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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跨国犯罪实证分析

作者:于志刚,栗向霞
关键词: 信息化,全球化,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国际公约

内容提要: 全球化和信息化推动了更多国人走出国门,拉升了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的数量,信息化因素介入跨国犯罪也催生了跨国犯罪的新规律新特点。从10年来340起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案件为分析样本,找到制裁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困境和难点,以调整刑事管辖权适用规则的"组合思路"和构建全新国际合作平台、体系为基点,最终构建体系化地应对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策略与方案。

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直接引发的结果之一是跨国犯罪的发案率快速提升,与此相关的案件报道频频见诸于各类媒体。尽管世界各国立法机构、司法部门已经意识到信息时代跨国犯罪的巨大危害,也相继开展了相关的理论研究,积极完善与跨国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这一走出"国门"的犯罪。然而,各国执法司法机关对于跨国犯罪掌握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尚不够充分和深入,严重影响了对跨国犯罪新趋势和新规律的分析和把握。带着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以2003年至2012年10年的时间为一个跨度,以目前在国内外媒体能够检索到的340个中国公民跨国犯罪案件为样本,尝试分析信息化时代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规律和趋势,并以此为基础思考中国刑法应对此类犯罪的策略和走向。

一、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时代背景和数据分析

跨国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实行或犯罪结果跨越了一国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国境线,使得至少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刑事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学界也有跨境犯罪的称谓,跨国和跨境只有一字之差,然而后者的范围要广于前者。有学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所谓跨国犯罪和跨境犯罪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等义概念,只是鉴于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遇到和大陆相关的问题,所用概念都变得小心谨慎,例如跨越大陆、台湾和港澳地区的犯罪,统称为跨境犯罪,避称因"跨国犯罪"的表述以免引起主权争议。{1}基于以上概念,概而推之,中国公民跨国犯罪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该行为的准备、实行或犯罪结果跨越了至少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国境线,且导致被跨国境的国家依据自己的刑事法律对其都具有刑事管辖权。{2}

(一)全球化和信息化是中国公民跨国犯罪频发的背景因素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加之现代化交通工具和通讯的发达,国人走出国门较之以前可谓是轻而易举,中国公民所实施的跨国犯罪也是"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搭上了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列车,"出口量"快速增加。

全球化始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得到普遍认可。有的学者指出,1989年冷战结束后到1991年前苏联的解体,随着东西方之间意识形态障碍的坍塌和瓦解,东西方之间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进程。{3}在全球化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二者甚至可以等同视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的一份报告中曾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4}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5}取这两个定义的精义,经济全球化可以被概括为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而信息化时代,则是指计算机时代或数字时代,也就是说,在现时代个人都有能力去自由传递信息,并实时获取信息的这种特征,这在过去是很难或者不可能做到的。信息化时代是从工业化派生的工业化革命,这种传统工业经济转变为以信息管理为主的知识经济,亦即信息化社会。{6}

客观地讲,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两个因素相辅相成,推高了跨国犯罪发生的频率,成为跨国犯罪频发的两大表层诱因。传统的跨国犯罪虽然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是,由于地理位置和时空的限制,往往被限制在特定的空间和国界之中。跨国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大量的犯罪资源,一个国家和地区所面对的跨国犯罪类型往往是较为固定的几种,例如,中国的传统跨国犯罪类型主要是贩毒、走私和偷渡,而欧洲大陆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传统跨国犯罪,则主要是贩卖人口、洗钱、贩毒、走私和海盗。不同类型跨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亦表现在特定的两个国家之间,例如,我国云南边境与金三角地区常年多发的跨国走私毒品案件;同时,特定的跨国犯罪也往往会与一个国家内部的特定地区相联系,且可能具有犯罪的"传统性",例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以浙江青田、福建福清为代表的偷渡案件,便是我国公民实施的此类传统跨国犯罪的例证。

