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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讨会”举行

法制网讯 记者蒋安杰 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与会学者提供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人口的性别失衡、结构失衡,正在逐步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因素。随着人口老龄化、出生率的持续下跌,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及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既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迫切要求,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学者们一致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为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生育权的普遍性、道德性和重要性都体现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这些可从各种国际公约、域外法律和我国法律层面一一得到阐释。

据悉,我国计划生育执法在地方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野蛮执法问题,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和原则相悖,与此同时,无论是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公开,还是第18条的授权规范,都凸显了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局限性。因此,与会学者呼吁应当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曾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专家、联合国人口基金中国项目组专家、北大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简单的“冲突”与“取舍”的传统观念,力主综合协调各种权利与价值,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寻求兼顾、共赢的结果,并且呼吁在经济体制、价值话语、制度基础等多重转型的时代背景下,确立新型的、人性化的、适应市场经济和权利话语框架的人口战略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湛中乐教授认为,修订与公民生育权保障不相匹配的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严格限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改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程序,同时注重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将使得过渡性的社会抚养费制度逐渐被更人性化、更科学合理的综合性措施所取代。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