况,使我国在法治指数设计的国际对话交流方面,显得不尽适应。

本文认为,我国是一个正在成长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成熟法治国家的情况相比,探索编制一套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分析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可能有助于推进法治国情研究,并服务于法治的相关决策。所谓"法治国情指数",是指一套以经济社会发展为时间坐标、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分析为核心内容、以研判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法治状况与社会影响因素的相关性以及法治进步趋势为目的的法律指标体系。这里所谓的"相关性分析",乃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述,它不同于但包括数学上的相关分析,具体来说应该包括法治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阶段性对应关系、数学上的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几部分内容。这既不完全等同于目前国内各级党政部门已经普遍开展的、主要用于工作考核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也有别于(或是超越了)国际上通行的单纯评价法治状况的"法治指数"。

如果把法治指数的编制工作划分为理论设计、指标设计和评分标准设计等三个阶段,那么,本文侧重探讨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而其它问题应该通过专业合作和实际调研来解决。

一、法治国情指数:一幅孤立的法治行进图?还是法治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演进图?

现阶段国内已有的各种法治指数方案,其主要做法是把源于西方、且经中国化改造得来的抽象法治理念,具体分解为一套以立法、执行、司法等具体环节为测评领域且包含公正、自由、人权等核心价值的、可度量的的行为标准体系。由此,法治指数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可被用来测评国内法治实践相对于法治理念的符合程度或法治的实现程度。依此来逐年测评国内法治状况,就可以得到一幅中国法治实践向着"法治理想国"不断趋近的、线性的法治行进图。

本文认为,这是一种体现了"法治理想主义"特征的法治指数方案。[3]它凸显了法治理念的价值和法治目标、法治标准的力量,折射出国内各界渴望法治的社会心理。就像一个渴望长大的孩子,在"他人"身上看到了一个理想成年人的标准,然后按照这个标准努力成长。这也许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的普遍情况,也可能属于一种不错的情况,并最终能够得到某种比较不错的结果。然而,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忽略了对法治的背景因素(制约因素)和成长环境的考量,法治理想主义的指数方案所折射出来的,是一种发展中国家对法治急于求成的心理。

大致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12世纪,人们普遍用成人的标准来看待儿童,把儿童看成是"缩小了的成人",认为儿童期不过是成人的准备,没有(或是不必在意)其自身的性质和意义。相类似的是,在目前中国法治理想主义的学术图景中,也存在一个"成年"的法治理想模式,一个普适性的法治理念模式,即认为中国应该做的唯一事情,就是尽快成长为这样的"理想法治国"。所以,在法治理想主义的理论逻辑中,中国"从人治向法治转型"的速度越快越好,当下此种所谓"法治前夜"的状况结束得越早越好,法治转型的步骤措施越彻底越好。这种法治理想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可能不一定由哪些作者在哪部著作中集中阐述过,但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此种法治理想主义背景下的法治指数,就成了一幅孤立行进的法治坐标图。在这里,人们看不到"法治成长"的意义,看不到法治与社会历史的联系,看不到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对法治的制约。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法治现状与法治理想之间的差距,或是社会现实与法学家心目中的法治理想之间的差距。

与上述法治理想主义的法治指数方案不同,设计一种关注"法治成长"和法治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性分析的法治国情指数方案,可能是更合理的选择。所谓的"法治国情指数",是指一种既量化衡量一国法治状况及其实现程度,又量化测评法治状况、研判法治的影响因素、分析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具有复合目标的法治指数方案。这符合处于法治成长阶段中国的具体国情,有助于把人们的目光转向关注中国法治成长过程中的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理论上,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分析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之关系的一般性理论假设。在目前学界的理论视野中,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社会学、政治学研究,都一致认为,法治不是一种独立自足的存在,它与社会经济政治紧密联系,且受制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所以,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分析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其指导思想和价值理念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

其次,以人均GDP、基尼系数、城镇化水平、失业率、非常住人口比例等为代表的社会经济指标,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指标,也是许多重大社会经济决策必须参考的基础性指标。对此,国内外均有相对成熟的解读经验和解读标准。相比之下,法治指数的实践还刚刚启步,目前国内外均没有较为成熟的解读经验和解读标准。况且,由于国内法治指数与国外相关指标在指标思想、指标设计与数据来源等方面的差异不是短时间内所能弥合的,把国际通行的法治指数的解读标准简单照搬适用于国内,也不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因此,只有把法治指标与上述社会经济指标联系起来,才能较有效地解读法治指标的测量结果和阶段性的政策意义,进而"读懂"法治指标。

再次,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成长期,而法治成长期的社会与法治成熟社会在许多方面均有重大区别。只有具体全面地测评法治成长期社会的各方面不同特点,全面研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之下的法治的应有特征,才能合理确定法治建设的步伐与节奏,进而使法治决策更合乎实际。例如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阶段(英美诸国的此阶段大致发生在80年至100年前),"城镇化"的社会学和法学含义是十分清楚的,就是农业人口流入城市和法律秩序的变迁。如果不了解城镇化水平的法学意义,不了解英美国家在其城镇化历史阶段的法律表现,而是简单用当代英美的法治标准来评价中国法治,就会出现解读标准适用错误的问题。

最后,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分析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有助于填补国内法律与社会研究的理论空白。近三十年来,我国法治理论研究虽然成绩很大,但"重西方、轻本土,重理念、轻实践"的倾向还较严重,[4]特别是由于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不发达,与法治建设相关的各类社会调查和数据空白太多。这使得国内的很多法学研究只是空泛的价值论证,相关的实践决策也只能停滞于经验层面之上。因此,开展"法治国情指数"研究,本身就是中国"法治国情"研究的标志性转向,对国内法学研究的方向有重要的引领意义。

当然,理想主义的法治指数方案与法治国情指数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否定的关系,而是一种实践因素的递进增长关系。大体上说,把理想主义法治指数方案中的价值尺度与法治成长期的制约因素(具体国情因素)相结合,就是法治国情指数的基本构思。

二、法治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如何结合的问题

在法治指数的设计中,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关系是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但这一问题又经常容易被简单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包括我国香港地区)通行主观指标,而国内则相对重视客观指标。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单纯采取法治主观指标?还是继续沿用国内的做法,更多地重视法治客观指标?或是实行法治主观指标与法治客观指标相结合的做法?如果是结合的话,又应该如何结合?