跨国犯罪并非一个新名词,也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罪名,作为一种犯罪现象,跨国犯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而开始出现新的特征,犯罪形态日趋复杂,国际性特征彰显的更为淋漓尽致。首先,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不同国家和不同国籍国民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和密切,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所具有的无国界性特征,使得跨国犯罪如鱼得水:信息化的技术特色与跨国犯罪的复杂性相结合,进一步增加了跨国犯罪的隐蔽性和查处难度,跨国犯罪行为实施的成本大大降低而犯罪的收益得以大幅度提升,已经在吸引着更多的犯罪分子加入到跨国犯罪的浪潮之中。其次,近30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正在积极地融入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潮流中,国家的发展政策快速转变,以经济政策的转型为例,经济发展快速地从初期的积极"引进来"发展到当前的主动"走出去"。全球化的背景和中国发展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导致中国的进出境人口流动数量飞速上升,据2013年1月15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出入境人员达到4.31亿人次,同比增长了4.76%,{7}而当年的外国人进出境人数只占到六分之一。以跨国人员流动数量的飞速提升为背景,在域外的精髓与糟粕并进的同时,中国的犯罪分子和潜在的犯罪分子也快速地将眼光投向境外,通过各类机会走出国门和寻求新的犯罪场域,在信息化时代的全球化潮流中寻求犯罪利益的最大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中国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以及全球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跨国犯罪发案频率和数量可能只会上扬。

(二)以340个随机案例为样本的规律分析

针对中国公民近几年跨国犯罪的高发形势,笔者针对网络、期刊、报纸以及国外权威执法机关的官方网站等媒体重点关注的相关案例,进行了随机数据收集,共340个案例,包括大陆、台湾和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所实施的跨国犯罪,但是大陆、台湾和港澳地区之间所实施的跨境犯罪并不包含在内。340个随机案例有187个通过检索国内权威网站、期刊和报纸而获得,检索国内公安部官方网站{8}、慧科新闻数据库{9}等网站;剩下的153件案例则来源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包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官方网站{10}、加拿大皇家骑警官方网站{11}、英国联邦警察局官方网站{12}、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13},以及新西兰警察局官方网站{14}等媒体。鉴于随机抽取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案件收集来源地域的代表性,以及新闻媒体重点关注的典型性,可以将现有数据样本视为信息化时代下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因此,通过对于这一数据样本的分析,可以较为客观真实地对于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特征、变化轨迹、发展规律及趋势予以尝试性的提炼和思考。

1.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从笔者所收集的这340个案例的年度分布来看,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案件数量较少,均在10件左右,从2007年开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此后除了2008年,从2009年到2011年案件数量均在30件左右,2012年的案件数量又井喷式增长至与2007年相当的水平,近10年中国公民所实施的跨国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1)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

根据中国媒体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对国内执法机构和国外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所披露的文件逐一核实,在所收集样本库中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案件年度分布为,2003年6件,2004年13件,2005年14件,2006年11件,2007年103件,2008年22件,2009年27件,2010年28件,2011年30件,2012年86件。对于这340个案件,有如下几点需要说明:(1)在所检索到的340个案件中有近180个案件没有具体指明详细案情,只是在检索到具体案件之后,指出属于某一年度破获的该类案件的数量。例如,2012年中国警方与安哥拉警方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摧毁针对在安哥拉中国公民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团伙12个,破获该类重大刑事案件48起。{15}(2)检索的案件样本库里的这340个案件,由于分别来源于中国公安部官方网站、国内报刊的刊载和其他国家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都是较为典型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这些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尽相同,有的是案发犯罪嫌疑人正在受追捕,有的是案件被查获且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有的是案件侦查完毕但尚未移送到检察院,也有部分案件已被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审判,还有部分案件法院已经审结犯罪人已被宣告刑罚。(3)为了确保研究结论能够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2003年以来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实际情形,在案件检索的来源上笔者尽可能地选取相关国家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以确保案件报道的真实性。在案件的实际来源地上,选取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在我国境内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的案件,340个案件的来源地基本上涵盖了各大洲(南极洲除外),案件检索的随机性加上案件选取来源地的代表性,基本可以确保研究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我国公民近10年来跨国犯罪的真实情况、变化轨迹以及发展趋势。

根据图一所示,2003年至2012年10年间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案件呈现整体走高的态势,于2007年到达峰值,从2008年到2011年,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较之2007年之前仍处于较快增长的幅度之上。2012年案件数量又上升至与2007年基本持平的水平,这与公安部和安哥拉、委内瑞拉等国警方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破获的一系列中国公民在国外针对中国同胞实施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无关系。案件数量的年度分布整体趋势反映了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伴随中国对外联系的日益紧密,犯罪也跨出了国门,无论是单个公民偶然实施的跨国犯罪行为,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表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

