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指出,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文化事业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在我国是近10年来才被逐渐引起重视的,它不仅是个文化概念也是经济概念,因为文化产业拉动GDP增长,这在发达国家是个主要的经济杠杆,值得我们借鉴。中华民族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理应在文化产业化的发展中为世界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利用产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式,传播、弘扬中华文明。
前不久,李长春同志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文化建设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文章,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很多重要论述。今天的恳谈会是围绕着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法治在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失以及面临的挑战。
王自强指出,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关联最密切的法律之一就是版权法。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化产权,工业产权就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化产权就是版权。实际上,版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与文化或者文化产业有关。如果从版权角度讲,文化产业这个概念就是以版权为核心的资源产业。版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着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果没有作品,就没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音乐、戏剧。版权保护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影响非常大。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2007年到2009年的调查统计显示,文化产业或者说是版权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特别是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后,文化产业逆势而上。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人包括高学历的人群利用这个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再就业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虽然是一个文化大国,但不是一个文化强国。我们一年出版发行图书30万种、电影400多部、电视剧14000多集、动漫游戏13多万分钟。这些数据在任何国家都是很大的,这也说明我国的确是一个文化大国。但仍然不是一个文化强国,原因就是文化产品的质量不高,缺乏好作品,缺乏有影响、有市场的作品。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兴媒体,作为文化的一种新型载体,发展速度非常快。据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数字出版的统计显示,近年来数字出版的增长速度都保持在40%以上。这说明数字出版本身的发展是有技术支持和市场需求的,但发展呈现出一种乱象,并对传统文化产业产生一种竞争性的威胁。同时,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再加上海量授权的问题,使合法的传播遇到巨大瓶颈。文化产业发展呈现出较好的前景,但也存在屏障,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动态性与现在版权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导致许多问题不能解决。目前,我国关于版权的保护基本上需要依靠审判实践来弥补版权制度的缺失。这就需要及时修改法律加强对版权的保护,鼓励创新,鼓励传播。
目前,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急需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颁布的,2001年10月27日完成第一次修订,用了整整11年的时间。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所做的一个局部修订。该部法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制定的,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时候,国务院制定了一个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办法,对我国法律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做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补。2001年加入WTO时进行了简单修补,今年年初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这次修改原因是WTO裁定我国法律不符合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虽然著作权法已经过了两次修订,但是这两次修订都是局部修订,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仍存在较大差距。相比较而且言,专利法和商标法已经进行了三次全局性修改。当然,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于现实,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法律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也是法律本身的要义。从全球范围来看,著作权法的修订是比较频繁的。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等这些国家,还有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几乎每年都在修改,哪怕只是一条一款。著作权法本身就是一部适应市场经济、鼓励创新和发展的法律,而不是一部静态的法律。
文化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应对经济危机制定的十大产业规划中包括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容。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起到保障作用。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国家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来推动。2008年8月6日,我国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有重大意义。但如果法律基础不好,法律的保障作用就发挥不出来,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就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刘春田指出,文化产业发展说到底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单纯是文化问题。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带动了物质生产、分配和消费,是一个经济过程,同样需要法律来调整,也需要中央政策的高度重视。同时,文化产业是一个战略问题,绝不是一个小事情。
对比前后三十年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步。第一步就是传统的物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积累和经济基础。前三十年在思想观念上解决了财富上公与私的关系问题,突破了一个单一公有制对我们制度和思想上的束缚,初步突破了原来的意识形态和物质文明之间的矛盾,把两者开始统一起来。同时,也意识到文化产业也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出现了“国也富、民也富”的情况。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解决文化产业和精神享受的问题。文化产业的发展,说到底是一个国家的国民生活方式的变革,是生活方式的一个进步。
文化产业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的一种方式,是我国开始步入现代化社会生活方式的一种表现,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一种变革,是中央提出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开始由单一的物质生产转变为以文化为内容的物质生产。因此,文化产业仍然是物质生产,没有物质作为载体,文化是谈不上生产的,任何文化都是以一种物质为载体而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的问题后,产生了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必然逻辑。
文化产业是通过物质手段使人精神产生愉悦,然后发生财富的流转,这一方面满足了精神需求,另一方面解决了产业发展的问题。我国在这一方面长期缺乏思想解放。如果说前三十年的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物质产业,那么后三十年就主要靠以文化产业带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并举来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文化产业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发展宝库,是未来我国一个强有力的增长点,但前提就是要突破意识形态的限制和桎梏。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就是和世界主要国家在同一个语境下探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问题,在思想上我们就不再有负担。
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应该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份财富和宝库。比如《木兰辞》,在美国能成为一个挣得几十亿美元的文化产品。还有日本长盛不衰的三国文化。中国人对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的理解,衍生出来的文化是无穷无尽,对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家业需要认真对待。这些财富加上现代化的思维,所谓“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可以转变为我们的强势和优势。同时,可以利用孔子学院和文化交流等方式把中国的历史文化包装起来,作为一种新的文化产品介绍给世界。通过这种努力,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解放思想,将中国的价值观输送出去,但首先是中国人对自己的制度和文化的力量的认同。
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文化产业安全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法律工具。法律相对落后经济发展,是各国发展的一个规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上更为明显。
软实力就是对自己的制度、对自己的国家、对自己的文化的一种欣赏,对自己国家未来的一种自信心。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谈到中国就会感到无限的自豪,这就是软实力。对自己国家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这一切都来源于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从长期来看,这既有立法问题,也有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问题。
