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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的死刑制度

作者:唐世月
内容提要: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曾经宣布暂停死刑执行,但是在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目前美国是唯一仍然保留并适用死刑的所谓西方文明国家。美国联邦系统和38个州的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行还比较多,但是罪名相对比较集中;死刑诉讼程序严格且复杂;相对于美国庞大的犯罪数字,尤其是暴力犯罪而言,其死刑判决和实际执行死刑数量仍属较低;美国死刑执行方式呈现为以注射方式为主多种执行方法并存的特点。美国死刑程序复杂但是死刑错判率仍然较高。
    关键词:死刑 刑事司法 美国刑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有其独特的特点,即:除了美国联邦刑事司法系统外,每个州有其独立的司法系统;除了50个州的司法系统外,还有华盛顿特区司法系统;除了美国本土司法系统外,美国还有海外领地波多黎各群岛和处女岛,它们也有各自的司法系统;刑事司法中普通刑事司法系统与军事刑事司法系统并存。因此,美国事实上有55个相对独立的刑事司法管辖区,或者说美国存在55个刑事法域。在美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美国55个刑事司法管辖区各自依据自己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处理。一般而言,违反州法律的案件由州法院系统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在法院系统设置上各州存在较大差异,而联邦在全国设置了13个巡回上诉法院和94个地区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理论上来说,不服务州最高法院裁决或者不服联邦上诉法院裁决都有机会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求复审。
    由于美国复杂的司法体系,全面将美国55个司法管辖区的死刑状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确有一定难度,鉴于美国的司法活动主要以联邦和州为主,因此本文揭示的是美国联邦和州司法管辖区死刑制度中共性的特点。
    
    一、死刑罪行较多,但死刑罪名相对集中
    
    尽管美国受欧洲废除死刑运动的影响,从1846年密歇根州废除了除叛国罪以外所有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之后,美国就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运动,最高峰时曾经有24个州废除死刑。但是,有些州废除死刑后又恢复了死刑,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到目前为止,美国真正废除了死刑的只要12个州。在美国55个司法管辖区中,联邦司法管辖区、军事司法管辖区和38个州的司法管辖区等一共40个司法管辖区仍然保留了死刑⑴。
    因此,从司法管辖区的比例看,美国仍然有约80%的司法管辖区维持了死刑制度。尽管美国有40个司法管辖区保留了死刑,但是死刑罪名总体上看比较集中。美国联邦刑法集中在《美国法典》第18篇。根据《美国法典》的规定,目前联邦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包括谋杀罪和非谋杀的犯罪。其中与谋杀罪相关的条款39项,非谋杀罪4项⑵。这些死刑罪名半数以上都是由于1994年国会通过《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后增加的。
    与联邦刑法不同,保留死刑的各州除了少数几个州外,基本上将死刑只留给了一级谋杀罪或者严重情节的谋杀罪,且绝大多数州对可以适用死刑的谋杀罪都附加了条件,即要求具有加重情节才能判处死刑⑶。
    观察美国各州刑法与联邦刑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美国并非仅仅对杀人罪才适用死刑,在美国仍然存在对非谋杀罪规定死刑的立法。另外,许多引起死亡的行为本来是在犯其他罪时出现的结果,但是由于美国刑法是将引起死亡的行为都纳入谋杀罪对待,这样一来仅从罪名上看美国死刑似乎比较少。其实,如果我国刑法现在也借鉴美国的立法方法,将现在引起死亡后果且规定了死刑的那些犯罪也作为杀人罪处理,我国死刑罪名也将大大减少⑷。
    