(图略)

图一:2003-2012年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整体趋势

(2)网络等现代化通信技术因素的渗透趋势逐年显现

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技术因素的渗透是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另一显著趋势。340起案件中有85件案情报道中涉及到网络因素,其余255件案件由于相关数据缺失,情况不详。85件涉及到网络因素的案件里有57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是借助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类跨国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特征就是中国公民与外商勾结利用互联网开展侵权贸易往来,较之以往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有利于犯罪分子躲避法律的惩处和实现交易的便捷。此外,利用网络等现代通信技术实施犯罪的案件也较多,例如跨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有10件,此类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加之网络技术等通信技术的应用,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更大。85件涉及网络因素的案件基本上集中于2005年以后,这一发案特点表明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案件在这一时间段出现了信息化特征,信息化这一双刃剑开始给犯罪和犯罪人的"跨国化"形成助力。

2.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地域分布特征

鉴于我国公民近10年来实施跨国犯罪日益严重的趋势,分析这340个案件的地域分布特点,可以客观地反映出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地理迁移趋势和规律。

(1)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从集中于特定地区开始向全球转移

如图二所示,在所收集的340个案件里,亚洲72件,所占百分比为21;欧洲98件,占29;非洲58件,其百分比为17;北美洲43件,所占百分比为13;大洋洲为48件,占百分比14;南美洲9件,其百分比为3。12件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知侵权商品销往何处,所涉国家不详,它们所占的百分比为3。从笔者统计分析的数据来看,中国公民实施的涉及亚洲国家的跨国犯罪在2003年到2012年10年的期间里一直较为平均,发展增长的趋势也较为缓和。涉及欧洲的案件,2007年是个分水岭,2007年之前处于缓慢上升的趋势,到2007年猛增至近80件,这一数据增长的原因,是2007年1年内英国所知的跨国贩运儿童案件有74件来自中国,2007年以后峰值回落,增长趋势开始放缓。涉及非洲的案件在2012年达到顶峰,2012年之前虽处于缓步上升的趋势,但案件数量一直较少,加起来也就10件。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涉及北美洲和大洋洲的案件增长趋势一直处于稳步增长的态势。与其他五大洲相比,发生于南美洲的案件相对较少,且集中于2005年以后的年份。由此可见,我国公民在2003至2012年10年的时间里正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改变,即从最初的多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向不发达地区转移,犯罪阵地从欧洲、北美洲等转向了非洲和南美,从过去的犯罪阵地发达国家"一枝独秀"发展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这一变化轨迹背后的深层原因必然与我国近几年经济腾飞,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倡导向非洲等不发达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

(图略)

图二: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案件数量的洲际分布情况

(2)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从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向不发达国家扩散

如图三和图四所示,图三揭示了我国公民近10年来所实施跨国犯罪案件的具体涉案国家的分布情况,图四则统计了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从图三可以看出,发生在英国的案件最多,达到了83件,其次是包括泰国、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在内的东南亚国家,案件数量为72件,发生在安哥拉的案件为49件,澳大利亚为40件,美国33件,欧洲其他国家共15件,加拿大9件,新西兰7件,南美国家和非洲其他国家的案件数则均为9件,北美洲其他国家只有1件且发生在墨西哥,另有13件所涉国家情况不详。分析原因如下:其一,英国案件最多是因为2007年一年所获知的发生在英国的贩运儿童的案件就有74件来自中国;而发生在东南亚国家的案件紧随其后的原因,不外乎地缘因素,泰国、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与我国西南边境接壤,这些国家在传统上是毒品案件的重灾区,我国毒品犯罪分子与这些国家的有组织毒品犯罪集团勾结从我国西南边陲实施跨国走私毒品案件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二,从2009年开始,我国公民实施的涉及东南亚国家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了大势增长的势头。其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以及欧洲大陆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公民对外交往的热点国家,涉及这些国家的案件数量较多属于情理之中。其四,涉及包括安哥拉、南非等在内的非洲国家以及以阿根廷和委内瑞拉为代表的南美国家的案件,从2009年开始亦呈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这些地区的案件多为盘踞于当地的中国公民结成的犯罪团伙实施的针对中国人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此类案件的多发与我国近些年前往这些地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快速增加密不可分。