在国际方面,近年来兴起的较有影响的相关法治指数是WJP。它采用一般人口调查方法(GPP),在每个国家选择3个最大城市(中国受访者来自北京、上海、广州),通过当地民调公司收集和加工1000个受访者的概率样本,以及由本国的民法、商法、刑事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专家来完成受访者问卷调查。再如,目前国际组织的各种腐败评价体系中,较为权威的是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发布的清廉指数。从1995年开始,透明国际每年发布一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清廉指数,它以企业界、风险分析家、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据其经验和感觉对各国或地区进行0~10分的评分,得分越高,就表示腐败程度越低。

可以理解,在国际上,法治主观指标之所以占据主导地位,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若干优点。第一,主观指标直接反映了人们对法治的内心感受,测评效度高;第二,在选举政治中,主观指标能够反映选民的真实感受,影响选票;第三,主观指标对可能出现的官方数据造假行为有验证作用;第四,主观指标的设计、编制和数据收集成本相对较低。

法治主观指标的上述优点,直接对应着法治客观指标的缺点。亦即:第一,客观指标本身属于统计指标,其显现的结果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不同因素各自的影响效果难以细分,单项测评的效度低;第二,单独设计和收集新的客观数据成本高(设计复杂、难度大、数据收集的费用不菲);第三,在目前国内的体制下(其实国外也经常如此),客观数据的真实性经常受到怀疑。

然而,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法治主观指标也是有局限的。主要是:第一,主观指标易受舆论与当下事件的影响,本身具有非理性和波动性的特点;第二,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内心中普遍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部分社会群体的主观挫折感强,主观指标容易被"拉低"。

当然,法治客观指标的优点也是明显的。第一,它能够较全面和客观地"反映"法治的综合状况。比如,如果测评数据准确的话,较低的犯罪率总是表明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再如,在我国,司法判决自觉履行率的高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第二,它能够验证主观指标的非理性程度。前面说过,主观指标的数据容易受当前事件的影响,具有波动性和非理性的特点,而客观指标能够有助于克服这一缺点。第三,客观指标背后所体现的思想方法论,与我国主流思维方式比较符合。多年来受哲学思想的影响,"客观性"一词在我国是一个颇受肯定的词汇,所以,具有客观性特征的客观指标也容易获得社会各方的认同。

如此看来,实行法治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的选择,更能体现科学性和全面性的要求。然而,两者应如何结合,又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国内实践看,可有以下几种具体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以客观指标为主、主观指标为辅的权重安排。即在一个统一的指标体系中,将主、客观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测评、统一计分。较典型的是2009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提出:"在客观指标中,要有反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客观数据;在主观指标中,社会公众对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程度评价的指标分值不得低于考评总分值的20% 。"[5]此种做法引发的问题是,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各自权重的合理分配界限在哪里?公众的主观评价占20%是否合理?会不会占40%或是50%以上更为合理呢?对此,这在理论上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

另一种可能的做法或意见是,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权重比例。[6]比如,在现阶段,由于人们对主观指标的认可程度较低,可以采取"客观指标为主、主观指标为辅"的做法。在未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就应该向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靠近,即调整成为"主观指标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甚至最终完全采取主观指标。在这样的安排中,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权重分配界限,不是由某一个固定的理论标准所确定的,而是由社会发展进程和相应的人们对主观指标的接受意愿所决定的。

第三种做法更强调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相互验证。[7]既然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互有特点、互有优劣,就不存在理论上孰优孰劣或谁主谁辅的问题,而应该在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比对和验证的关系。简单的做法是,对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平均赋权。[8]当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测评结果接近时,可能的情况是,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各自测评都是相对可信的。而当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测评结果出现较大差距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需要具体分析或调查验证。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两种测评之间有一个结果是相对不可信的,需要进一步具体调查、分析原因,甚至重新设计调查测评;另一种可能性是,主客观的测评数据都是真实的,问题在于法治的客观状况与人们对法治状况的主观感受不一致。其中的深层原因,可以从主观指标的性质得到说明。

一般说来,如果给法治主观指标下一个定义的话,可以有两种定义的方法。第一种定义是,法治主观指标是指人们对法治客观状况的主观感受。它强调主观对客观之间的认知关系和评价关系。第二种定义则是,法治主观指标是指人们对法治客观状况的主观感受与法治预期的比较,或是法治感受与法治预期的比较。显然,第二种定义所强调的,不是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认知关系和评价关系,而是主观感受内部的规定性,即法治预期在主观评价中的复杂作用。[9]可以认为,决定法治主观指标得分高低的因素有二:一个是法治客观状况的实际水平,另一个是人们头脑中的法治预期。就同一评价主体而言,当人们的法治预期不变时,法治客观状况的好坏,决定着人们对法治状况主观评价的得分高低,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当法治客观状况不变时,法治预期则决定人们对法治评价得分的高低,两者呈反相关关系,亦即法治预期越高,则主观评价越低(参见下面的示意图)。

此种因法治预期的高低而影响法治主观指标得分高低的情况,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里非常普遍。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法治实践与西方成熟法治社会之间的差距较大,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分子和民众容易形成较高的法治预期,也容易由于法治预期较高而对法治实践产生挫折感。而法治挫败感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心理定势,长期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主观评价。

