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相关问题专题研讨会是在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法释【2008】17号文发布该批复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批复"]的背景下召开的。
本次研讨会的宗旨是总结《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与"批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全面凝聚一线声音、深度透视专家视点、推动理论指导实务。旨在通过研讨会搭建一个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协会、公证管理机关和专门研究公证的专家学者之间的平等沟通、交流平台。研讨会主题鲜明、紧扣实务,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所关心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和交流,通过本次研讨会互动式的交流方式,促使公证实务部门更加热爱公证事业、更加关注自己行业的发展动态,从而为公证行业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大社会作用,扫清了许多理论与实务困惑。
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机构的代表共计230多人出席了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马宏俊教授致开幕辞,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博士、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陈福勇、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左燕芹到会致辞。部分省、市司法厅(局)主管公证的副厅(局)长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博士就《公证的作用及社会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林文学博士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左燕芹就《对公证执行争议处理的思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就《公证行业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副主任杨磊(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刘哲的委托)就《在执行程序中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等论题分别进行了演讲。四川省公证协会副会长、成都市龙泉公证处主任李全一、安徽芜湖公证处主任许向农、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詹爱萍也分别就公证实务中的问题作了发言。其间,参会人员与发言人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公证理论和公证实践中的问题均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与交流。最后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马宏俊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大会总结并宣布闭幕。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这是真正关注公证实务问题的盛会、是一次难得的交流与研讨的盛会,这是自"首届中国公证博鳌论坛"闭幕以来,第一次以研讨会的形式召开的全国性公证实务会议,对于指导公证实务、开拓视野、提升工作水平非常必要。中国的公证界由于行业人数相对其他司法职业人数较少,长期以来都存在着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缺乏理论指导、公证行业整体影响力小、许多重大实务问题都需要进行行业内外的广泛交流与互动。对于主办方这种开放式、平等的、互动式的研讨与交流方式与会代表一致赞同,代表们建议主办方今后应该继续举办这样的全国性的研讨会,以理论研究成果来指导公证实践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的理论水平与实务技能,推进公证行业开展广泛的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公证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为中国公证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更多、更新的贡献。
本次研讨会达成的共识是:本次聚会,是一次大江南北的聚会,参会代表众多、分布省份广泛,与会代表所交流的问题涉及到公证行业领域的方方面面;这次聚会,汇聚了四面八方的经验,为解决公证工作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了较好的交流平台,这是一次高效率、高节奏的聚会,是一次难得的平等沟通的聚会。
在两天的会议中,无论是大会的主题发言,还是小组代表的发言,都反映出与会代表都非常重视公证行业管理与规范稳健发展和有效监督的各种问题。公证人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应该不断适应时代的潮流,公证人的视角应走向世界,应从国际化的视角来审视中国的公证法律制度。
公证事业的发展需要公证同仁耐心细致的工作,更需要大家通过漫长、艰苦的努力来推动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公证行业必须视质量如生命,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惜公证行业的信誉。我们只有靠不断提升公证行业的信誉,努力发挥公证工作在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才能使我们的公证事业更加辉煌。
附:研讨会中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
1、公证员的职业定位应是什么性质的?
2、公证机构应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3、公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1)公证处倒底是应该在业务上争取向法定公证发展呢,还是靠提高在社会上的职业地位来发展?
4、有担保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否凭此强制执行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担保人提出他没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较妥当?
5、反担保合同是否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6、法院裁定不予以执行,但公证机构有疑议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7、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问题。《公证法》第37条规定:"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限制了其范围,这三个存在一定的冲突,到底应怎么解决?
8、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应做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9、认定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10、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的定位问题,执行证书与债权文书到底应不应该区分?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主任 张向东)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research/shownews.asp?id=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