(图略)

图三: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所涉国家的分布状况

(图略)

图四: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所涉国家经济水平

笔者对于上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统计后制作了图四,所给出的数据显示,发生在发达国家的案件共195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为57,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案件共145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为43,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案件的年份分布做了对比,发现发生在发达国家的案件增长趋势一直较为平稳,而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案件则多集中在2009年以后。结合图三和图四,可以发现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趋势从开始的集中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出现了从原先的发达国家单线增长的趋势转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齐头并进"的双向发展态势。

3.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特征

犯罪的主体特征一般包括行为人的性别、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为共同犯罪等特征,鉴于所检索到的案件关于行为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数据严重缺失,笔者只对样本库里的案件是单个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还是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做出分析。

(1)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以男性为主

如图五所示,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案件里可以确切获知有女性参与的案件共19件,占全部案件百分比为1。由男性实施的犯罪案件数为232起,所占百分比为68。另有89起案件由于数据的缺失,不能查明是否有女性参与其中。通过对犯罪人性别比例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案件中以男性犯罪行为人为主,女性犯罪人数比例较小。

(图略)

图五: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犯罪人性别比例

(2)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以共同犯罪居多

图六揭示了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行为的人数构成特征,由单个自然人实施的犯罪案件数为32件,占全部案件百分比9;由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案件数为308件,所占百分比为91。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又包括了少数人临时结成的团伙和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案件,例如,近几年高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跨国电信诈骗案、偷渡等非法入境案件、涉毒类案件。一般而言,跨国犯罪较之于单纯在国境内实施犯罪的难度系数要大,犯罪行为人要么必须身在国外,要么就必须"里应外合"地借助外力来完成犯罪行为的配合,这些外力包括身处国外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等因素。因此,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多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呈现,由单个自然人实施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小。

(图略)

图六: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行为人构成特征情况图

4.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案件性质特征

样本库里所搜集的340个案件,部分案件是由外国执法机关查获,并由外国司法机关审判和执行刑罚。鉴于中外刑法中罪名体系的巨大差异,笔者以我国刑法为切入点和视角,对于这340个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归纳。

(1)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动机:逐利特征明显

如图七所示,笔者以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分类为依据,对所检索到的这340个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案件进行了类罪的划分。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所占份量最多,有150件,占全部案件百分比为44;其次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数量为90件,百分比2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9件,占23;侵犯财产罪18件,所占百分比为5;危害公共安全罪2件,所占百分比为0.6;贪污贿赂罪所占份额最小,只有1件,所占百分比为0.3。进一步分析的结果是:其一,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有近60件为有组织犯罪团伙所实施的拐卖妇女、儿童、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其二,破坏市场秩序罪所占比例最高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此类案件从2005年开始呈高发态势,其中包括2005年至2010年义乌市57个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来自美国的6个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一类案件多为冒充国外知名品牌;其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多集中在毒品类犯罪和偷渡等非法入境案件;其四,侵犯财产类犯罪多为欺诈,尤以近三四年以来的跨国电信诈骗为甚,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实施非接触式的诈骗行为,反映了信息化时代下诈骗类犯罪的新特点;其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恐怖主义案件,即2008年新疆的"东突"恐怖分子所策划的跨境恐怖犯罪活动和2009年热比娅策划的新疆打砸抢事件;其六,两个贪污贿赂类犯罪则是我国潜逃至国外的贪官在国外被判刑后又被引渡回国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性质的归类分析,我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的逐利特征非常明显,无论是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主要犯罪客体的绑架、杀人类犯罪,还是以侵犯财产权利为主要客体、以公民人身权利为次要客体的抢劫、敲诈勒索类犯罪案件,均是如此;同时,诈骗类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多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也直接证明了样本库里这些案例的逐利性特征。

(图略)