    二、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比较复杂、诉讼成本高昂
    
    美国各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程序各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总体上看,在保留死刑的司法管辖区在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上相对于一般案件而言,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表现在:
    (1)死刑案件的起诉由大陪审团裁决。除个别司法管辖区外,死刑案件的起诉由大陪审团裁决。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的控告,不得被指控犯有死罪。美国的大陪审团(the grand jury)是从选民中随机抽取产生的,一般由23名陪审员组成。指控死刑案件时,检察官必须出席陈述案件,出示证据,传唤证人。由大陪审团对控方证据进行衡量再裁决是否起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提交的案件是真实的,它就会裁决同意起诉。裁决后检察官才能向法院起诉。设立大陪审团裁决制度主要目的是防止死刑案件的滥诉,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2)死刑案件在一审时必须经过两次审理。第一次审理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第二次审理确定是否判处死刑。两次审理都必须由陪审团审理,都在同一法院进行。这个陪审团通常称审判陪审团,也是一般人理解的狭义的陪审团。按照美国最高法院规定,不管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在州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陪审团都必须由12人组成。而一般的非死刑案件只要进行一次审理,确定有罪以后法官就可以量刑;一般非死刑案件如果由陪审团审理的话,其陪审团的规模也不是必须由12人组成,有些重罪案件有6个陪审员组成就可以了⑸。
    (3)死刑裁决只能由陪审团作出,法官无权判处死刑。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死刑的量刑权由陪审团行使而不是由法官行使。在确定被告人犯罪成立的条件下,陪审团根据法官的指示,认真衡量加重或者减轻因素,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判死刑的条件。陪审团在死刑、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选择给被告的刑罚,除个别司法管辖区外,陪审团成员必须意见完全一致才能裁决判处死刑,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陪审团确定给被告人死刑,就向法官递交死刑建议,由法官宣判死刑。
    (4)死刑案件有多轮上诉复核程序
    第一轮上诉程序称为直接上诉(Direct Appeal)。首先,在美国联邦和38个有死刑的州司法管辖区,除了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外,其他37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如果陪审团确定判处被告人死刑,不管被告人愿意不愿意,该案都自动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南卡罗莱纳州和美国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死刑案件原则上依被告人意志决定是否上诉。
    美国法院系统严格区分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责。审判法院负责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给被告人判处刑罚,而上诉法院一般只审查上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纠正审判法院的法律错误,对事实部分不予审查。但是,在死刑案件的上诉上却稍有不同,大部分州最高法院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对定罪和量刑的相关证据都进行重新复核,特别是对死刑适用的相关加重或者减轻因素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复核、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权衡、对死刑判决是否受到情绪影响、与同等案件比较是否明显不相称等进行核查。联邦上诉法院或者州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由全体法官集体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管定罪还是量刑方面存在问题,案件都可以被推翻发回原审判法院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审理,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审理的案件仍然可以再次判处死刑。
    州最高法院维持死刑后,被告人还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求调卷复核(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当然,这个程序并不因为被告人提出就必然引起最高法院调卷审查,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每年最高法院根据复核申请裁定调卷复核的案件不到1%。如果请求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案件又回到原审法院。
    第一轮上诉、复核结束后一年内,被告人可以向原审法院院长递交请愿(petition)发动又一轮上诉、复核。这轮上诉、复核如果原审是州法院,一般称为State Post Conviction Appeal。原审法院对被告的请愿裁定后,控辩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对州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还可以以涉及宪法问题向美国最高法院请求调卷审查。
    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其请求,被告可以向所在地的联邦区法院请求人身保护(a writ of habeas corpus),启动第三轮上诉、复核程序(Post Conviction Appeal)。联邦区法院法官就其请求举行听证以判断有无证据引起案件复核,这个听证一般持续数天,实质上等于开庭审理。败诉一方对联邦区法院的裁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一般需要见到证实被告无辜的"确凿无疑和有说服力"的新证据才会受理。受理后,联邦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负责审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结果。对三名法官的裁决不服可以要求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再次听证,上诉法院全体法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听证结果进行表决。对联邦上诉法院全体法官的裁决不得上诉。如果案件不涉及宪法问题,被告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复审要求,那么,上诉法院裁决即是最后裁决。但是,一般被告都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复审要求。这个请求如果被最高法院拒绝或者最高法院复审确定死刑判决,则意味所有司法程序已经穷尽。此时,州检察长向州长或者州的相关机构通报,申请签发含执行日期的死刑执行命令。
    在美国,死刑案件上诉复核过程复杂,穷尽所有程序耗时费力,为了缩短死刑的诉讼时间,1996年国会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反恐怖主义与提高死刑效果法(the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对上诉和复核各个环节的时间做了严格限制,还有些州对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平均耗费500万元以上,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耗费数千万元。
    美国死刑诉讼程序尽管复杂,但是仅从制度设计上看,美国复核法院不管事实审,因此死刑案件只有一次事实审理的机会,而相对于我国死刑改革后规定死刑必须经过中级法院一审和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最高法院复核审来说,在我国死刑案件事实被查明的机会要多于美国。
    