综上分析,法治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是两类性质、特点非常不同的测评手段,应该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参照、相互比较和验证的关系。所以,在法治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权重处理上,采取第三种做法也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三、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与法治指标中的"法治内涵"

法治概念的指标化,是法治指数的核心内容。在将法治概念指标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际社会关于法治概念的标准与国内法治实践的关系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国内法学界对法治概念的不同理解,特别是广义上的法治概念(民主法治)与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之间的区别与处理问题。

(一)世界正义项目中的法治概念与国内法治实践的差异

国际社会上的法治指数,以WJP的法治指数最具代表性,其具体内容由9个方面和52项指标组成。这9个方面包括:有限政府权力、腐败遏制、秩序和安全、基本权利、开明政府、有效的常规执法、民事正义的享有、有效的刑事司法、非正式司法等内容。[10]上述9个方面的内容,又在下一层级的52项指标中得到具体体现。

应该说,该9个方面的52项指标,既概括了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进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甚至在许多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提供了一种未来行动的参照。但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这9个方面中的52项指标,可以发现,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标内容,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的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直接将这些指标适用于本国,可能会出现不适应或"超前"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方面也可能会出现与现行政治理念"不相容"的现象。

以上述9个方面中的第一方面内容"有限政府权力"为例,其下有7项具体指标:一是政府权力在基本法中被加以界定;二是政府权力受到立法的有效限制;三是政府权力受到司法的有效限制;四是政府权力受到审计和复审的有效限制;五是政府官员的不端行为受到制裁;六是政府权力受到非政府性监督(如新闻出版业)的有效限制;七是权力的交接依法进行。将上述指标与我国现阶段法治的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探讨其中的原因,可以认为,西方法治成熟国家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从行政管理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来看,其中大致经过了近代早期的行政限权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行政扩权阶段以及二战后的行政管理科学化阶段。法治化与科学化,构成了西方行政管理演变的双重主题。相比之下,我国刚刚走出高度集权的行政全能主义时代不久,政府权力与行政管理仍处于法治化与科学化双重构建的初期阶段。一方面,传统的行政全能主义的体制痕迹仍未完全消除;另一方面,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共职能仍处于初期培育之中。政府权力的法治化与科学化问题相互缠绕、相互掣肘,行政管理科学化滞后,拖了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后腿。当然,此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而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水平比西方发达国家仍落后100年左右。[11]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用另一种表述表达r同样的判断:中国真正实现代化仍然需要10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12]国外的一些法学家也认为,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相当于西方国家上世纪初期的水平。[13]所以,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与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差距,至少是一种历史发展阶段的差距,这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与其用一个高高在上、与现行体制理念不完全相容的理想标准来测评中国法治,还不如探索一套适用于法治成长阶段的法治标准。

因此,对于国内法治指数与国际社会的法治标准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这样认识。第一,法治指数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国际社会的法治指数对应的主要是成熟的法治国家,而现阶段国内的法治指数应该主要对应正在成长的法治国家。第二,具体而言,作为成长中的法治国家,中国对于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的各项指标内容,大致应该有三种处理方法:(1)对于历史证明合理、且国内相关条件具备的指标内容,应当接受并努力实现;(2)对于历史证明合理、但国内相关条件尚不具备的指标内容,应当适时适度有选择地接受;(3)对于西方国家历史证明合理、但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尚无定论的指标内容,应当由国内的相关法治实践和研究来做出回答。第三,国际社会的法治指数方案,在许多方面揭示了国内法治指数未来发展的方向,而国内法治在向国际法治主流价值理念靠拢的同时,也会在另一方面显现出自己独特的制度品质和法治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发展特征。这是在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早期历史上所看不到的情况。

(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作为法治指数的"法治内涵"

经过30多年的法治理论建设,目前社会各界对我国法治的核心理念已经形成基本共识用一个最精练的表述来概括,就是"民主+法治",或是"民主法治"。它表明我国现阶段所追求的法治,实际上是一套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高度结合的政治理念(在西方法治的成长史上,民主与法治一度是分离的)。目前国内一些地区的法治指标,就体现了民主法治相结合的思路。比如,2005年《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课题中的法治职能指标和法治状况指标,分别是由"民主政治建设、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综合治理、组织领导、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发展"等各项具体指标构成。[14]2008年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标,具体由"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制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等几大方面组成。[15]应该说,上述思路分别体现了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的内容,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追求。

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主政治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相当一部分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实际运作效果尚不理想,且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情况突出。如何把民主政治的理念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标,在设计方面难度大,在执行方面困难多,在考核效果方面形式重于内容。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针。这是对30多年前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有十六字方针的发展和深化。本文认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建设方针,为法治指标的具体设计提供了一种虽不十分理想但却现实可行的新思路。[16]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在内容_上相对科学合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应法治的各个环节,是对原有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合理深化。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以数量扩张为主要特征的立法阶段已经结束,今后的立法任务主要集中于法律完善和具体配套工作。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从"有法可依"变为"科学立法",顺应了新时期的立法要求。同样,随着有法可依问题的基本解决,执法工作成为现阶段的工作重心。新十六字方针从原有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变成"严格执法",表述更为简洁,力度更强。在司法方面,原先十六字方针中的"违法必究"强调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新十六字方针把它变成了"公正司法",以"公正"修饰"司法",凸显了司法的基本品质和时代要求。最后,新十六字方针增加了一个"全民守法",强调了法治的全面性要求,即守法不只是政府和官员的事情,每位公民都应该守法,如此才有望形成法治社会。

