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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一)

——“人民司法60周年回顾与前瞻”专题研讨综述

法治进程中的人民司法

经过对正反历史经验的总结,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有会议代表认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研究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要解决理论和认识问题,要正确理解什么是依法治国。二是要解决相关的体制问题,建议中央召开一次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会,作出决议,并且制订相应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否则加快法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同样我们不能搞法制大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是有内在规律的,我们可以创造条件加快建设,但是不可能超越式的加快,否则就是欲速则不达,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三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四是我们要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主题等问题,有会议代表谈了自己的认识:一是关于"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无论从道理上说还是从宪法体系来说,都是能够说通的。"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理念性的东西,绝不能把它矮化为法官办案的操作规程。二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性与人民法院职业化建设的关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说的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感情和态度问题,人民法院职业化建设是要解决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能力问题。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思想,即使有再高深的法律知识,也不是人民的好法官,反之亦然。目前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感情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关于裁判和调解的关系。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结案是先进的司法理念,目前在学术界比较推崇西方的恢复性司法并没有超出中国"以和为贵"的理念,也没有超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四是依法办事和服务大局的关系。要通过依法办事、通过能动司法服务大局,通过优质司法服务大局,但不能不依法办案。五是继承学习传统与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经验的关系。积极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坚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认真学习全人类共同的法治经验,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妄自尊大,把封建的统治理念当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

关于中国的司法道路和模式,有会议代表将其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理论建设的路径,另一种是实践演进的路径。理论建设路径强调立法和理论推进。中国30年的改革成就,主要是通过实践达到的,从人民司法发展取得的成就来看,人民法院有些做法从法律上说可能找不到非常充分的理由,但是实践的效果却非常好,例如,用调解、行政协调等方式处理案件是法官和法院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在实践中摸索的方法。

立案工作

有会议代表介绍了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发展历程,将其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1979年至1992年为告诉申诉工作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设立了人民接待室。1979年,将该室改为信访处。198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正式成立,为进一步做好案件受理和申诉审查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2)1993年至2000年为改革与创建阶段。199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强化审判监督,提出对立案和审判分立问题进行试验,以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从立案专业化的角度提出立审分立的基本原则,明确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也可以单独设立。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三个分立"和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措施确定下来。2000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明确立案庭承担一审、二审、执行、再审案件的立案和处理非诉来信、来访以及审限流程管理等职能。(3)2001年至2009年为规范和专业化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大量关于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再审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收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大大提高了立案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有会议代表从工作思路的角度,概括人民法院几十年的立案工作历程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走了一条创新之路;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窗口建设,走了一条为民之路;按照"立审分立"的原则确立职能,走了一条规范之路;突出审判重点强化审判业务,走了一条专业化之路。

刑事司法

有会议代表将我国刑事审判的60年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与初步发展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全面发展时期。创建与初步发展时期是从1949年至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2月设立了刑事审判庭,1950年7月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该时期各级法院系统逐步建立,刑事审判制度初步形成。1957年到1966年是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此后,为纠正"左"的错误,中央提出"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第三个时期就是严重破坏时期,从1966年到1976年,人民法院事业遭到严重破坏。第二阶段恢复重建时期从1977年到1989年,人民法院在中央领导下全面拨乱反正,"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建设",刑事审判事业步入正轨。充实提高时期从1989年到1997年,1988年7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探索和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1998年至今为全面发展期,这个时期改革是主旋律,先后于1999、2005和2009年颁布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推行多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措施。前两个改革纲要已基本落实完成。第三个纲要正在实施,涉及到量刑的规范化、二审制度的改革和证据制度的改革等。

有会议代表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成就辉煌。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刑事司法的保驾护航。但是,刑事司法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证人证言采信的问题,要着重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规范审判程序,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二是二审开庭问题,虽然死刑案件二审开庭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其他类型二审案件绝大多数仍没开庭。三是申诉难的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再审程序将申诉难问题纳入法律的轨道。四是刑事司法的口供问题,当前,口供占了整个刑事案件证据的90%左右,这样助长了公安机关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口供,另外也导致口供的不确定性,翻供都是在口供上出了问题。这些问题应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加以解决。

