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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弱治理地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

作者:李寿双/译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Ⅰ.介绍... 3
    
    Ⅱ.遵守法律和国际标准... 4
    
    Ⅲ.增强管理注意力... 6
    
    Ⅳ.政治活动... 8
    
    Ⅴ.了解客户和商业伙伴... 8
    
    Ⅵ.讲出坏事... 9
    
    附件-术语(略)... 11
    
    
    
    
经合组织
    弱治理地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

    
    
(公开征求意见稿)

    
    Ⅰ.介绍
    
    1.经合组织(OECD)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投资对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本委员会认为吸引投资-包括国内和国际-以及创建有效的公共和私人治理制度,将为弱治理地区民生的持续提高奠定基础。
    
    2.各国政府负有首要职责,创造条件以实现上述宗旨。[1]与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的“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the Guidelines”)-一个政府支持的,为国际经营设计的自愿选择的行为守则-同时进行的另一项工作的主题是公司责任与政府责任。“弱治理地区”(“Weak governance zones”)是指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不能或不承担保护权利(包括财产权),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比如社会项目、基础设施发展、法律执行和审慎监管)的职责,并不能保证公共部门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的投资环境。这些“政府失灵”现象将导致政治、经济和民事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失败,即弱治理。
    
    3.正如公司本身经常指出的那样,[2]弱治理地区代表着一些世界上最困难的投资环境。除在所有投资环境中通常都能遇到的财务和商业风险外,弱治理地区还存在直接由于政府失灵造成的经营风险,比如广泛存在的索贿、敲诈、地方犯罪和暴力、警察滥用职权和违反法治行为。通过发展这套风险管理工具,[3]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希望引起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对经合组织集成工具及委员会对该议题进行的广泛讨论所发现问题[4]的关注,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此类风险。
    
    4.国际文件-比如宣言、条约和指南-为,提供了各种有关各类主体,包括政府和公司,潜在利益的指南。特别是,这些文件能帮助投资者阐明公认的商业行为概念和原则。国际文件框架的不断演进,为人权、反腐败、信息披露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问题提供了指南。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文件直接针对公司(如“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其他情况下,它们为缔约国政府设定了义务,并将此类概念和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如《经合组织反行贿受贿公约》),进而改变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在它们的全球经营中,应遵守法律和已指定的国际概念和原则,在弱治理地区也应同样如此。一些文件涉及对公共部门管理议题的处理。实际上,经合组织的此类型文件就包括很多公共部门的议题(如财政体系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对于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来说,这些针对政府的文件,可能不如识别和理解政府失灵风险的工具更为有用。基于这一考虑,目前的这套风险管理工具旨在利用针对公共部门的文件,帮助公司理解它们所处的投资环境。
    
    5.在弱治理地区和强治理地区投资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管理投资所适用的概念或原则有多大差别,而是为实现这些概念和原则所需要投入的精力有所不同。在弱治理地区遇到的高风险(如与腐败和虐待人权有关的风险),需要予以“特别关注”,以保证公司符合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文件。
    
    6.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旨在通过提出一套在弱治理地区投资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公司处理上述风险。很明显,这套工具非常急需,商业部门本身对此项工作非常支持。[5]这一议题已经被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和国家联络办公室(National Contact Points, NCPs)在实施“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过程中多次提到。G8-对于经合组织在该领域的倡议也给予了支持,2005年的G8峰会呼吁“发展经合组织在弱治理地区经营的公司行为指南”。[6]本报告所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草案,目的在于为讨论提供基础,其将由投资委员会做进一步的修改。
    
    7.委员会认为,这一努力仅为旨在帮助生活在弱治理地区的人们走上经济成功发展之路众多国际工作中的一项。[7]本委员会旨在提供经合组织指南和经合组织已有的专业知识,以贡献自己的价值。这套工具是非说明性的,它与指南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
    
    8.这套工具也反映了本委员会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所开展的讨论的成果。这些讨论包括:1)与受邀请的专家面谈;2)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开的电子讨论;3)在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国际会议(与NEPAD,透明国际和联合国全球团结共同发起),超过70名来自非洲商界、商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代表参加了会议。[8]
    
    9.这套工具提供了一个问题清单,当公司考虑在弱治理地区实际或拟定投资时,应当问问自己这些问题。问题涵盖了以下主题:
    