图七: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案件性质分类

(2)突出的类罪地域性分布规律

如图八所示,类罪的地域性分布规律明显也是我国公民所实施的340个跨国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之一:其一,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犯罪共有64件,多发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此类案件近几年处于高发态势,多为仿冒欧美等知名品牌。其二,诈骗类犯罪15件,集中于我国周边的东南亚等邻国,诈骗类犯罪又多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由于2009年以来该类案件频发,我国执法机关对电信诈骗采取了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此类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相继把犯罪窝点转移到了与我国相邻的韩国、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以此种跨国犯罪规律为背景,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中国大陆和台湾警方联手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柬埔寨、斯里兰卡等6国警方,采取集中统一打击行动,先后成功破获"11·30"、"3·10"、"9·28"、"11·29"等多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专案。其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150件里有50件集中于非洲和南美等不发达地区,剩下的案件多集中在欧洲大陆,非洲和南美的案件多为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欧洲大陆的案件则多为贩运妇女、儿童类案件。其四,涉毒类案件51起,多发于东南亚和大洋洲地区,涉及泰国、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国家的贩运毒品类案件多为有组织团伙实施的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类案件,而涉及大洋洲的则一般是被海关查获的冰毒、甲基苯丙胺类新型毒品案件。传统毒品类犯罪集中于东南亚反映了"金三角"地区长期以来作为毒品输出地的地缘因素,我国西南边境与该地区接壤,必然首当其冲成为了此类犯罪的高发地;新型毒品多为化学药剂合成,不受种植地等地理因素的限制,中国公民与西方贩毒分子相勾结实施走私新型毒品的案件,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毒品犯罪的一个趋势。其五,偷渡类非法入境案件共19起,多见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也反映出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诱发此类案件的关键因素。其他类的案件因为数量少,相对于以上几类案件而言发案率低,且分散于不同的国家,笔者不再进行更为详细的统计。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案件的类罪分布特征是较为明显的,在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的非暴力性犯罪、经济犯罪和新型犯罪较为常见,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是暴力性犯罪较为多发。

(图略)

图八:类罪的地域性分布规律

二、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司法困境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借助于网络等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和便捷的交通工具,我国公民跨国犯罪数量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出现了信息化和犯罪类型多样化的特征,同时,犯罪手段也不再局限于暴力,借助非暴力犯罪手段实施的跨国犯罪较之以前也出现了增长的趋势。

(一)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治理难点

信息化时代跨国犯罪的惩处和治理较之以往更加困难,跨国犯罪本身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趋势只是原因之一,跨国犯罪的类罪特点等因素,也直接增加了治理难度。

1.传统难题的延续:跨国有组织犯罪愈加猖獗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对的一大难题之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它界定为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所实施的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者根据该公约确立的犯罪。{16}有组织犯罪并非特指某一具体犯罪,而是指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实施的一系列涉及多种类的犯罪行为的集合。有学者指出,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内容颇多,如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绑架人员,组织恐怖组织,肆意杀人,伤害群众,巧取豪夺,敲诈勒索,多次诈骗,持枪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聚众赌博,制贩毒品,贩运枪支,多次走私,销账洗钱等。{17}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且认为此情况同样适用于我国公民实施或参与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内容。分析2003年至2012年10年间中国公民所实施和参与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情况可以发现,偷渡和跨国走私贩卖毒品等传统的跨国犯罪依然是高发犯罪类型,但是,近年来在非洲、南美等经济欠发达国家实施的针对华人华侨的暴力性侵财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从原来的集中于特定国家和地区,开始转而向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扩散,犯罪行为跨越的国家和地区更为广泛,犯罪类型也更为多样化,使得中国司法机关对于本国公民实施和参与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更难以打击和预防。

应当格外强调的一点是,近几年以来,中国公民实施跨国侵犯人身类的犯罪之中,一个明显的值得关注的特点,就是专门针对华人华侨实施犯罪,基本上不涉及到当地居民。这一现象集中体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国贩卖妇女、儿童,特别是在境外实施的针对华人华侨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强迫女性卖淫等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之中,有的是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多发于欧洲的跨国贩卖妇女、儿童犯罪;有的是整个犯罪组织都在境外,例如,在安哥拉、委内瑞拉等国发生的针对华人华侨实施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因为多发生在我国境外,若没有中国司法机构和案件所涉国家的司法协作,实现域外执法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国家间签署有司法协助条约,但从案发时到中国执法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往往已过去一段较长的时间,加之语言、习俗和法律的障碍,导致对于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2.时代新挑战:网络犯罪与跨国犯罪的结合