王建华指出,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一,一批规模企业发展起来了,但集约化程度不高。第二,文化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但是效益不高。第三,目前产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治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产业政策不完善和法律制度不配套等方面。例如,国务院出台了振兴文化规划,文化部制定了发展纲要,但是多停留在政策层面,效力层次比较低。
针对我国目前文化产业现状,应从两个层面来分析,寻找措施:首先是认识层面。第一,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意义,不能将其过分意识形态化。文化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经济问题。老百姓读书看报等基本文化需求,需要通过加大公共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来保障,但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则要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来满足。对于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在规划制定和法律制定上都有不同的原则。文化事业强调国家的投入和保障,强调均等化,文化产业则是从经济角度促进的问题。第二,是文化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非常密切,不可截然分开。通过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其实也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加底蕴,提供支持。这是一个源头活水的问题。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给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等保障。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日益交融。文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同时文化的经济功能明显增强,经济的文化含量不断提高。人均GDP达到三千美元之后,文化需求会出现一个快速的增长。目前,我们提供的优秀文化产品相对来说还比较少。只有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软实力才能转化为硬实力,因此,要充分看到文化对经济的无形拉动作用,看到文化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其次是工作层面。第一,是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决策和立法提供一个可靠的依据。第二,要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有些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的问题是不能通过立法来代替的。文化体制改革对于促进观念创新、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和形式创新以及传播手段的创新有重要的作用。韩国是较早把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国家,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有十二部之多。比如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游戏产业振兴法、影视法、音乐产业振兴法、著作权法、广播法、电影及录像制品法、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等等。并且相关法律的修正也非常及时。而我国整个立法还是比较欠缺的。第三,改进我国文化立法工作。文化产品兼具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属性,文化立法有相对敏感性和复杂性。一是要推进文化领域的依法行政的进程。各级文化部门干部和文化工作者,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法律基本素养,才能发现立法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草案。二是要正确区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界限,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三是要进一步改善文化立法的工作机制,比如修订法律的速度过慢。从国外的经验看,即便是一条法律需要修改,也要启动修改程序立即进行修改完善。
冯晓青指出,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第一,对于文化产业的基本认识,可以从知识经济的角度切入并剖析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知识经济背景下,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已成为一项支柱性的产业。这文化产业从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和利用等各个环节看,都具有知识产出的特征。其物质载体承载了知识产品和知识服务。
第二,文化产业需要法律的保护与促进。首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次,文化产业是一个产业链条,每一个环节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再次,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会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权属不明引起的纠纷,影响了文化产品的传播以及文化产品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知识产权法在文化产业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如何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一)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密切的关系。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版权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版权保护。从战略角度讲,品牌战略非常重要。比如湖南卫视就是在湖南文化品牌战略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品牌的战略和品牌的策划,从法律角度讲也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二)文化产业产出的成果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或者保护不利,文化产业各个链条所对应的成果都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不仅不利于调动文化产品生产的积极性,最终还会损害文化产业的发展。(三)知识产权法律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一是鼓励和激励文化创造。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机制,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文体现。二是确定权利的归属。目前平均每年有一万多件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部分就与文化产业有关。确定权利的归属有利于减少著作权等方面的纠纷,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三是规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而形成文化产业领域的公平秩序,促进文化产业有序发展。四是国际公约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改都是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结果。因此,看待知识产权法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这一问题,必须有国际眼光。(四)知识产权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还存在的不少主要问题。比如立法滞后,执法障碍,以及面对信息网络的高科技的挑战等。要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来予以解决。版权法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下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文化事业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如何促进版权交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网络版权方面也存在若干法律上的空白。(五)在对策方面,一是对文化产业要从战略的高度予以重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中长期的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二是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立法,修改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四是要有国际战略眼光,输出我们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提高文化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这也是对全人类文化的一个贡献。五是要充分挖掘中国独到的传统文化资源。
王剑强指出,文化产业非常特殊,具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风貌的体现。比如,电影就是一个国家的名片。虽然文化是一种软实力,但是也需要硬的支撑,需要政策提供一定的保护。目前的问题是产业政策如何变成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电影立法已经提上日程,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中也有一些难点,比如对电影产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财税政策,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也是制约电影立法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涉及观念认识的转变,电影不仅仅是票房的收入,还涉及到其它的收益。电影产业的发展会带动一个大的产业链,产生附带的收益。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非常有活力的组成部分。如何将产业政策变成常态化的制度是目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目前电影立法在文化立法中条件相对成熟,我们也想通过电影立法,为文化产业立法作出有益的探索。文化立法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存在相对敏感的地方。
要保持文化产业的活力,就要保持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做到人才的后续培养。同时,既然是产业就要遵循经济规律,考虑经济收益的问题,这需要从制度上做保障。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通过文化专项基金对电影产业实施了相关的扶持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电影产业的发展。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