    三、赦免(Clemency)普遍被列为死刑执行前必经程序
    
    在美国,死刑案件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后,被确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可以通过请求宽恕,有免除死刑执行的希望。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统计,从1976年到2005年底,全美国累计有229名死囚通过请求宽恕被免除死刑执行。在这229名被赦免的死囚中,有179名是伊利诺斯州赦免的,其中在2003年1月11日伊利诺斯州长George Ryan一次就赦免了167名死囚⑹。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对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死囚独立行使赦免权。
    但是各州宪法规定对死囚的赦免程序以及州长在赦免中的权力、地位却各有不同:有14个州的宪法规定州长独立行使对死囚的赦免权⑺。有8个州的宪法规定,州长必须得到赦免顾问机构的建议才能赦免死囚⑻。有10个州的宪法规定,州长要收到赦免机构的建议才能赦免,但是该建议对州长没有约束力,州长可以接受、可以修改也可以拒绝该机构的建议⑼。有6个州的宪法规定,死囚只能由专门的赦免机构决定赦免,其中:有3个州州长不是该机构成员⑽;另有3个州的州长必须是专门的赦免机构的成员⑾。
    
    四、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在逐步缩小
    
    从世界范围看,进入21世纪后,美国是全球少数几个对少年犯和智力缺陷的人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国家。被世界人权组织多次点名批评。但是,最近几年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好转。
    其一,美国原来对精神病人适用死刑,1986年6月26日美国法院通过Ford v.Wainwright案宣布对犯精神病的犯人执行死刑违反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从此后美国不再对精神病人执行死刑。
    其二,美国原来对智力障碍的人适用死刑,2002年6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Atkins v.Virginia案的判决中才宣布对智力障碍的人执行死刑违反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从此,美国对智力障碍者不再执行死刑。
    其三,在2005年3月1日前,阿肯色州、犹他州和弗吉尼亚州对犯罪时满14岁的人就可以适用死刑;亚拉巴马州、特拉华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内华达州、俄克拉何马州等7个州则规定犯罪时满16岁即可适用死刑;佛罗里达州、佐治亚留死刑,但是相对于美国的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和整个司法判决'比例,死刑实际上适用并不多。主要表现在:
    (1)法院判决死刑少。以美国联邦调查局公布的暴力犯罪数据为例,2000年到2005年美国共发生暴力犯罪案件(包含谋杀或故意杀人、暴力强奸、抢劫和严重伤害罪)7039107件;其中谋杀案80492件。2000年到2004年,美国至少有70140人被谋杀(仅指谋杀罪的受害人,不包括其他杀人案件被害人)。但是分析美国司法部2000年到2004年的死刑报告并追踪2005年美国死刑变化情况,发现这6年美国投入监狱的死刑犯总人数是942人(2000年232人、2001年163人、2002年159人、2003年144人、2004年125人、2005年119人)。如果考虑到判决滞后因素,将2005的判决纳入计算为前一年案件的结果,那么,5年暴力犯罪数与6年死刑判决数、5年的谋杀案件数与6年死刑判决数以及5年被谋杀人数与6年被判死刑人数的比例分别是:7473:1,86:1,75:1。
    (2)实际执行死刑少。在美国死刑判决到死刑执行,如果要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往往要经过10多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因此在押死刑犯的数字比较大,而真正被执行的死刑相对比较小。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统计数据,美国从1608年到2007年6月30日,累计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15575人,其中1608年到1976年被执行14489人,从1976年恢复死刑到2007年8月31日共执行死刑1095人。截止到2007年1月1日全美国仍然有3350名⑾在押死刑犯。1977年到2005年全美判处死刑总数为6940,同期实际执行死刑人数为1004人比较,同期判决数与执行数的比例约7比1。尤其是从2000年以后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造成美国死刑实际适用少的原因除了上述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复杂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死刑往往被作为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的手段,迫使被告人认罪换取不判处死刑,因而在起诉环节很多死罪案件被检察官以较轻的犯罪起诉,这也从源头上减少了法院对死刑的适用。
    