信息化推动了网络犯罪并促进了它与跨国犯罪的结合,跨国犯罪也进入了"信息化跨国犯罪"的新的发展阶段。{18}犯罪行为实施中的技术因素主导性明显增强,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分工配合基于网络因素而更加精细化,犯罪组织的权力领导中心伴随着网络无国界的特点而被分散化,中国公民与境外犯罪组织的合作和互助趋势增强。例如,我国公民实施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中国的行为人通过网络与外国客商相勾结,跨国与网络两种因素同时渗透到此类案件里。显而易见,在传统犯罪出现网络化趋势的大背景下,网络因素已经毫无疑问地融入到了跨国犯罪之中,包括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之中。众所周知,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较之于现实空间中发生的犯罪在难度上要大得多,因此,网络因素介入跨国犯罪将会使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的制裁和防范更为困难。

网络因素介入跨国犯罪的直接表现,是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经济类犯罪数量快速上升,包括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和洗钱犯罪,均是如此。例如,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目前正处于高发的态势。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性相适应,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采取的是弱保护策略,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打击半径和制裁力度正在稳步加大的调整过程中,中国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相对淡薄,几个因素的叠加导致了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多年来一直是值得关注的现象。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直接引发的问题之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开始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利用网络发布侵权信息,通过网络和外国客商开展侵权产品的贸易往来等等,快速强化了此类犯罪的跨国产业链,促进了犯罪规模的扩大。再如,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近年来直线上升,案件涉及的国家数量多,且多数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利用网络软件修改来电显示信息,诱使受害人登陆钓鱼网站,通过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银行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后,将被害人卡内资金转至多个事先开通的银行账户内,由其他犯罪团伙再在短时间内快速分工盗取款项。此类犯罪手段隐蔽,再加上犯罪行为跨越多个国家,极大地增加了侦查和取证的难度。

(二)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司法困境

面对中国公民日益严重的跨国犯罪趋势,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却不能给予有力的打击,刑法应有的威慑效力大打折扣,司法上主观的欠缺和客观的不能,对于我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治理必然产生消极的助长作用。

1.缺乏国际合作和协作的平台与机制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各个国家为了充分行使自己的刑事管辖权,一般会采取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跨国犯罪必然会引发管辖权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前者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某项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后者指没有国家对某项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以致于该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信息化时代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往往会涉及多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较之以往明显会加剧。但是,当前国际范围内没有一个能够类似于传统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类的公约,尽管存在多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但是,过去的国际刑事法律,主要致力于制裁恐怖主义、毒品、贩卖妇女儿童、组织偷渡等传统的、固定的几类跨国犯罪类型,伴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浪潮,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和网络的无国界性特点,信息化的技术特色与跨国犯罪的复杂性相结合,跨国犯罪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除了跨国犯罪数量激增、组织形式更加隐蔽、犯罪方式更加多样化之外,跨国犯罪出现了无法回避的根本性变化,也是一种全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借助于信息技术,几乎所有犯罪行为都在向着跨国的方向发展,进而由于国内外的勾连而出现了有组织化的倾向和趋势;二是传统的贩毒、走私、偷渡等犯罪在行为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也逐步实现了"信息化的革新",呈现出明显的异化趋势。在几乎所有犯罪类型都悄然出现跨国化特点的情况下,依赖于传统的几个制裁跨国犯罪的国际公约,显然是远远不足的。缺乏国际公约而无法形成应对信息化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要想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极为困难的,依赖于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虽然是一种有益的合作模式,但是,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2.以华人华侨为主要被害人的困境:当地司法机关可以治标难以治本

当前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数量快速上升是一个显著特点,而另外一个更加应当注意的特点是,大多数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尤其是在国外实施的跨国犯罪的被害人是华人华侨。在过去的传统跨国犯罪的背景下,这一特点已经受到关注;而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和突出。2012年引发世界关注的中国公民在委内瑞拉等国家针对中国华人华侨实施的系列抢劫、绑架等案件,充分说明了传统跨国犯罪的这一特点仍然在延续;而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之中,几乎所有的被害人都是中国人。伴随着中国出境学习、工作、侨居人口的快速增加,以中国人喜欢聚居的特点为背景,在外国的中国人聚居区快速增加,犯罪人聚居和被害人聚居的现象同时出现,而语言障碍等因素导致聚居地的外国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和制裁难度极为困难,可以"进入"中国人聚居区去制裁犯罪,却根本无法"融入"中国人聚居区去预防犯罪,因此,单个案件的被害人求助于司法机关可以解决单个案件,却无法解决长期面对有组织犯罪的未来生活压力。在此种背景下,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查处难度,以及此类案件中对于中外司法机构之间开展长期刑事司法协助的强烈需求程度,可以说是一目了然,却也是当前的最大难题。

