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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法草案正再次征求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发改委根据全会精神对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已于2014年4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再次征求有关部门、省级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

去年1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国家发改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梳理了有关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审议意见提出,加快发展规划法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把五年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纳入法制轨道,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2001年,原国家计委启动了规划体制改革研究。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明确了规划定位。

国家发改委的报告认为,我国建立了规划体系,规范了规划编制程序,为更好开展规划工作和立法研究奠定了基础。自2009年起,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发展规划法草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并通过了专家论证。

报告提出,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发展规划法草案,争取尽早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发展规划立法,完善国家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20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