    五、死刑执行方式多样
    
    美国各个司法管辖区死刑执行方式并不统一,目前死刑执行方式就全美看,有5种死刑执行方法并存。它们分别是:
    (1)注射。这种方法基本上是对死刑犯采取混合注射法致其死亡,即第一针注射麻醉剂,第二针注射巴夫龙停止呼吸,第三针注射氯化钾使其心脏停止跳动。目前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有37个司法管辖区⑿。据统计从1976年到2007年8月31日,美国执行的1095件死刑中,有926件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
    (2)电椅。电椅是被认为比绞刑更加人道的方法在19世纪90年代开始采用。其具体执行方式是让死囚坐到椅子上,让约2000伏特的电流从腿部通过头部电击死亡。据史料记载,1997年3月,佛罗里达州的Old Sparky监狱对死囚Pedro Medina执行死刑,由于电椅有74年之久过于陈旧,执行死刑时,浓烟和火苗从被告头部窜起近一英尺高。之后有囚犯向法院起诉认为电椅是违反宪法的残酷和非正常惩罚措施。但是,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JONES案中以4比3的比例判决认为使用电椅不违反宪法规定。据统计,目前采用此方法执行死刑的有10个州⒀。从1976年到目前为止,全美国采用电椅执行死刑一共153起。最近一次电椅执行死刑发生在2006年7月20日,在弗吉尼亚州的格林威尔矫正中心对罪犯Brandon Hedrick执行死刑⒁。
    (3)毒气室。毒气室从1924年开始首先在内华达州使用。具体执行方法是,在一间密闭的房间内放置一把椅子,椅子下有一桶氰化物,执行时将罪犯绑坐在椅子上,关闭房间后执行人员在房间外拨动一根竿子让氰化钠掉进桶里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氰气,罪犯吸人氰气后中毒死亡。经观察,采用这种方法执行时,开始阶段罪犯并不失去知觉,有极度惊恐、疼痛和被掐死的表现,然后出现眼球爆裂、皮肤变紫色、口沫溢出,最后才死亡。这种方法目前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密苏里州、怀俄明州4州作为选择性执行手段采用。据统计,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采用毒气方法执行的死刑共11起。
    (4)绞刑。在1890年前,绞刑一直是美国最主要的死刑执行方法,现在仍然在特拉华州⒂、新罕布什尔州、华盛顿州使用。这种方法的具体执行是:在执行前一天将罪犯称重,用一个与其体重相等的沙袋进行试验,确定落下的距离以保证死得快又不至于将头部拉断。如果落的太长罪犯可能会断头,如果太短则会花45分钟左右才能死亡。绞索粗约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英寸,活结用腊或者肥皂涂抹以便光滑。执行时蒙住罪犯双眼,套住罪犯脖子,将活结放在左耳后边,打开地板上的活门,罪犯便自由落下,脖子脱臼,最后窒息死亡。
    绞刑在目前美国被认为是最少适用(据查,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采用绞刑执行的死刑只有3起),也被认为是最不具有人道色彩的死刑执行方法。但是,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Wood案件中裁决认为,绞刑并不属于宪法禁止的"残酷和非正常惩罚"范围,法院详细讨论了绞死的发生机制,认为绞死有可能产生快速且无痛苦的死亡。但是,当年在华盛顿州的联邦区法院法官在Rupe v.Wood案中却禁止绞死一名体重达409磅的罪犯,因为法官认为绞死这样重的罪犯有发生尸首分离的可能,而这样执行无异于用斧头斩首或者上断头台,这与宪法第8修正案要求的人的尊严概念是不相称的⒃。
    (5)行刑队枪决。美国执行枪决的方法是让罪犯坐在椅子上,用皮带绑住罪犯的腰和头部,医生用听诊器确定罪犯心脏部位并画出圆圈,行刑队由5人组成,站在20英尺外同时向罪犯射击。枪决方法目前作为选择性方法在爱达荷州、俄克拉何马州、犹他州⒄采用。据调查,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采用枪决方法执行的死刑只有2例。
    