第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了狭义法治的要求,内容相对集中,这会使法治指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且测评难度有所降低。从历史上看,法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与民主政治无关的法治)更体现了法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例如欧洲历史上的法治多是从狭义法治发展起来的。它与民主政治的结合,只是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才发生的。在我国香港地区,此一结合过程尚未完成。广义的法治多是历史发展的综合结果。在我国,与广义上的法治概念相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省略了"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的内容,而体现了狭义法治的内容,在内容上更为集中精练,测评的工作量减少。同时,由于法治新十六字方针是现阶段的法治工作要求,是在法治各个环节中必须得到落实的内容,也有望在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中得到体现,故而相关客观数据的获取较为容易。

当然也应该看到,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不能替代广义的法治概念,两者在思想内涵等多个方面都是有所区别的。第一,从内容的层级来看,广义上的法治概念侧重揭示的是法治理念,包含着总体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所反映的则是法治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两者不是等价的,法治理念的层级更高、更根本。第二,从稳定性程度来看,广义上的法治概念,由于侧重揭示法治理念,故而具有根本性和总体性,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由于是对法治各环节的工作要求,故而主要着眼于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任务和安排,具有阶段性,未来仍有调整的空间。第三,从时间方面来看,广义上的法治概念,本身体现了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未来期待,包括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建设,它所对应的有些内容,需要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由于是对法治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它所揭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需要在当下的各项法治工作中得到落实和现实。第四,从涉及领域看,广义的法治概念涉及法律和政治的双重领域,而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主要限于法律领域自身。不过即使如此,以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为法治指标的法治内涵,仍然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三)法治国情指数的指标框架

基于上述几方面的分析,以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为坐标、以法治状况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分析为内容的"法治国情指数"的基本指标框架,可以概括如下:

法治国情指数由法治指标与背景指标(社会经济指标)两大类组成。其中,法治指标由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与法治满意度指标等3项二级指标组成。具体来说如下:1.背景指标由人均GDP水平、城市化水平、基尼系数、城镇失业率、社会外来人口比例等5项具体指标组成。2.法治职能指标测评的主要是党政职能部门的法治工作绩效。其以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为内容,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体体现为对法治工作的职能要求。3.法治状况指标主要测评法治工作的社会客观效果。这方面可选择的指标很多,分别可以是:刑事案件报案的年变化率,社会治安案件的年变化率,上访信访人数的年变化率,群体性事件的年变化率,法院判决自觉履行的比例及年变化率,食品安全合格的比例及年变化率,在校学生不良行为纪录的比例及年变化率,获得法律援助人员占申请人的比例及年变化率,腐败读职案的发案率及年变化率,企业合同违约率,等等。4.法治满意度指标主要测评不同社会成员对法治工作的主观评价态度,并应尽量与法治职能指标形成内容上的对应关系,但不强求完全对应。具体可以包括如下指标:公众对本地区立法的满意度,公众对本地区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公众对反腐败措施和效果的满意度,公众对本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的满意度,等等。

四、法治国情指数的两类研判思路:相关分析与对比分析

法治国情指数以科学量化地研究"法治国情"为目的,不单纯计算法治的得分。这是与国际、国内已有法治指数方案的基本区别所在。

在法治国情指数方案中,笔者设计了两组指标。第一组数据是通过法治测评得到的数据,如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和法治满意度指标的各自得分。另一组数据是通过公开信息途径获得的数据,即年度人均GDP、城镇化水平、基尼系数、城镇失业率和外来人口比例(非常住人口比例)。

法治国情指数分析研判的基本思路是,在计算法治总得分的同时,在法治指标数据与背景指标(社会经济指标)数据之间做相关分析,在法治指标数据内部做对比分析。

(一)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分析

法治指标数据与背景指标(社会经济指标)数据之间的相关分析,具体包括定性分析(经验分析)、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如本文前面交待的那样,这里所谓法治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分析",是一种广义上的表述(不同于但包括数学上的相关分析),具体包括法治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阶段性对应关系、数学上的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

1.定性分析(经验分析)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科学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主要是西方国家)关于法律与社会经济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而且有许多成果为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经验所验证。

1955年,俄裔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 Simon Smith Kuznets)提出了收入差距的"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又称"倒U型假说")。他根据经济增长早期阶段的普鲁士(1854-1875年)、美国英国等地区(1880-1950年)收入差距的统计资料,提出了如下著名的观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17]根据后来对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收入分配差距系数,其值在0至1之间)的研究,目前国际社会通常把基尼系数在0.45的位置视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超过0.45,则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

另外一些突出性的成果,体现于对现代化、城镇化与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之中。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Louis Sheley)对过去200年间一些国家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揭示了工业化、城市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18]相关历史经验也证明,大多数国家在城镇化快速提升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大规模地流入城市,会在社会治安、交通、就业、住房、教育及社会福利等各方面对已有的城市秩序构成挑战,社会秩序会面临冲击。

据此,国内有学者对我国从当前到2050年的社会秩序演变趋势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从现在到2050年,中国社会秩序可能会出现矛盾"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其中,在2020年至2030年可能会出现矛盾由上升转为下降的拐点区间(当然也不排除其它可能),目前我国仍处于这个过程的前半段即社会转型的"矛盾上升期"。[19]上述相关研究,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基本相符。所以,基尼系数、城镇化水平等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

在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做定性分析,其目的在于找出法治指标所对应的社会经济指标,分析相互对应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分析此阶段性特征,进而为法治指标的分值做阶段性定位和对未来趋势进行研判。在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做定性分析,具体有以下几种作用:

(1)用社会经济指标解读法治指标。目前,对于法治指标缺少成熟的解读理论,主要是靠法治指标自身的分值变化来说明法治状况的优劣。如此解读的局限之一是,只能从法治指标不同年份的分值变化评价法治状况,无从解读出法治背后的社会经济因素。如果当年法治测评的得分高于上一年,人们就会说,法治进步了;如果当年法治测评得分低于上年,人们就会得出法治退步的结论。而这是一种表面化、简单化的解读。

