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

一、关于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自治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的是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治区组织起草自治条例在法理上有越权的嫌疑,这也是导致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难产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如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适用于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困难。有学者认为,五大自治区应分别制定自治条例,以体现民族平等,并且在自治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五大自治区之间需要加强互动合作。有的代表认为五个自治区制定一个统一的自治条例,显然不妥,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一个范本,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涉及中央与自治区的事权划分和利益关系调整等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供自治区起草自治条例时参考。

二、关于清真食品立法

在本次会议上,与会学者指出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重要性,在肯定我国清真食品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国清真食品管理中还存在管理和执法主体错位,立法的行政性过于明显,涉及的主、客体范围有限,立法中过于注重行政许可,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要与国际接轨,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制定清真食品认定认证标准,并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相关法律体系等具体建议。

三、关于设立少数民族自治市

有学者以湖北省为例,指出中央扩大县域经济政策的执行,虽然有力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变相地侵犯了自治州的自治权,违反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设立自治市以解决这一矛盾。有学者认为,设立自治市会导致行政区划的混乱,目前,中国的“市”有6个层次,从副县级到省级,已经够复杂了,且设立“自治市”缺乏宪法上的立法依据,要解决目前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让自治县享受市一级的待遇即可,没有必要设立自治市。

四、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法律问题

有学者结合参与当地案例处置的多年经验,认为从当前来说,民族性群体事件是可以控制的、也是可以根治的,但达到完全消除需要一定时间。可先从控制数量、控制规模做起,逐步达到消除之目的,并应依法处置和加强立法。有学者认为我国缺乏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处置的规定,构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法律解决机制是目前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后立法中应重点突出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原则、公民权利克减原则、媒介慎重宣传原则、准确定性原则及国家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协调统一原则。

五、关于散杂居地区民族法制建设和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问题

有学者总结了我国散居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散居民族法学理论基础薄弱、散居民族法规体系尚未形成、散居民族法制自我创新不够、人们的散居民族法律意识单薄、散居民族法规监督执行机制不完善,认为应当采取加强散居民族法学理论研究、深入普及宣传培育散居民族法制环境、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散居民族法规体系、坚持民族平等、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的实现。有学者从少数民族平等权、参政权、自治权、成份权、政治权益保障五个方面论述了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现状及其在福建省的落实情况,提出了当前急需国家和部委层面立法解决的问题,包括民族镇的法律地位问题、自治县的批准设立问题、公民集团性民族成分的更改问题,以及当前急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解决的问题,包括省人大常委会、政府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公民的安排问题、民族村改民族社区问题、少数民族公务员考入问题,呼吁尽快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

(文/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吉雅)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