    六、死刑错判率仍然较高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从1973年到2007年7月底,美国共发生原来被判死刑、后来由于发现无罪证据而被无罪释放的人数达到124人。其中,1973年到1999年平均每年有3.1人被无罪释放,2000年到2007年则平均每年有5人被无罪释放。在保留死刑的38个州中,有25个州都发生了错判死刑的现象。在上述124人中,佛罗里达州无罪释放了22人、伊里诺丝州无罪释放18人,这两个州错判数占各州错判数的比例最高。从年份上看,2003年发生的无罪释放人数最多,达到12起。如此高比例的死刑适用上的错误,已经引起了美国部分民众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可靠性的怀疑、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质疑美国死刑的正当性⒅。尤其是2006年根据《爱国者法》授权联邦司法部长有权同意将个别州的死刑案件向联邦法院上诉的时间从1年缩短为6个月、有权批准检察官"快速审理"要求的情况下,一些法学专家越来越担心死刑将出现不可避免的错误。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法学院死刑诊所主任、Elisabeth Semel教授就批评说,这样的改革"等同于关闭了人们寻求联邦法院审核死刑案件的窗口,加速审理不可避免的失去了纠错机会"。⒆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具体保留死刑的是:亚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爱达荷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俄亥俄州、俄克拉何马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怀俄明州。
    ⑵偷渡中犯谋杀罪(8U.S.C.1342)、破坏航空器、机动车或者其他易导致死亡发生的工具(18 U.S.C.32-34)、吸毒驾驶射杀他人(18U.S.C.36)、在民用国际机场犯谋杀罪(18 U.S.C.37)、杀害执法者直系亲属(18 U.S.C.115(b)(3))、引起死亡的民事侵权犯罪(18U.S.C.241,242,245,247)、谋杀国会议员、重要政府官员或者最高法院大法官(18U.S.C.351)、实施爆炸物运输、毁坏政府财物、毁坏外国财物或者美国州际贸易财物犯罪中致人死亡(18 U.S.C.844d、f、i)、在暴力犯罪或者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武器犯下的谋杀罪(18 U.S.C 930)、在联邦政府机构内犯谋杀(18 U.S.C.924i)、灭种罪或者屠杀罪(18U.S.C.1091)、一级谋杀罪(18 U.S.C.1111)、谋杀联邦法官或者执法官员(18 U.S.C.1114)、谋杀外国官员(18 U.S.C.1116)、联邦监狱囚犯犯谋杀罪(18U.S.C.1118)、谋杀在国外的美国公民(18 U.S.C.1119)、无期徒刑逃犯犯谋杀罪(18 U.S.C.1120)、谋杀州或地方执法官员或者其他协助联邦调查的人员;谋杀州矫正机构官员(18 U.S.C.1121)、绑架(kidnaping)中的谋杀(18 U.S.C.1201)、劫持人质(hostase-taking)的谋杀(18 U.S.C.1203)、谋杀法院官员或者陪审员(18 U.S.C.1503)、出于阻止证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人作证的目的进行的谋杀(18 U.S.C.1512)、为报复证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人进行谋杀(18 U.S.C.1513)、为了杀人邮寄有害物质或者导致了他人死亡(18 U.S.C.1716)、暗杀或者绑架导致总统或者副总统死亡(18U.S.C.1751)、受雇佣谋杀(18U.S.C.1958)、在敲诈勒索中犯谋杀罪(18 U.S.C.1959)、故意引起火车事故导致他人死亡(18 U.S.C.1992)、涉及谋杀或者绑架的抢劫银行(18 U.S.C.2j13)、涉及劫持汽车的谋杀罪(18 U.S.C.2119)、涉及强奸或者猥亵儿童的谋杀罪(18 