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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重罚价格联盟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制网

2009年10月7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首次以涉嫌缔结价格联盟为由对国外企业进行高额罚款。在本次涉案调查中,日本不仅重罚了本国缔结价格联盟的企业,还首次援引《禁止垄断法》对国外企业进行了处罚

对日本重罚价格联盟的法律思考

张京凯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于2009年10月7日表示,依据该委员会自2007年对日本、韩国等企业进行的阴极射线管(CRT)调查结果,认定日本松下集团旗下三家企业、韩国三星及LG集团旗下各一家企业、中国台湾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泰国ThaiCRT公司等11家企业涉嫌在CRT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违反日本《独占禁止法》(《禁止垄断法》)。据此,该委员会判罚日本松下集团旗下三家企业支付17.97亿日元罚金、韩国LG电子旗下一家企业支付1.51亿日元罚金、韩国三星旗下一家企业支付13.73亿日元罚金,五家企业共需支付33.21亿日元罚金。

《禁止垄断法》的合理运用

1947年4月颁布的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较为彻底的执行了反垄断民主化政策,其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独树一帜。

在本次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中,共有十一家企业涉嫌在CRT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但公正交易委员会只对上述五家企业开出高额罚单,主要基于以下事实:上述五家企业均在东南亚从事显像管制造,2003年5月至2007年3月,它们联合商定了向日本三洋电机公司和夏普公司销售显像管的最低价格,虽然交易是在生产地进行,但上述五家企业的母公司在销售数量和价格方面与日本的销售商进行交涉,从而对日本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2006年修订后的《禁止垄断法》大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的垄断行为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并将其运用于实践。在本次调查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已自行申告违反事实的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免予处罚是垄断行为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在日本反垄断执法中的又一次成功运用,体现了法的可预测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引导CRT企业从垄断状态恢复到竞争状态,从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的。

高额判罚的现实与法理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之所以对外国CRT企业进行如此高额的判罚,不仅有现实的需要,也有法律的依据。首先,公正交易委员会对涉嫌在CRT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的五家企业实施重罚是当前日本发展本国经济的现实需要。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导致各国本土经济保护主义抬头,这是近来反垄断案例频发的主要原因,也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下定决心消除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动因。2009年下半年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走向复苏的半年,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重要。在这一特定时期,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援引本国《禁止垄断法》对五家CRT企业进行高额判罚,意在向世人表明其应对金融危机、振兴本国经济的积极态度和消除贸易保护主义的坚强决心。

其次,公正交易委员会直接援引《禁止垄断法》判罚韩国CRT企业有现实法律依据。《禁止垄断法》旨在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合理的交易限制及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集中、协定等方式对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合理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合理限制;同时,该法也适用于日本的国际贸易领域,规定国内的事业者不得订立含有不合理的交易限制或者不合理的交易方法事项为内容的国际协定或国际协议。由此可见,如果日本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所进行的CRT贸易中实施了在CRT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行为,就应适用《禁止垄断法》,公正交易委员会就有权对涉嫌在产品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并据此判罚。上述规定尽管在学理上尚存争论,但在实践中却屡获良效,维护了交易的公正。

日本重罚日韩企业的意义

在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日本对本国的阻碍竞争的行为常采取相当宽松的态度,公正交易委员会即使对其查处,一般也仅仅对垄断企业给予"劝告",而没有实施罚款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正因如此,有人戏称它是《禁止垄断法》上的"装饰品"。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与腾飞,《禁止垄断法》的地位愈显突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力度日益加强。在本次涉案调查中,公正交易委员会不仅重罚了本国涉嫌在CRT销售方面缔结价格联盟的企业,还首次援引《禁止垄断法》对国外的CRT企业进行处罚,其现实意义在于:进一步提升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地位,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各国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执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