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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和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女性维权沙龙”综述

2010年12月31日,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和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女性维权沙龙”,组织法官、律师、学者和妇女工作者等参加婚姻家庭类典型案件办案经验研究交流,从妇女维权案例的热点、难点探讨妇女维权的法律角度和实现途径,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面对职场性骚扰要说“不”和保留证据。场性骚扰对女性威胁极大,特别是来自于上司的性骚扰。女性一般都顾忌丢失工作机会和面子,顾忌抓不住把柄留不下证据,往往敢怒不敢言,无形中助长了性骚扰者的猖狂。其实女性要生存、要夺回自己的尊严,面对性骚扰时就要敢于抗争、敢于维护权益,否则就会越忍越被欺。与会者一致认为,反对性骚扰需要有一定的手段和技巧。首先,要敢于对性骚扰者坚决说“不”。特别是初次遭遇骚扰时,必须旗帜鲜明、果断地表明立场,让对方断了念想。其次,受骚扰的女性要注意保留证据,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证据意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遭受性骚扰的女性都因为没有足够证据或是证据缺少法律效力而打不赢官司。律师和法官们在办理性骚扰案时,同样感到最困难的就是举证难,难以维权。

“仲裁前置”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某律师曾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有3名55岁以上的农村妇女在某酒店打工15年后,于2009年岁末收到解聘通知。按“仲裁前置”的现行规定,她们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才能获得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她们因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法律规定女性工人50岁退休),不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这就让她们的维权陷入了困境。与会者认为,该案暴露出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形成在维权方向上茫然、在庭审抗辩中无力、在整个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奈的尴尬局面。他们说,当前女农民工劳动侵权案比比皆是,难点就在“仲裁前置”。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劳动仲裁未能与民事诉讼实现无缝衔接。“仲裁前置”、先裁后审的原则和模式显露出很多弊端,比如环节过多、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打工妇女的负担,给打工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与会者认为,“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有必要进行改革,理顺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使弱势群体在依法“讨薪”过程中,能用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维权收益。

离婚财产分割表面上公平,实质掩盖着不公平。在财产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妇女遇到离婚等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时,一般都很难真正获得公平对待。一种状况是婚前类财产,如婚前男方持有的股票,婚后女方直接间接参与了操作活动使其增值,离婚时就不应该认定为纯粹的婚前财产,而应按贡献与收益挂钩原则,为女方分割其应得的部分。另一种情况是男方隐匿财产,如只告诉女方基本工资,福利、年终分红等其他收入女方并不知情,因此当离婚或出现其他需要分割财产的情况时,隐匿的财产并不参与,表面上看起来公平,实质掩盖着不公平。还有一种情况是财产转移,男方将财产转移到父母或其他亲人名下,使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看起来是父母或其他亲人的,女性便无法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公平分割权利。与会者感到在离婚等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权益难以保障,尤其涉及土地、宅基地、房产等。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置拥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财产问题非常复杂,女方往往很难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司法在面对这些纠葛时应给予公平公正的调适,为妇女维护本属于她们的权益。与会者还探讨了老年妇女权益问题,认为对待老年妇女权益案件要突出一个“情”字,以不牺牲父母与儿女的亲情作为维权目标之一,在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前提下,耐心调解、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以使家庭和谐完整、父母与儿女的关系恢复到正常轨迹。

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魏清利提出,法律工作者要有社会性别视角,充分认识妇女维权的难点,发挥法律维权者的智慧和技巧,努力彰显法律理性、人文、善良的特质,最大限度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