    Ⅰ. 遵守法律和国际标准
    
    Ⅱ. 增强管理注意力
    
    Ⅲ. 政治活动
    
    Ⅳ. 了解客户和商业伙伴
    
    Ⅴ. 讲出坏事
    
    Ⅵ. 弱治理社会中商业的角色-自我利益的宽视角
    
    10.黑体字标示的术语的进一步解释可见附件(术语定义)
    
    Ⅱ.遵守法律和国际标准
    
    11.无论在弱治理地区还是其他地区,公司负有同样广泛的责任-它们应当服从法律和遵守相关国际文件,比如人权、反腐败、劳动管理和环境保护。因为弱治理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对话往往不能对公司提供可信赖的指南,所以这种情况下,国际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应考虑到它们所在部门、经营环境和商业战略的特殊性,仔细分析法律和相关国际标准希望它们如何行事。
    
    12.在思考这些议题时,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应考虑以下问题:
    
    总则
    
    ■公司在它们所处的投资环境中,是否能保证其商业政策和过程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包括“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在内的国际标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公司将如何对待自己的投资策略?
    
    ■公司是否知晓它们的投资对既存问题(如冲突、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的影响并对之进行了分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是否考虑到其股东,特别是地方参与者?[9]
    
    人权和警察管理
    
    ■对被其活动影响到的人权,公司是否按照东道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所做出的国际承诺的要求予以尊重?[10]
    
    ■公司是否熟知东道国的人权状况?[11]特别是,是否知晓下列问题的答案:
    
    ◆东道国政府和其他重要的政治机构是否尊重人权?[12]
    
    ◆外部评估报告对该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如何?[13]
    
    ◆东道国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以提高目前的人权状况?[14]
    
    ■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以对付敲诈的企图和保护职工和财产不受暴力冲突的威胁?
    
    ■在维持法律和秩序、安全及尊重人权方面,政府负有首要责任。然而,公司也有责任保证它们的安全管理运作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相一致。公司与公共[15]与私人[16]安全服务的关系管理政策是否代表良好的运作惯例(比如《安全与人权志愿原则》[17]之规定)?特别是:
    
    ◆公司是否以同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方式管理自身的安全?[18]公司是否能确信其对职工和财产安全管理不是以牺牲当地居民的安全为代价的?[19]
    
    ◆公司是否已评估了其所处的经营环境的安全风险?[20]在冲突影响评估方面,是否遵循了良好惯例(尽可能使用各项国际工作开发的工具)?[21]
    
    ◆公司是否确信其对职工和财产的安全管理没有不经意地支持或资助了对虐待人权负有责任的武装组织?[22]
    
    ◆公司是否确保自己获知加强安全管理责任的国际标准并对其做出贡献?[23]
    
    ■公司采取了何种措施评估,如适当的话,减轻其行为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比如,一个项目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或导致大规模的人口转移)?
    
    反腐败和洗钱
    
    ■公司是否确保自己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为获得或保持商业或其他不正当优势而许诺提供、许诺、给予或要求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24]
    
    ■职工是否知晓绝对不能借助于腐败或洗钱进行经营?[25]
    
    ■公司是否确保自己没有使用分销合同、定购单或顾问协议等手段,向公务人员、商业伙伴的雇员或他们的亲属或商业协会支付报酬?[26]
    
    ■公司是否确保代理费是适当的并且仅用于合法的服务?所聘任的与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进行交易的代理名单是否在主管机关备案?[27]
    
    ■在相关情况下,公司是否遵守了反洗钱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公司是否遵守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有关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保存记录的建议;遵守可疑交易报告规则;其他反洗钱和反对恐怖活动金融交易的措施?[28]
    
    Ⅲ. 增强管理注意力
    
    13.无论在弱治理地区还是在其他国家,公司均应承担同样广泛的商业责任-它们应识别和开发投资机会,服从母国和东道国的法律,遵守与经营相关的国际文件的规定。但是,弱治理地区遇到的高风险需要更强的管理注意力-包括信息收集、内部程序、与商业伙伴(包括代理、合资伙伴和附属机构)的关系和使用外部法律、会计和咨询服务以保证符合法律义务和国际标准。[29]
    
    14.在考虑何谓增强管理注意力措施时,投资者应思考以下问题:
    
    政策
    
    ■母国和东道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文件强调的概念和原则是否体现在公司商业文化之中?[30]
    
    ■公司是否制定了促进这些概念和原则实施的政策,并且就这些概念和原则对公司经营的意义提供了指南?这些政策是否充分体现了相关法律和国际标准对公司商业运作的影响?是否为职工提供了如何直接面对困难情形的详细指南?
    