依理论常识判断,法治状况的优劣,既与法治职能的履行情况有关,也与社会经济形势相关。在社会经济形势恶化的情况下,也许法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更努力,但依然无法改变人们对法治状况负面评价增加的情况。同样,在社会经济形势向好发展的情况下,也许法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有所松懈,但由于社会治安形势好转,人人安居乐业,这并不妨碍人们会得出法治状况好转的评价。因此,只有在社会经济指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法治指标的得分变化才能从法治自身找原因。

更为重要的是,一些间接事实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在人们对法治状况的评价与法治进步之间,很可能会存在着某种反向趋势,即在法治呈现出一定程度进步的同时,人们对法治的满意度评价却不升反降。当然,此种假设能否成立,仍有待一些更专门性质的调查与事实加以验证。不过,有关上述假设的一个间接事实是,在国内一些相关机构进行的法治满意度测评(未公开)中,被人们公认为法治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的法治满意度得分,反而高于一些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大城市的水平。对此可以给出的一个合理解释是,如果可以把大城市的法治水平看成是偏远城市法治水平的未来,两者之间的法治水平差异同样可以合理地被理解为是法治发展水平的差距。其中的内在原因,正如法治主观指标的性质所表明的,是法治满意度与法治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而与法治预期水平成负相关关系。在法治发展的某一阶段,在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水平提升较快的地区,人们的法治预期同样提升较快,甚至更快。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的人们,由于其法治预期提升得相对较慢,故其法治满意度反而高于法治相对发达地区。[20]

法治进步水平与法治满意度评价之间存在此种反向趋势的可能性,从各国关于幸福指数的测量中也可以得到间接证实。有研究发现,在经济收入较低水平的阶段上(或是在人均GDP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的幸福指数或许并不低,反而比较高;而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或是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的幸福感反而会下降,此现象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尔后,人们的幸福感会再度上升。[21]

我国依然处于与国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阶段,关于国外生活方式和法治状况的信息传播,会大大提高人们的预期,进而会对国内状况产生较低的评价。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阶段,人均GDP目前是5000美元左右,而美国等国的人均GDP是我国的七、八倍。但另一方面,我国的信息化水平已经大大提高,识字率大为提升,电视广播及网络已经普及,这使得国内外的生活差距每天都通过电话广播网络传播到城乡的各个角落。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对国内生活状况或法治状况的主观评价,都可能会出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因此,用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解读法治指标,可以使人们对法治指标的分值做出更合理的解释。

(2)用法治指标说明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效果。法治指标显示出的法律效果是社会经济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指标不仅需要从社会经济指标中得到解释说明,其也在说明社会经济指标的后果,进而说明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效果。

在现阶段,区域经济差别是我国社会经济不平衡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区域差别、城乡差别使得人口流动积累了巨大动能,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口快速流向大城市,造成城市化速度过快,也在某种程度上恶化了城市的法治环境。在此种情况下,法治环境的恶化,其实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负面结果,甚至可能与法治的进步或退步与否无关。不仅现阶段的中国是如此,在早期的欧美国家,其社会秩序也无不受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城市贫困人口、犯罪、交通、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接连不断。法治指标显示的法治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经济的法律效果。

(3)用社会经济指标(先行指标)预测法治指标的未来趋势。目前对于法治指标一直缺少成熟的解读理论,其原因之一就是缺少一些有效衡量法治发展阶段的指标,人们对法治发展自身规律性的研究也很薄弱。

相比之下,社会经济指标所揭示的内在规律性,就凸显出了其解读法治指标的价值。比如,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Ray M. Northam)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变化过程概括为一条稍被拉平的S形曲线,并把城市化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城市化水平在20%~30%之前是起始阶段,此后即城市化从20%~30%上升到60%~70%之间是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在70%~80%以上是城市化的停滞阶段。[22]目前我国城市化率在50%左右,大规模的农村人口注入城市是此阶段的基本特征。由此在为城市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城市法律秩序的恶化。按我国大致每年1%的城市化速度,至少要再过10年至20年时间,城市化所带来的法治秩序恶化的情况才有望全面好转。

再比如,在过去30年中,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20增加至现在的0.73(2013年),[23]迅速从一个收入相对平均的国家跌入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也是法治秩序恶化的重要原因。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小康项目课题组2009年的研究成果,预计到2020年,我国基尼系数可望达到0.3-0.4之间的相对合理区间。[24]可以预见,这将对法治状况的改善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基础。

由此可以认为,基尼系数、特定时期的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及社会失业率等指数,不仅是一组社会经济指标,也是法治的先行指标。基尼系数等指标所揭示的社会状况是法治水平的社会原因,而法治水平是上述社会经济指标的结果。这是符合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的。

2.相关分析(定量分析)

数学上的相关分析,属于不同数量之间的关系研究。有双变量的相关分析和多变量的相关分析,其中双变量的相关分析是基础。本文只讨论法治指标与背景指标(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双变量相关分析。

在理论上可以推论,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会影响到法治指标的变化,即法治指标随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失业率上升会导致犯罪率增长,城镇化速度的增长(外来人口比例的增长)会导致城市犯罪现象的增加。如果上述每对因素分别用X和Y来表示,则在统计学上可以把它们表示为X→Y

具体分析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需要了解双变量之间的下列四方面具体特性:

(1)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强度。它表现一类指标的变化导致另一类指标变化的大小程度。在统计学上,相关强度的通常取值区间为绝对值1(正1或负1)。相关关系为0时,表示为完全不相关;相关关系为1时,表示完全相关。经验研究表明,社会经济指标所处的区间不同,其与法治指标的相关性也会不同。当社会失业率、基尼系数、城镇化速度及外来人口比例处在中等偏低水平时,它们与法治指标的相关性较弱。反之,它们与法治指标的相关性较强。