三、中国公民跨国犯罪刑事制裁的体系化思考

中国公民实施跨国犯罪的刑事政策调整,是未来几年内无法回避的重点领域。以刑事政策的规划和调整为基础,调整刑事管辖的具体思路,同时推动国际公约的起草和制定,都是有效的着力点。

(一)管辖权组合适用思路的调整

中国公民跨国犯罪带来的管辖权争议,尤其是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方面,事实上已经无法回避,无论是在传统跨国犯罪方面,还是在跨国犯罪的网络化方面,均是如此。对于这一问题,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刑事管辖权组织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思路。

1."信息化跨国犯罪"的管辖权组合:依赖于"属地管辖"而不是"保护管辖"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不断扩张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在宏观层面上,网络犯罪管辖权之争的战场上不见刀光剑影,却已是硝烟弥漫,这一点无庸置疑。网络犯罪一般会跨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解决好网络跨国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等于解决了"信息化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的一半。在这一点上,笔者坚决反对在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上的过度扩张,理由是,过度扩张刑事管辖权,会使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性犯罪,不仅会是对犯罪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会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形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基础,应当和传统犯罪一样,依赖于"属地管辖"而不是"保护管辖",它应当是"属地管辖"的扩张解释,而不是"保护管辖"的扩张解释。当前跨国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是,网络和网络行为的无国界性和无限延展性导致大量犯罪嫌疑人试图利用国家之间的传统文化差异、法律传统差异等因素,选择在一个国家(特定行为在法律上不是犯罪)针对另一国家(特定行为在法律上是犯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同时,将自己放置在一个"刑罚真空地带"。也就是说,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充分利用了网络的"无国界性"与"无限延展性",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刻意强调了法律时空效力上的"国界性"。不能依赖于"保护管辖"的原因在于,"保护管辖"的前提是"双重犯罪标准",例如,中国《刑法》第9条的"保护管辖"就规定:"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则"保护管辖原则"立即失效。但是,如果解释为"属地管辖"就会更为周全,完全可以杜绝和防止某一行为在一国不是犯罪,但是专门针对另一国(在该国属于犯罪)实施的情况。

2.传统跨国犯罪的管辖权组合:强调"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的引入和兼容

面对难以遏制的全球化潮流,传统跨国犯罪的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态势,任何一个国家希望通过自身的单独努力、仅仅坚守绝对的"地域管辖"原则,坚持自己国内发生的犯罪只有自己有管辖权,排除犯罪人国籍国的刑事管辖权,单打独斗地去遏制、防控跨国犯罪都显得颇为力不从心,因此,在强调基于自身领土的"地域管辖"仍然是核心管辖规则的前提下,以相互提供有效、互利的刑事司法协助为思路,适度在"地域管辖"问题上有所退让,引入合作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刑事管辖权,对于消减跨国犯罪的数量,尤其是消减外国犯罪人专门侵害同种族人群的跨国犯罪数量,意义是极为明显的。实际上,目前中国的中心城市也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外国人聚居区,外国人实施的专门侵害自己国家同胞的刑事案件发案率直线上升,查处难度也非常之大,例如,非洲人实施的针对非洲人的侵财犯罪在广州市等地区的案件数量上升很快,此时,强调犯罪人所在国的司法机关与中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在案件查处上打破前述的制度障碍、语言障碍等屏障,有利于快速消减此类跨国犯罪。同样,中国司法机关加大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在刑事司法互助中有意识地强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规则的适用力度,有助于事半功倍地削减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数量,保护中国公民在外的人身安全和各项权益,前述的中外合作破获的委内瑞拉的系列绑架、抢劫案件,就是非常好的做法。

