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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分布情况(2011年最新版)

截至2011年4月,目前我国38所法学院校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东地区11所(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

安徽:安徽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二、华北地区9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贸大

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天津:南开大学

三、华中地区7所(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湖北: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

河南:郑州大学

四、西南地区4所(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五、东北地区4所(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吉林:吉林大学

辽宁: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黑龙江:黑龙江大学

六、华南地区3所(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广东: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海南:海南大学

七、西北地区暂无(包括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

注:1、此次统计不包含港、澳、台地区;2、红色字体为新增院校;3、统计数据未必完全准确。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