(2)相关方向。在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一个指标的变化引起另一个指标变化时,需要分析引起变化的方向。当一个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引起法治指标向相同方向变化时,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当一个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引起法治指标向反方向变化时,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则存在着负相关关系。比如,在城镇化水平与法治秩序之间就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即城镇化速度快时,法治秩序下降;城镇化速度放慢时,法治秩序好转。

(3)线性相关与非线性相关。所谓线性相关,是指两类指标之间存在的简单的比例关系,在数学上可以用线性方程公式来表示(Y =bx+a);非线性关系是指两类指标之间存在着更复杂的关系。比如,人均GDP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满意度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比较复杂的非线性相关关系。当人均GDP处于较低水平时(比如500美元以下时,农业社会的状态),如果测量人们的法治满意度,可能会发现人们的法治满意度并不低;当人均GDP处于向中等水平迅速攀升时(比如1000美元到10000美元时),由于人们的法治预期提升,法治满意度反而可能会下降;当人均GDP达到较高水平时(比如20000美元时),人们的法治满意度也会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4)相关关系中的因果问题。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研究双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时,应该尽量考虑到(合理排除)第三方因素的影响。人们曾经认为,法律知识的增长会导致法律意识的提高,进而增加社会上的守法行为。但大量案例表明,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恰恰是行为人在学习了法律知识之后实施的。可能的情况是,法律知识与守法行为之间的相关并不强,道德意识与守法行为之间却有着更强的相关性。比如许多农民进城后,脱离了原有的农村共同体,虽然懂了一些法律知识,但道德约束和道德意识下降了,反而有可能比在农村生活时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

在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做统计学上相关分析,可以有不同地区指标之间的横向相关分析,也可以有纵向的、不同年度数据的相关分析。所谓横向的相关分析是指在不同地区的两类数据之间做相关分析,而纵向的相关分析是通过年度数据的积累所做的相关分析。

3.回归分析(定量分析)

统计学上的回归分析,是建立在相关分析之上的分析方法。其主要方法是把两个变量之间的变动关系加以模型化,近似地求得变量间的平均变化关系,并依此从一个变量的变化估计和预测出另一个变量的可能变化情况。[25]

按一般理论,可以把社会经济指标作为自变量,把法治指标作为因变量,在两类变量相关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来预测法治指标的可能变化。当然,就具体情况而言,也可以把法治指标作为自变量,把社会经济指标作为因变量,反向通过法治指标的变化来预测社会经济指标的可能变化。经验表明,前一种研究的适用情况可能更广泛。

在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作回归分析,可以有一元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一元回归分析,可以用一个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作自变量,用另一个法治指标做因变量,通过数学模式根据前者的变化来预测后者。例如比较成功的经验研究是用失业率来预测刑事案件报案率。即把失业率作为自变量,或是原因,把刑事案件报案率作为因变量,即结果,通过分析失业率的变化来预测刑事案件的变化情况。

当然,一元回归分析的作用是有局限的,在社会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之间更多的情况是"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所以有必要引用多元回归分析。多元回归分析就是把两个以上的社会经济指标作为自变量,用一个法治指标作因变量,用多个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化来预测某一个法治指标的可能变化,或是相反。例如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教授布伦纳的调查介绍,按美国有关部门统计,美国社会失业率上升1%时,其产生的多元结果分别是:自杀人数将提高4.1%;谋杀案件增加5.7%;监狱中的人数增加4%;第一次到医院诊治精神问题的男性增加4.3%,女性增加2.3%;社会安全基金要多耗用34亿美元。[26]

从解读法治指标的目的来看,更有意义的是用社会经济指标来解读和预测法治指标的可能变化,即采用"多因一果"的回归分析方法。比如可以用人均GDP、城镇化水平、失业率、基尼系数的变化情况来预测法治指标的可能变化。在这方面,由于社会经济指标自身有相对较强的规律性,对它们的预测研究在法学外部已经普遍开展,且社会经济指标对法治指标的相关性假设在经验上被广泛证实,因此用社会经济指标来预测法治指标的未来变化,不仅在理论上成立,而且对法治宏观决策也有重大意义。

一般认为,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人均GDP和城镇化水平的变化是长期的或是阶段性递增的,而失业率和基尼系数的变化则是周期性的,它们对法律秩序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前面提到,未来若干年中,我国基尼系数根据预测将会出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周期性变化,有望在2020年前后出现下降的拐点。[27]这显然会对我国法律秩序产生正面的影响。

总之,人均GDP、基尼系数、失业率和城镇化水平,都是对法治指标分值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经济指标。这些社会经济指标自身的规律性变化及相关的预测知识,能够为预测法治指标的未来变化提供有力的理论工具。

(二)法治指标内部: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

法治客观指标主要揭示法治客观状况的综合结果;法治主观指标主要揭示人们对法治客观状况的感受与评价,其中法治预期对法治主观指标的得分有重要影响。因此,法治客观指标与法治主观指标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谁占多少权重的问题,而是两类指标如何相互验证、相互对比,进而揭示法治状况的真实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管理决策的民意反映机制尚不健全,党政部门的自我工作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较大,容易形成决策部门对民意的误判。另一方面,社会民众评价的非理性因素,以及知识精英阶层与普通民众的价值差距,也使得法治社会评价(主观评价)的合理性受到置疑。所以,我国既不能简单依靠党政部门的信息与自我评价,也不宜像西方国家(选民社会)那样单独依赖民众意见(且此种测评结论难以在体制内被充分有效地采信),而应该把党政部门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并对两者之间的差距予以足够的重视-两种评价之间的差距可能是更有意义的信息。