    ■公司是否鼓励,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和分销商,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与经合组织指南相一致的公司行为原则?[31]
    
    ■公司是否鼓励将此类原则运用到公司在弱治理地区的分支机构和合资企业中?[32]
    
    管理体系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是否明显和积极地致力于保证在弱治理地区的投资以符合公司政策的方式进行?[33]
    
    ■公司是否就落实管理体系和充足的内部控制以应对弱治理地区的高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公司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确保:
    
    ◆所有级别的职工-从普通工人到高级管理人员-知晓公司政策、他们的法律义务和与他们工作有关的国际标准?[34]
    
    ◆管理操作(如招聘、提升、赔偿、职工评估、纪律措施和内部审计)是否激励职工遵守公司政策和法律以及遵守相关国际文件?[35]
    
    ◆职工是否确信,如果他们因为遵守公司政策、相关国际文件或母国或东道国法律而丧失业务,他们将得到他们的上司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并不会有任何负面后果?[36]
    
    ◆职工是否知晓,当其面临违反法律或不遵守公司政策和相关国际文件的压力情况下,如何寻求帮助?
    
    ◆对向管理层,如适当的话,向主管机关真实报告违反法律、经合组织指南或公司政策行为的职工,公司是否确保不采取歧视或纪律措施?[37]
    
    报告与信息披露
    
    ■公司是否保证及时、定期披露有关其活动、结构、财务信息和业绩的值得信赖的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是否能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如适当的话,按照业务类别或地理区域分类?[38]
    
    ■对其在弱治理地区经营活动的披露、会计和审计,公司是否适用了高质量标准?[39]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财务报表经过充分外部独立审计?[40]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对关联公司交易估价使用了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41]
    
    ■公司发布的信息是否可很容易以经济的方式得到?公司是否采取适当步骤,如必要的话,将信息提供给不能获得书面或电子版式的群体?[42]
    
    ■公司是否支持发展与其经营有关的透明度国际原则?[43]
    
    Ⅳ.政治活动
    
    15.在所有社会,商业可在政治进程中扮演合法和有用的角色。但是,如果投资者试图利用政治活动获取不当好处,他们将违反母国或东道国法律,不能遵守国际标准。
    
    16.制度缺位是弱治理地区的特色,这有碍公共和私人部门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类制度缺位包括:缺少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伦理的有效机制;各级政府官员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缺少投资保护的规则框架;对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缺少充分灵活的程序及财务和管理控制。
    
    17.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经常会发现,有必要与高级别的政府和政治人物结成政治联盟,以保障他们的投资免除备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威胁。[44]此类威胁的产生,是由于不能对政治人物的权利进行充分限制-在效果上等同于,投资者,通过他们的政治活动,创造了一个非正式的投资保护体系,以弥补权利保护规则的缺位。
    
    18.在思考这一议题时,投资者应考虑如下问题:
    
    参与地方政治
    
    ■公司是否保证自己未不正当地参与地方政治活动?[45]
    
    ■公司是否拒绝对公职竞选人、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给予非法捐献?公司的捐献是否完全符合公开披露的要求?[46]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在弱治理地区的政治活动,未帮助和支持犯罪和/或腐败或恶化冲突?[47]
    
    ■对高级政府和政治人物关系的管理(如对此类关系实行董事会审批和监控),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48]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慈善捐赠和发起的项目不被用于非法目的?[49]
    
    ■公司是否保证自己不寻求或接受有关环境、健康、安全、劳动、税务和经济激励等的法规或监管框架规定之外的豁免?[50]
    
    ■公司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其政治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识别(如通过与合法的公民团体或商业联合会合作)?[51]
    
    处理与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52]
    
    ■公司是否制定了政策,处理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公职人员的政治和商业关系有关的商业风险(如名誉的损害)?[53]
    
    ■对与其有政治或商业关系的公职人员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的识别,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
    
    ■对已经处于危险之中的利益冲突状态,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
    
    Ⅴ. 了解客户和商业伙伴
    
    19.在弱治理地区,投资者在与职工、客户或商业伙伴关系方面更多面临导致商誉受损或违反法律的风险。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应采用更高的注意力标准管理这类风险,一些商业协会已经发布了若干指南,以帮助公司做到这一点。[54]
    
    20.在思考这些议题时,投资者应考虑以下问题:
    
