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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六十年

60年发展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初创、奠基以及恢复与发展三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虽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但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至于《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逾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初创阶段

(1950年至1961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年6、7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在苏联顾问的指导下确定法律系开设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8月,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研究生,共四人,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由苏联专家讲授。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法制史学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的传统,既无导师也不得参阅已有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只能根据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走着一条事倍而功半的道路。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中刘和正等四人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研工作,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1953年至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现代法制史,由张晋藩负责南京国民政府及抗日根据地部分,其余由张希坡负责,并打印成册,以供讨论。是为新中国编写中国法制史教材的最初尝试。

1956年,国务院参事室的一位老先生建议改"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课程名称为"中国法制史"。为此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讨论,但多数意见仍主张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

1956年4月间法制委员会就华东政法学院杨兆龙先生提出旧法继承性问题,组织讨论。与会者基本同意旧法可以批判继承。但至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

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中,科学研究也采取群众运动的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以学生为主体编写建国10周年献礼项目--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这个"大跃进"的产物谈不上任何科学性,这份材料曾保留在笔者手中,"文革"中散失。1960年又展开对资产阶级法制观点和修正主义观点的批判,由学生对教师的讲稿进行大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