为此,可将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和法治满意度指标赋予相同的权重,并重点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1)通过法治职能指标与法治状况指标的对比(党政部门的自我评价与法治社会效果的对比),分析法治职能履行的社会效果。由于法治职能指标与法治状况指标的权重相同,[28]故它们的比值越接近1,表明法治职能指标反映的社会效果越好。反之,则说明法治职能履行的社会效果不理想。(2)通过法治职能与法治满意度的比较,分析党政部门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两者之间的比值越接近1,说明党政部门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越相符合。反之,则说明党政部门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差距较大。(3)通过法治满意度指标与法治状况指标的对比,分析社会评价的理性程度。两者之间的比值越接近1,说明社会评价的理性程度越高。反之,则说明社会评价的理性程度不高,或是法治状况的统计数据不真实,或是测评有效性差(测评效度低)。

需要说明的是,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和法治满意度指标的指标设计,在技术上可能无法做到内容一一对应(但应该尽量对应),故它们各自的测评分值可能会有差距。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初始年份的测评)。但是,如果不同年度的数据之间出现对比差距越来越大(年度背离)的情况,就需要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寻求其原因。

五、权重设置问题及数据功能

法治指数作为判断、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及其程度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系由法治的多方面指标构成。所以,必须确定某一指标的权重(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即解决具体指标的权重问题。确定权重的方法较多,主要有专家规定程序调查法(德尔菲法,DelphiMethod)、层次分析法等。

德尔菲法是指由调查者拟定调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别向专家组成员进行征询;而专家组成员又以匿名的方式(函件)提交意见。经过几次反复征询和反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逐步集中,最后获得具有很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四川省司法厅的《四川省"法治指数"构成与法治环境评估体系》采用了此种方法。[29]

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数权重,是按总指数、各层子指标及评价准则直至具体项目的顺序,将指数体系分解为不同的层次结构,然后利用求判断矩阵特征向量的办法,求得每一层次各元素对上一层次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用加权和的方法递阶归并出各具体项目对总指数的最终权重。2005年《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课题即采用此方法。[30]

本文提出的法治国情指数方案,既有其它法治指数的计算分值功能,又强调法治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故拟暂采用平均赋权的方法(不妨碍在后续研究中有所调整)。其基本设想是,将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分为不同层级,在确定总分值之后,对每个层级平均赋权,直至具体指标,以达到每个层级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效果。

初步拟定的具体权重方案是:法治指数总分值是100分。其中,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法治满意度指标等3项二级指标各100分,这三个100分除以3,将得到上述法治指数的总分值(100分);3项二级指标各自的100分平均分配给各自内部的三级指标,其中,法治职能指标需要再向下平均分配权重,由此构成内部各个层级分值相等、内容尽量对应的指标体系。

实行"法治国情指数"测评工作,预期将得到下述几类信息数据,并发挥相关作用:

(一)各个法治单项指标的数据信息:测评单方面的法治状况

各个单项法治指标的信息数据包括法治职能指标、法治状况指标、法治满意度指标及法治背景指标的数据。此类信息数据将展示从相关信息渠道反映出来的法治状况和影响因素,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测评意义。但是,由于信息渠道和信息成本问题,各个单项数据的样本量、可靠性和可信度不容易保障,某些数据的社会公信力可能受到置疑。

(二)各类法治指标内部的对比数据:通过背离情况测评社会风险

通过实际测评,可以分别得到法治职能指标与法治状况指标的数据,对它们之间的数据差距进行对比,可以衡量法治职能指标与公众法治满意度之间的背离数据、公众法治满意度与法治状况之间的数据情况。此类数据有助于揭示法治职能部门的自我评价与社会法治状况之间的背离关系,法治职能部门的自我评价与公众满意度之间的背离关系,以及法治状况指标与公众法治满意度之间的背离关系(测评公众满意度的理性程度)。在某种意义上,此类数据能够克服各个单项数据本身的局限,因而更有信息参考意义,对于辅助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社会风险的中期预警功能(这里的"中期预警功能"是指社会状态层面的预警,不同于事件层面的短期预警)。

(三)法治指标与通过公开途径收集来的社会经济指标相对比:法治与社会经济的相关关系及预测法治未来

一方面,如果把人均GDP、基尼系数、失业人口比例及外来人口比例等因素看成是影响法治状况的原因,把法治指标看成是某种后果,那么,人均GDP、基尼系数、失业人口比例及外来人口比例等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看作是法治(特别是法律秩序的指标,如违法行为数量、合同违约、诉讼数量和犯罪率等)的某种先行指标,而法治指标属于滞后性的指标。通过把各地法治相关指标与各地的人均GDP、基尼系数、失业人口比例及外来人口比例等法治影响因素联系起来,既可以研判各地区法治差异的社会成因,也有助于研判各地法治状况的未来可能趋势,具有预测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在社会发展的大的阶段上又呈某种对应关系(及因果关系),通过对社会经济指标的解读,可以确定法治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并预测法治的未来。[31]

(四)各个法治单项指标的变化率及总变化率:揭示法治进步趋势

从各种法治指标及影响因素的年变化情况,可以得出社会法治变化的总体情况。其中,收集和分析不同年度的变化情况,有助于揭示法治的中短期趋势和长期趋势,并具体判断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或背离情况。

【作者简介】

蒋立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首都法治指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FXB022,课题组成员有:杜石平、刘金国、郎佩娟、王光、工称心、吴平等)。笔者曾参与中国法学会法学交流基金会《法治指数》课题2012年、2013年的相关调研活动,先后有姜明安、莫于川、王晨光、张志铭、刘萃、谢鹏程、白建军等多位学者参与了调研。本文讨论的问题,部分来自于与上述各位学者的讨论在此谨向中国法学会法学交流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及上述各位学者致谢。同时也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修改建议。

[1]近年来国内出现的法治指数方案,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含附件《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总体框架》,2009年12月)、《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总指标》(2008年7月)、《法治昆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10年9月)、《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解读》(2012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

