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名校名企携手献策互联网竞争与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分别作为两国的最高学府之一,“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是两校在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领域的首次合作。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双方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整合两校乃至两国政产学研各界在互联网领域积累的学术资源,深化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议题的研究。研讨会将每年轮流在北京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开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Larry Kramer教授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非常活跃,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中碰撞出的法律问题,吸引包括全球学者的眼光。
研讨会的发起人是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并长期在中国从事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的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Brent Irvin表示,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造,就是数字代码与现实规则的互动。他希望通过支持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社会责任、网络治理、网络安全等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议题的研究,能搭建一座沟通互联网产业与法律研究的重要桥梁,建立一个公平的、有利于行业长期发展的规则体系。
著作权侵权案半数涉及网络 第八次剑网行动即将启动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治理因此不断面临新问题、新形势、新挑战,这是政府、产业和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发展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的草案,现在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个解释是最高院根据当前新的法律、审理当中的新情况做的新规定,希望在著作权人、互联网产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做好利益平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锦川法官表示,这几年来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60%以上,而且比例从发展趋势上看会越来越高,不少案件还伴随着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而出现新的类型,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呈现出了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连续七次举办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6月底马上部署第八次剑网行动,届时会通过召开新闻通讯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布。中国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不断加强执法,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授权机制,使之适合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开放平台问题突出 企业呼吁新的避风港保护
开放平台是互联网最炙手可热的名词之一,腾讯、百度、阿里巴巴都在如火如荼的开放自身的平台,推行新的商业模式,但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考虑未来的商业模式,腾讯的开放平台有一个侵权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一审查的工作量非常大。互联网开放平台商业模式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避风港保护,否则类似商业模式的发展将会遇到巨大瓶颈。
Brent Irvin表示,目前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制度起源于美国的DMCA(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国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度与其类似。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仅对接入、缓存、搜索链接和存储服务给与了侵权豁免,而未对其他同类性质的商业模式做出明确规定,开放平台就是其中之一。
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的开发和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应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版权商标甚至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远远高于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不把被投诉内容下线侵犯第三方权益,另一方面也担心错误下线产品导致应用开发者利益受损。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对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反垄断引入专家证人 专家呼吁保护互联网产业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互联网领域的垄断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这些领域会涉及到传统的反垄断领域没有涉及的问题,比如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它的规模和发展的关系,它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等,这些问题国外也没有成熟的做法,最高法院也在进行探索。最高法院正式发布实施的反垄断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出庭对于它的垄断状况、支配地位等等专门的情况说明,类似于国外的专家证人。现在有一些案件中已经出现了当事人双方聘请经济学家、法学家作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情形。当然法院必须对这些报告要进行审查,专家证人要出庭接受质证,参照类似于科学技术问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认为,在现在的互联网特征下,大也可以是美的,大企业可以大幅降低的边际成本,兼容互通的增值,确保品质和减少卸责行为,而且大企业并不等于垄断和限制竞争。对于反垄断执法而言,必须考虑到司法的错误成本,反垄断执法者既可能错误地惩罚了无害的竞争方式,也可能错误地放过了有害的竞争方式。侥幸逃脱的有害行为,总是比较容易受到市场竞争的抑制,其危害总是比较容易抵消,其不当的获利也往往是稍纵即逝的。但如果法律轻易定罪是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去改正。执法过程中必须怀着谨慎的心,重新对竞争的含义进行界定,调整对规模、平台价值的理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表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保护法,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竞争秩序,保护一部分私权,同时它也对互联网产业有促进和维护的作用,比如去年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个创新战略,在创新战略里明确提出未来对于创新型的公司在《反垄断法》的调查上适用要更加宽松,不那么严格去审查他们反垄断的问题,这是美国在创新战略里对产业给出的促进政策。但中国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对产业促进方面还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很特殊,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搭建了平台,从平台本身来讲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平台又都是开放的,从开放的角度讲有充分的竞争性,这就是互联网本身产业的特点,所以互联网的法制应该具有特殊性。此外,公共政策选择上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需要宽松的竞争环境,这就意味着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需要相当的谨慎。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Paul Goldstein教授则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很好的评估一下它们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有什么样的影响,今天的因特网和二十年前非常不一样,有非常多的创新出现,有的创新出现在硅谷,其实还有很多是中国在创新。我们要很好的进行规章制度的管理,比如应该有版权和商标、专利、反垄断、隐私权方面的规定,防止这些法律限制了互联网产业的创新。
(责任编辑:田兴春、杨成)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