民商事司法

有会议代表认为,单从民事审判方式来说,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就经历了三个阶段,有过两次大的演进与变迁。一是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直接承袭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显著的特征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巡回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程序简单,主要依据政策和道德风俗办案、法官几乎包揽了所有的诉讼义务。二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每年都在高位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各地法院纷纷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出现"一步到庭"审判方式,表现为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嬗变。"一步到庭"调动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尊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一步到庭"方式的严格程序规则和非常复杂而又高度专业化,在具体操作上忽视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当前我国进入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他认为,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建立新的、更加合乎现代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和谐诉讼审判方式。和谐诉讼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有会议代表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有会议代表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创新和完善的建议,认为在"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法院在遇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时,可以尝试"先民后刑"的审理方式,如果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再由权利人决定提起刑事自诉或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有关措施,统一不同地域法院对同一问题的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专属管辖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发展状况,适时整合审判资源和扩展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会议代表在分析了多年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后,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阐述了三点展望: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从事涉外民商事法官队伍的建设。目前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具有比较清晰的思维和方法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水平日益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当,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掌握不够等等,所以要在我们国家涉外案件比较多的地区建设业务水平高、处理涉外案件能力强的法官队伍。二是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案件的数量日益增长、审理难度加大,单纯的理论研究和分散的涉外民商事立法也很难适应需要。应从两个方面改进,一方面加强和完善相关民商事法律的立法,我国现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民法通则、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冲突规范的规定,但是由于不系统、不全面,对很多问题重复规定,对很多问题又没有规定,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学术界和司法界要加强沟通。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官一定要加强与学术界的沟通了解,学术界也应该积极参与涉外审判实践的研究中去,研究我们国家目前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现实问题,实现良性互动。三是在涉外审判理论研究中要高度重视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学有两个法律格言,第一个是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另外一个是国际私法是法官法,国际私法是属于我们法官进行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国际私法思维是法官应该具有的思维方式,因此从事涉外司法审判的法官要高度重视国际私法。

行政司法和国家赔偿

有会议代表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真正开展是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法治成果。近三十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一是适用单行法律阶段。1980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经济合同法、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二是适用民事诉讼法阶段。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三是行政诉讼法典阶段。1989年《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从此,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入了稳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有会议代表认为,我国行政司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一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二是正确处理监督与维护的关系,是全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正确之路。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四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五是不断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六是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是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七是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保证。

有会议代表介绍了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和完善。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细化,在建国后的几十年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法,但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却始终存在。1982年颁布的第四部宪法重申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原则。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民事赔偿角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作出规定,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设置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全面作出规定。至此,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除了依法判决赔偿、决定赔偿,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还通过行政协调、善后救济、司法援助等救助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他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应该修改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案件应实行诉讼制,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决案件纠纷制度。一是当案件纠纷不能通过当事人和解以及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机关裁决也不能了断时,由法院司法终决。二是赔偿委员会决定制的诉讼制改造,需要将司法机关从赔偿义务机关中剔除,依据司法豁免原则,排除法院、检察院作为案件被告。三是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实行诉讼制改造后,由政府职能管理机关作为案件被告。

执行工作

有会议代表回顾了我国执行工作的发展,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执行案件大幅增加,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出现,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提上了工作日程。从审执分立到全面执行改革,其标志有三:一是执行管理体制有新突破。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各级法院积极实践,在工作管理上,确立了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总体管理;在案件管理上,实现了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宏观管理;在人员管理上,明确了上级法院的调度、使用权。二是执行机构设置有新突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印发《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保留执行庭的基础上,新执行机构的名称可称为执行局。三是执行工作机制有新突破。人民法院在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流程管理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强制机制、执行救济机制、执行救助机制、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宣传机制、执行考评机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以落实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文/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