U.S.C.2245)、涉及对儿童性暴露犯罪的谋杀罪(18U.S.C.2251)、撞击海上导航设施实施谋杀罪(18 U.S.C.2280)、撞击海上平台实施谋杀(i8 U.S.C.2281)、恐怖主义分于谋杀在国外的美国人(i8U.S.C.2232)、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施的谋杀罪(18 U.S.C.2232a)、拷打中的谋杀(18 U.S.C.2340)、与犯罪组织有关联的谋杀或者涉及到谋杀联邦、州或者地方执法官员(21 U.S.C.848)、劫持航空器导致死亡发生(49U.S.C.1472,1473),间谍罪(18 U.S.C.794)、叛国罪(18 U.5.C.2381)、贩卖大量毒品(18 U.S.C.3591)、在涉及犯罪组织案件中,企图、同意或者建议杀害官员、陪审员或者证人,不管这种杀害行为是否实际发生(18 U.S.C.3591)。
    ⑶各州死刑罪名的具体规定是:亚拉巴马州(具有18种加重因素的故意谋杀罪)、亚利桑那州(一级谋杀罪并且至少具有10种加重因素之一种)、阿肯色州(叛国罪;谋杀罪并且至少具有10种加重情节之一种)、加利福尼亚州(具有特殊情节的一级谋杀罪;故意制造火车事故;叛国罪;伪证导致了他人被处死)、科罗拉多州(一级谋杀罪并且至少具有17种加重因素中的一种;叛国罪)、康涅狄格州(具有杀人罪的8种情形的极度严重的重罪)、特拉华州(具有加重因素的一级谋杀罪)、佛罗里达州(一级谋杀罪;重罪谋杀罪;严重的毒品交易罪;严重的性侵犯罪)、佐治亚州(谋杀罪;绑架并有身体伤害或者受害人死亡后进行勒索;劫持航空器;叛国罪)、爱达荷州(有加重因素的一级谋杀;加重的绑架罪;导致他人死亡的伪证罪)、伊利诺斯州(有21种加重因素之一的一级谋杀罪)、印第安纳州(具有16种加重情节的谋杀罪)、堪萨斯州(具有8种加重因素的严重谋杀罪)、肯塔基州(具有加重因素的谋杀罪;具有加重因素的绑架罪)、路易斯安那州(一级谋杀;有加重因素的对12岁以下幼女的强奸罪;叛国罪)、马里兰州(有预谋的一级谋杀罪或者是在实施重罪过程中提供了死亡的便利条件的一级谋杀罪)、密西西比州(严重的谋杀罪;航空器上的海盗行为)、密苏里州(一级谋杀罪)、蒙大拿州(具有9种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严重的性侵犯罪)、内布拉斯加州(至少具备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内华达州(至少具有15种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新罕布什尔州(六类严重的谋杀罪)、新泽西州(亲手实施的谋杀;共谋实施的谋杀;应请求实施的谋杀;在恐怖犯罪中实施的谋杀)、新墨西哥州(至少具备法定的7种加重情节之一种的一级谋杀罪)、纽约州(具有13种加重因素之一种的一级谋杀罪)、北卡罗来纳州(一级谋杀罪)、俄亥俄州(具有lo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加重谋杀罪)、俄克拉何马州(有8种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俄勒冈州(加重的谋杀罪)、宾夕法尼亚州(有18种加重因素的一级谋杀罪)、南卡罗来纳州(有11种加重情节之一的谋杀罪)、南达科他州(有10种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加重的绑架罪)、田纳西州(具有15种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得克萨斯州(具有8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杀人罪)、犹他州(加重的谋杀罪)、弗吉尼亚州(具有13中加重情节之一的一级谋杀罪)、华盛顿州(加重的一级谋杀罪)、怀俄明州(一级谋杀罪)。
    ⑷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在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绑架罪,可以判处死刑。美国联邦刑法上绑架中导致死亡的也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它规定这时候的死亡是谋杀罪。实质上,中美两国刑法针对的都是同一种行为规定的死刑,但是仅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就既对杀人罪规定了死刑,又对绑架罪规定了死刑,而美国就只规定了谋杀罪死刑。
