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杰出的政坛人物、著名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号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年少时曾被绑票,逃脱后只身赴香港圣保罗学院求学,接受了六年的西式教育。一八七四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得大律师资格,后回到香港任律师、并于一八七八年被第八任港督轩尼持任命为"太平绅士",一八八O年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一八八二年正式进入李鸿章幕府,其后主持办理了因北洋水师军舰停泊日本发生的"崎案"。一八九六年被清政府命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一九O七年再次出任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古巴公使,两年后回国。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一九一七年追随孙中山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一九二一年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曾代行总统职权。一九二二年四月孙中山撤陈炯明广东省长职,由伍廷芳兼任广东省长。遗著有《伍秩庸先生公牍》。
在南北议和中,伍廷芳以南方代表的身份曾就山东巡抚杀害张钟端一案几次制裁问袁世凯。山东巡抚当时是以"土匪抢劫"之名捕杀了"民党有名人物"张钟端,伍廷芳指责袁世凯"只凭捏造之供辞,不复查办",要求他"再行查办,并迅即电复"。袁在复电中竭力搪塞推脱,声称"张钟端等焚抢属实","供证确凿"。伍廷芳深悉袁世凯欲"以一手掩尽天下之目"的用心,义正辞严反驳道:"试问张钟端等所焚何处?所抢何人?贵大臣曾派人确查?""试问齐抚所得之供证,曾由审判厅开正式之法堂否?曾用非弄拷讯否?"既然此案"未尝交审判厅审讯,其非法律上正当之判可知。"伍廷芳企图从法律的角度辩明是非,但这对武夫兼野心家的袁世凯而言,则无异于对牛弹琴此案最终是不了了之。
随后,伍廷芳又针对具体案件两度同沪军都督陈其美展开激烈争论。先是由于陈其美在处理山阳县令姚荣泽的罪案时,准备沿用前清的审判形式,因此案在当时的上海影响较大,所以伍廷芳多次致信陈其美,劝其"按照文明办法审理",因为"民国初立",吾国人一举一动,皆为万国人士所关视。况办理此重大案件,稍不合文明规则,则必起外人之讥评,故不得不格外注意。"伍廷芳推崇的是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即"先由辩护士将全案理由提起,再由裁判官动商原告及各人证,两造辩护士盘诘,俟原告及人证既终,再审被告,其审问之法与原告同。然后由两造辩护士各将案由复述结束。全案之大要,最后由裁判官将两造辩护士曲直要点宣读。至判决之权,则一属于陪审员。"伍廷芳认为这也有助于收回治外汉权,"且吾人常存收回领事裁判公之希望,若于本国之裁判不能示人以文明气象,将来此事者,更何恃以为持论之根据乎?"钏对陈其美的种种借口,伍廷芳先后五次去信,不厌其烦地向其灌输现代法律观念,包括陪审和律师制度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甚至还包括无罪推定的原则。但要让陈其美之流接收新思想显然很难,所以嗣后不久又一起案件引发了两人之间的新一轮辩论。这一次的起因是陈其美在上海擅自逮捕中国银行沪行经理宋汉章,对这种"滥用权威",破坏司法秩序的行径,伍廷芳极其不满,数次致书陈其美,明确指出,宋汉章有罪与否,须由审判机关审理后方能确定,若凭武力以及行政权力妄事逮捕,是对司法权的姑意践踏,此乃前清流毒,有悖三权分立的公理。陈其美多方狡辩回护,伍廷芳逐一批驳。象前次辩论一样,双方往来信函,经报纸一一披露,一时牵动舆情,轰动全国,无形中进行了一次法律启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