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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双轨制”职业教育

( 一)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与发展

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是历史形成的,是和德国学徒制的历史及手工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它可以追溯到中古时期,城市手工业和贸易部门组织成“行会”,由“行会”规定学徒必须接受严格培训,未经培训,任何人不允许从事手工业或贸易。19世纪以来,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对学徒在传授技能(专业实践)的同时,传授知识(专业理论和常识)变得愈来愈重要了。开始由非全日制学校(夜校或星期日学校)逐步发展为职业学校,形成了受培者(学徒)通常每周3~4天在企业培训技能,1~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专业基础理论的德国“双轨制”的职业教育。

(二)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

1969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职业教育法》(BBJG),首次为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也为职业进修和转业培训)作出了全面的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合同以及报酬;(2)受培者(学徒)、培训人(培训主持人)和培训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3)国家对培训职业的承认和确定工种、培训计划、考核条例等;(4)对教师资格要求,对企业培训场所的条件要求;(5)联邦、州和行会(地方)各级对职业教育的监督职能。

1981年12月德国颁布《职业培训促进法》,对职业教育规划的目标,年度职业教育报告、职业教育统计的目的及实施,以及建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任务、机构和经费的筹措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德国还颁布了《青年劳动保护法》,对年轻的受培训者的特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德国的基本法(宪法)规定了联邦和各州各自的职权范围。联邦政府负责学校以外的(企业)职业教育;学校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由各州负责。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原来由联邦劳动与社会秩序部管理,1972年以后划归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管理。因为德国从1938年开始实行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制,通过法律将“学徒在职业学校学习和在企业中学习”置于平等地位。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主要职能:起草、修订法律并按法律监督实施。职业教育的具体工作由联邦政府建立的职业教育研究所、职业教育总委员会以及各州联席委员会负责。总委员会由雇主代表11人、工会代表11人、政府代表5人(11票表决权)组成。主要任务是对政府的立法、规章、标准等方面的职业教育的原则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作为总委员会的常设下属委员会是各州一级联席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职权促使培训条例与州的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相互协调。

各行业都设有相应的职业培训委员会,其成员由雇主协会、工会和职业教师组成。各级行业联合会(简称行会)如手工业、工商、工业、农业联合会等,通过其培训顾问(专家)对职业教育进行监督和考核验收。“行会”对各种职业和经济部门的培训场所和培训教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受培学徒培训合同的登记、更改和注销等,并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学徒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核与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实施

企业职业培训是按照联邦教育和科学部部长会同有关行业的部长共同颁布的《培训条例》对学徒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条例规定:培训职业(工种)的名称;培训的期限(至少为2年,通常为3年,也有的为3年半);培训中必须传授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大纲以及考核要求等。目前共有375个由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约180万名年龄未满18岁的青少年在接受这些职业培训。在完成9年(柏林为10年)普通义务教育后,受培者(学徒)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培训企业订立培训合同,并在主管部门(即行会)的职业教育关系(按徒工工种)名录中登记注册。

第一年为职业基础教育。职业基础教育内容广泛,为学徒职业上具备较强适应性、机动性和创造性打下基础。

第二年开始按专业(工种)侧重某专业(工种)的技能训练并部分结合产品生产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年以本专业(工种)技能培训为主。有条件的企业一半以上的时间在生产车间结合生产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各州教育文化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通常是每周开设12小时与企业培训相配合的课程,其中约40%为普通教育课程(数学、德语、公民常识),约60%的课程包含专业理论内容,在课程设置上参考企业职业培训条例的规定。职业学校按专业进行分类。

(五)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经费

职业学校的费用,由各州政府财政承担(约占全部费用的15%)。

企业培训的费用绝大部分由进行培训的企业承担(约占85%)。每年的费用大约为230亿马克(净)。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部分的3%左右。这些费用被视为减低利润的完全正常的费用。

(六)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中的问题

1.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企业之间的培训协调配合是长期存在的问题。有的职业学校条件差,缺乏专业教师,不能满足企业专业培训需要;有的企业培训缺乏系统性,在大型企业中专门设立学徒培训场所,能受到系统培训;在中、小企业中培训通常与生产车间在一起,虽与生产过程有紧密的联系,但缺乏系统性。

2.在经费上职业学校的费用由国家承担,主要由州政府财政承担,因此标准不一,并受政府财政情况影响,普遍反映办学经费不足。企业培训的费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在纯培训费用上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而且多数企业的受培学徒结业后一般只有50%在本企业工作。企业反映,我们一半是在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

3.关于如何从法律方面解决“双轨制”职业教育经费问题的讨论已经持续几十年。目前只在建筑行业,经雇主协会通过,按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2.7%提取经费建立本行业企业培训资金库,在行业内调剂使用。

4.“双轨制”培训主要在企业,企业注重生产技能培训,过早专业化的危险很大,为受培者传授广泛的基础知识和综合性技能及改行创造条件不足。

5.工会反映,“双轨制”培训同企业效益关系太密切,企业效益不好时就不能提供培训岗位,也不愿出钱搞培训。另外对女青年、外籍青年以及学习成绩不好的青年不能平等对待。国家基本法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职业权利,但没有规定自由选择职业培训的权利,建议修改基本法.

来源:劳动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