(二)构建全新的制裁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平台和机制

面对传统犯罪的跨国化和跨国犯罪的网络化,应当尽快致力于构建制裁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主要应当致力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对于传统跨国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趋势,在制裁策略上的选择是,应当审时度势地加入已经成型成熟的国际合作体系。目前制裁跨国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测、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反腐败公约》,等等。中国目前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根据中国面临的跨国犯罪的形势,充分利用和加入已经形成的国际公约,加入已经成型成熟的制裁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体系,步伐应当加快。(2)对于传统犯罪基于信息化出现的跨国化趋势,在制裁策略中的选择是,推动全新国际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在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背景下,通过简单思考即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过去的国际刑事法律实际上都在形式上呈现出"单行刑法"的性质和特点;而信息时代的网络犯罪,则使几乎所有的传统犯罪都出现了普遍性的"跨国性"倾向或者说可能,再希望通过制定一个"单行刑法"型的多边条约或者国际公约来建立制裁一类犯罪的国际协作体系,已经不太可能。因此,应当推动起草、制定目的在于严厉制裁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意在解决国家之间普通刑事犯罪的司法协助问题:因为这些犯罪在技术抽象意义上跨越了国界。可以说,上述多个单行刑法式的国际公约已经严重滞后,跨国犯罪国际合作制裁体系的真空地带越来越大,制定全新的国际公约已经势在必行。(3)加大"司法外交官"体系的建设。过去作为海外华人聚居区的"唐人街"数量有限,而且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本土化",对于"司法外交官"的需求不明显不旺盛。但是,近年来中国公民大规模出境学习、工作和定居的趋势日益明显,在国外的聚居区也日渐形成,数量也在日渐增多,海外合法权益的维护需求日趋增大,在刑事案件中,不仅作为犯罪人、被害人的数量都有所增加,而且在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尤其是跨国犯罪中以华人华侨为被害人的特点也日益明显,因此,伴随着国家要求驻外使领馆加大保护中国公民海外利益职能的要求,在驻外使领馆中增设"司法外交官"的必要性日益迫切。增设"司法外交官",可以真正地落实"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的刑事管辖权行使问题,及时、有效地将刑事管辖权冲突转化为跨国的刑事司法合作,也可以有效地促进驻在国和中国的司法协助,有效地保障中国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实际上,目前在若干大的驻外使领馆中已经设置有"警务联络官",能够部分地实现上述目的,但是,"警务联络官"一方面只是限于双方警方的合作,层级太低范围过窄,另一方面也没有能够在所在的驻外使领馆中设置,这是目前的遗憾。

(责任编辑:吴飞飞)

【注释】

作者简介: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栗向霞,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12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全球信息化环境中的新型跨国犯罪研究"(项目号:12SFB2025)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许福生:《两岸跨境犯罪新情势、新问题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鉴于本文仅分析中国公民跨国犯罪的规律,不再专门探讨注册于中国的公司等单位在国外的单位犯罪现象。

{3}Phil Williams Getting Rich and Getting Even: Transnational Threat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Organized Crime: Uncertainties and Dilemmas,S.Einstein,M.Amir,1999,P24.

{4}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5637696.html,2013年3月30日访问。

{5}同前注[4]。

{6}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F%A1%E6%81%AF%E6%97%B6%E4%BB%A3,2013年3月30日访问。

{7}参见史竞男、邹伟:《2012年我国出入境人员总数达4.31亿,同比增4.76%》[N],《人民公安报》,2013-01-16。

{8}http://www.mps.gov.cn/,2013年3月30日访问。

{9}http://wisenews.wisers.net.cn/?gid=zfdxcn&user=ipaccess,2013年3月30日访问。

{10}http://www.fbi.gov/,2013年3月30日访问。

{11}http://www.rcmp-grc.gc.ca/index.htm,2013年3月30日访问。

{12}http://www.police.uk/,2013年3月30日访问。

{13} http://www.afp.gov.au/default.aspx,2013年3月30日访问。

{14}http://www.police.govt.nz/,2013年3月30日访问。

{15}参见侯莎莎:《针对在安哥拉中国公民犯罪的37名涉案嫌犯押解回国》[N],《北京日报》,2012-08-26。

{1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第2条。

{17}参见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8}参见于志刚:《"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与〈网络犯罪公约〉的中国取舍》[J],《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