    ⑸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Williams v.Florida,399 U.S.78,90 S.Ct.1893,25 L.Ed.2d 446(1970)。
    ⑹在这次赦免中,有3名死囚被减为可以假释的40年监禁,其他犯人全部被减为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参见Chicago Tribune,2003年1月12日和1月15日的报道。
    ⑺这些州是:亚拉巴马、加利福尼亚(但是加州规定州长对两次被判重罪的犯人无权赦免,除非该案是由州最高法院至少4名法官联名建议赦免的)、科罗拉多、堪萨斯、肯塔基、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北卡罗来纳、俄勒冈、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华盛顿、怀俄明。
    ⑻这8个州是:亚利桑那、特拉华、佛罗里达(佛罗里达州的州长是宽恕机构的成员,但是州长必须得到该机构建议才能赦免死囚)、路易斯安那、蒙大拿、俄克拉何马、宾夕法尼亚、得克萨斯。
    ⑼具体是阿肯色、伊利诺斯、印第安纳、马里兰、密西西比、密苏里、新罕布什尔、俄亥俄、南达科他、田纳西等10个州。
    ⑽这3个州是:康涅狄格、佐治亚、爱达荷。
    ⑾这3个州是:内布拉斯加、内华达、犹他。
    ⑾NAACP Legal Defense Fund,Death Row USA,January 1,2007.
    ⑿具体包括:亚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爱达荷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俄亥俄州、俄克拉何马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怀俄明州等37个司法管辖区。
    ⒀具体是: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伊里诺丝州、肯塔基州、内布拉斯加州、俄克拉何马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弗吉尼州等10个州。
    ⒁据《华盛顿邮报》2006年7月21日报道,Hedrick在1998年被判死刑,在经过州最高法院上诉和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诉程序并且被州长拒绝了赦免后,被告自己选择采取电椅方式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在晚上9点零2分开始,约耗时10分钟。用来执行的电椅也是有97年历史的老旧电椅。详见该报第2版"Murderer Executed by Eleetric Chair"报道。
    ⒂1996年1月25日该州绞死罪犯Billy Bailey,这是美国最近的一次使用绞刑。
    ⒃John M.Seheb and John M.Scheb,Ⅱ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2005.P524.
    ⒄1996年1月26日犹他州按照罪犯John Albert Taylor的选择,对其进行枪决。这是美国最近一次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参见http://deathpenaltyinfo.msu.edu/c/about/methods/firingsquad.htm
    ⒅Jeffrey L.Kirchmeier,"Dead Innocent:The Death Penalty Abolitionist Search for a Wrongful Execution",42 Tulsa Law Review 403(2006).
    ⒆Los Angeles Times,August 14,2007.
    
    
    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