[2]以对世界正义工程的介绍为契机,近年来国内关于法治指数的文献开始增多,不过以介绍性和应用研究性的成果居主,理论探讨刚刚起步。例如季卫东:《以法治指数为鉴》,《财经》2007年第21期,第150页;李蕾:《法治的量化分析-法治指数衡量体系全球经验与中国应用》,《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25-30页;《法治指数三人谈》,载《光明日报》,2013年4月9日。

[3]本文所谓的"法治理想主义",是指概念法学或法律形式主义、法律教务主义在中国法治问题上的某种具体体现。与之相对应的,是所谓"法治现实主义",即范愉教授提介的"-""一种以经验(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从事实和具体问题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现实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和立场"。参见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38页;蒋立山:《法学与中国的制度崛起》,蒋立山主编:《中国法治论丛》(2008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这里所谓"体现了'法治理想主义'特征的法治指数方案",是偏重指出国内法治方案的特征之一;而国内法治方案的另一个特征,是各级党政机关对西方法治价值的"防御性抵制"。在这两个看似背离的特性中,前者主要受国内法学界影响,后者主要由法律实践部门的情况所致、本文此处重点检讨国内法治方案的法治理想主义问题。

[4]国内法学界的所谓"重西方",也是过于偏重介绍传播西方政治启蒙哲学为主,而非具体研究西方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真实历史。所以,在"读懂西方"方面,国内法学界还需要做功课。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载每日甘肃网http://fzzx. gansudaily. com. cn/sys-tem/2009/12/10/011384875.shtml, 2013年5月14日访问。

[6]在2011年中国法学会法学交流基金会组织的"法治指数"研讨会上,姜明安和笔者提出了这样的设想。

[7]此设想最初见于笔者2011年12月为中国法学会起草的《关于拟在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展"法治国情指数"测评工作的初步方案》报告(报中央政法委)。

[8]如果不进行平均赋权的话,那么通过分别计算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得分率,也能够对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做对比分析,只是计算上稍麻烦一些。同时,平均赋权与不平均赋权,对法治测评的总得分有影响。

[9]关于法治预期在法治主观评价中的作用以及对主观评分的影响,在相类似的幸福指数的测评中也得到了验证,即收入中等的居民比收入低下的居民幸福感要更差,原因是各自的生活预期不同。参见马立平、杨作毅:《居民幸福感的测量-关于北京居民幸福指数的编制与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13页。

[10]参见《法治指数:可以量化的正义》,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 court. gov. cn/spyw/sfgg/201010/t20101011_ 9938. htm, 2013年5月14日访问。

[11]参见《中国人均GDP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差距超过100年》,载人民网http://finance. people. com. cn/GB/1045/4085430. html,2013年5月21日访问;《中国实现现代化任重道远与发达国家仍有百年差距》,载网易http://news. 163. com/10/0329/09/62UBAGDB000146BD. html, 2013年5月2日访问。

[12]参见《温家宝:中国真正实现现代化还要上百年甚至更长》,载中国网http://news. china. com.cn/2010-03/14/content-19605673.htm, 2013年5月21日访问。

[1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于2007年召开的一次法学国际研讨会上,会议组织方曾就中国法治水平与西方的差距问题现场征求意见,与会的几位外国法学家给出了比较一致的结论: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包括立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秩序)相当于西方20世纪初期的水平。

[14]参见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9-81页。

[15]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

[16]2013年月2月,刘武俊撰文"建议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创造性地融入法治建设领域,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6字方针为指导,制定科学的依法治国评价指标体系,推出中国特色的'法治指数"'。刘武俊:《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南针》,载新华网http://sh. xinhuanet com/2013-02/27/c_ 132194769_2. htm, 2013年5月21日访问。大致在此前后,在中国法学会法学交流基金会组织的"法治指数"课题内部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鹏程也提出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核心内容来构建我国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的观点,得到了包括笔者在内的与会学者的肯定

[17]转引自纪玉山:《库兹涅茨倒U理论质疑》,《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3期,第67页。

[18]参见[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罗荣典校,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4页,第197-211页。

[19]参见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可能演变》,《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37页。

[20]当然,虽然国内法律实务界多认可经济发展水平与法治建设水平(法治客观指标所揭示的内容)之间大致呈正相关关系,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样是相当复杂的。它们之间是否真正呈正相关关系?第三方因素有多大影响?这些都需要由进一步的事实数据和研究分析来验证。

[21]参见邢占军:《我国居民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196-219页。

[22]参见唐恢一:《城市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4页。

[23]参见《2013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473近10年最低》,载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 com/house/suzhou/2014-01-21/C-126034853. htrn, 2014年1月25日访问。

[24]《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展望》,载中国经济导报网http://www. ceh. com. cn/ceh/jryw/2009/9/12/53144. shtml, 2013年5月25日访问。

[25]参见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主编:《现代社会调查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5页。

[26]参见陈莉、叶劲松:《新自由主义:资本问劳动进攻的理论武器》,载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20020401/3024008.shtml, 2013年5月25日访问。

[27]参见注[24]。

[28]在权重不同的情况下,可计算主、客观指标的得分率。

[29]参见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法治指数"构成与法治环境评估体系》,载四川省司法厅网http://www. scsf gov. cn/sfyj/1287. jhtml, 2013年5月25日访问。

[30]参见注[14],第113-128页。

[31]目前世界各国均普遍采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大致划分各国的基本身份,而发达国家基本上均属于法治国家,发展中国家大致多为法治不完备国家。法治发展到底有无独立的标准?此种标准能否为法律界外部所认可?法治自身的发展标准与社会经济进程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均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2}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主编:《现代社会调查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可能演变》,《法学家》2006年第2期。

{4}范愉:《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当代中国法学反思》,《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5}马立平、杨作毅:《居民幸福感的测量-关于北京居民幸福指数的编制与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6}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7}邢占军:《我国居民收入与幸福感关系的研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1期。

{8}《法治指数三人谈》,载《光明日报》,2013年4月9日。

{9}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学家》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