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到会并致辞,对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五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从服务体育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扩大学术交往等三个方面对研究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希望。
会议总结了体育法学研究会过去五年的工作,指出研究会成立以来,参与体育法学研究的人员从体育院校扩展到普通高校、法学社团、法学研究院所,研究文章迅速增多,研究内容基本覆盖了体育领域各个方面,研究的深度和水平有了明显进步。主要体现在:
一是体育法学研究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五年来,研究会理事、会员人数稳步增加,中国政法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山东大学、沈阳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组建了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山东、辽宁、北京先后成立了地方体育法学学术团体,体育法学的研究力量进一步加强,为更好地开展体育法学学术研究与交流提供了人才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很多学者广泛参与体育法制建设中的立法、普法等工作,发挥了专家智囊的重要作用。同时,以体育学者研究体育法学为主的情况得以改观,越来越多的综合性大学和法学院校的法学学者,以及法律工作者踊跃参加体育法学研究。
二是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百花齐放。五年来,研究会紧密围绕体育改革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扎实建构体育法学的学科理论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使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不断深入。目前,体育法学研究领域已经扩展到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保障等体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研究会成员在国内期刊和报纸上发表的体育法学学术论文和研究性文章数百篇,在年会和学术研讨会上征集的论文也有数百篇,申报立项了多个体育法学研究课题。体育法学学术专著、教材等不断增多,部分专著、论文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为推进体育改革实践和体育法制进程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特别是在《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等方面,为实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中国体育学术网”等网站还设立了体育法学专栏。
三是体育法学研究活动机制逐步完善。研究会成立之后,除每年年会期间同时召开学术研讨会外,2006年还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天津专门召开了理论研讨会,2007年就奥运会相关法律问题在山东大学召开了“法律视野下的奥运会”研讨会。除此之外,研究会还积极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学术研讨活动,广泛与国内外法律界、体育界同仁进行学术交流。一些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体育法研究中心,并积极申请加入体育法学研究会。同时,通过完善日常交流和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密切、完善研究会与理事、会员、各研究中心、各地方性研究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信息,实现体育法学研究的资源共享。
四是对外学术交往日趋广泛。体育法学研究会自成立以来,积极推动体育法学的国际交流合作。2005年,体育法学研究会与韩国体育娱乐法学会、日本体育法学会共同发起成立了亚洲体育法学会,并召开了首次学术研讨会。亚洲体育法学会的成立,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长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全面了解亚洲各国体育法制状况以及体育发展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特别是借鉴日本、韩国等体育法治学术研究先进国家已经取得的成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今年7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外事工作会议上,体育法学研究会由于在对外法学交流方面的工作和成绩受到了表彰。
为鼓励和调动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多出优秀成果和高水平人才,经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议对2005-2010年在体育法学研究和实践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机构以及学术年会中发表的优秀论文进行了表彰,授予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等6个机构“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突出贡献奖”,授予于善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思路的探讨》等24篇论文“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奖”。
肖天同志再次当选为研究会会长。他在讲话中高度概括了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五年来的工作成绩,并指出研究会成立以来的五年,恰好贯穿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时期,各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体育法治日益完善。作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不但搭建了一个凝聚全国体育法学研究力量、团结合作、共谋发展的学术平台,极大地繁荣了体育法学研究,推动了优秀学术成果不断涌现,更重要的是为我国体育法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有力地促进了体育法制工作的科学决策,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肖天会长还代表新一届理事会提出了今后研究会的总体工作思路。他指出,体育法学研究会一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引领体育法学界加深对“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体育法学研究和体育法治实践。二要注重体育法学理论创新,这是体育法学研究坚持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体育法学研究水平的内在动力。要坚持把体育法学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体育事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为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服务。要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立足我国国情、贴近群众实践、回答和解决现实问题,把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提炼成科学的理论成果。建设精通法学理论的人才队伍,还必须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舆论氛围和环境,让法学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三要重视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最广泛地团结全国的体育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使大家自觉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要加强研究会的规范管理,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创新运行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研究会活力。要组织引领体育法学研究,使研究会真正成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骨干力量。
肖天同志最后希望研究会成员团结一心,紧扣时代脉搏,紧跟时代步伐,坚守法治信念,坚定工作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换届大会后召开了2010年学术研讨会。本次学术研讨以“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的体育法治建设”为主题,共征集论文80余篇,16篇论文分别在4个分会场进行了发言和讨论。研讨会围绕《体育法》的修改、体育健身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体育犯罪惩治、体育社团主体资格、职业运动员权利保障、体育场馆著作权保护以及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有些发言提出了较为新颖的观点和视角。
第一分会场主要围绕体育法修改中的基本理论和体育伤害中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展开研讨。的修改问题,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张杨认为,要确定《体育法》的价值取向,明确体育法“社会法”的基本定位,然后制定相应的修改方案。苏州大学体育学院博士生陈华荣就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看法,认为体育法的基本原则要解决体育法存在的正当性和自立性问题,要发挥解释与适用功能,就要具有特殊性、指导性和开放性。西安体育学院副教授郭春玲阐述了体育健身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人身侵权,而财产上的损害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赔偿,至于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形式主要是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二分会场主要围绕职业体育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讨。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向会英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合并条款和我国职业体育领域的企业合并状况,提出我国应建立相应的企业合并指南或实施细则,在实施指南或细则中充分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天津体育学院讲师闫成栋分析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构成要素,提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目标中必然包含“赢得比赛”和“追求利润”两大内容,应根据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历史传统,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目的、组织类型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则。
第三分会场主要围绕竞技体育中的刑事法律问题展开研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杰分析了体育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出现体育犯罪惩治法律盲点的原因与对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宋军生从是否将责任保险引入竞技体育领域的角度讨论了价值问题,分析了竞技体育领域的责任保险与一般商业投保存在的主要差异。武汉大学博士生夏婧从我国足球领域反赌打黑切入,提出了控制比赛行为的概念和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在“控制比赛行为”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治理对策。
第四分会场主要围绕非法人体育社团主体资格制度、体育场馆著作权保护以及体育纠纷解决制度等问题展开研讨。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生张振龙认为,应赋予公民成立各类体育社团的自由,并对法人型社团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对不同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进行区分,以满足结社自由,体育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的正当要求。湘潭大学硕士生唐建志认为,赛场判罚不予审查原则已经在体育仲裁院的判例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本身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体育仲裁机构应与时俱进,完善赛场判罚不予审查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宝庆以体育场馆的著作权保护为题,认为北京奥运会之后,如何继续对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体育场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何种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体育场馆进行合理使用以及合理使用的标准等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厘清相关法律规范,对现行法律的缺失进行完善和司法弥补,真正切实有效地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体育场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体育学院党委书记于晓光代表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做了大会总结。
目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共有个人会员123人,团体会员6个,理事84人,常务理事30人,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人员结构进一步丰富,不仅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还有来自立法和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供稿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