    ■公司是否已经采取充分措施,保证知晓自己在与其可能有商业或政治关系的东道国犯罪行为、腐败和种族冲突中的角色?[55]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未通过商业关系,帮助和支持犯罪和/或腐败或恶化冲突?[56]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未成为以离岸金融中心和/或工具公司(允许个人或组织隐藏他们的身份和他们参与的交易的公司形式)为媒介进行的不当交易的当事人?[57]
    
    Ⅵ.讲出坏事
    
    21.弱治理地区的东道国没有那么多机构(比如自由媒体,健全的法律和审计机构,活跃和自由的商会和民间组织)能收集和传递信息(由于缺少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活动是非常危险的),因此,有关坏事(如犯罪和虐待人权,索贿和敲诈[58])就显得特别重要。公司有时偶尔会通过母国或东道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媒体得到这类信息。尽管在弱治理地区,相比许多本地居民,外国公司往往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在这些地区的特殊环境中,讲出坏事依然面临严重和现实的风险-包括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以及征收的威胁。
    
    22.在思考这些议题时,投资者应考虑以下问题:
    
    ■如果一个公司意识到所进行的投资将使其置于经常可以得知坏事的消息但又不得不保持沉默,公司是否考虑这将带来的名誉损害,内部商业文化损害?[59]
    
    ■公司是否可能与公众或相关政府机关或国际组织分享其在投资过程中获得的坏事信息?东道国政府是否拥有揭发或官员舞弊调查机制?[60]公司是否能够运用一些母国和东道国和国际组织设立的揭发或官员舞弊调查机制?[61]
    
    ■这将给公司拥有人、职工和其他股东带来何种风险?
    
    ■公司是否能与其他公司、商业联合会、国际组织、行会或民间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以降低因提供坏事信息而招致报复的风险?[62]
    
    Ⅶ.弱治理社会中商业的角色—自我利益的宽视角
    
    23.“政府失灵”和权利(包括投资者权利)侵犯,暴力和腐败的商业成本是巨大的-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丧失。[63]个体公司和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业部门因此可以发现,帮助弱治理东道国社会走上制度改革之路,符合他们的更广泛的自我利益。然而,在这一领域他们能够扮演何种有用的角色,答案并不总是那么明确,甚至有时在这一领域的商业参与还不免承担风险。
    
    24.永久脱离贫困和不安全状态,需要领导和当事国人民的努力[64]:东道国的各个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政治家和公务员-对弱治理地区的制度改革负有首要责任。国际组织和母国政府能充当重要的支持者。[65]
    
    25.经合组织就公司在促进弱治理地区制度改革中可能扮演的角色的讨论,呈现出不同观点。一些人表示欢迎,另一些人则担心此类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不适当地介入当地政治。但是,讨论者总体上同意,多国企业与东道国商业联合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对促进弱治理地区制度改革是有帮助的。
    
    26.在思考这些议题时,投资者应考虑以下问题:
    
    l 公司是否正面利用了其对政治参与者的影响,不仅限于通过沟通为他们的投资争取急需的条件,而且转移冲突并促进更广泛的改革?[66]特别是,如果可能的话,公司是否促进了:
    
    ◆对东道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文件制定的政策的遵守?[67]
    
    ◆法治的发展和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保护?[68]
    
    ◆按照国际认可的原则增强公共安全?[69]
    
    ◆接受涵盖索贿、利益冲突和竞选赞助等领域的公共部门伦理项目?[70]
    
    ◆促进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包括竞争政策、竞争力政策和适当的监管改革以及国有企业部门的发展)的发展?[71]
    
    ◆在法律和公共政策执行过程和政治程序的透明度和磋商?这包括便利和经济地获得对商业或其他主体有影响的政府信息?[72]
    
    ■公司应遵守其经营所在的所有国家的税务法律和法规。[73]在弱治理地区,脆弱的财政体系是大范围政府失灵的病症之一。公司向具有脆弱财政体系的政府缴纳巨额税款,也应评估由于向一个不能以财务上和政治上负责任的方式控制收入和支出的财政系统进行支付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信誉损害)。如果这些风险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公司应当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
    
    ◆公司是否可能与东道国机构进行建设性合作,旨在促进这一领域的改革?
    
    ◆参与这种合作对公司拥有者和受到公司经营影响的其他人,有何利益、成本和风险?
    
    ■如果公司不介入这一议题,其如何组织其活动以最大化其利益并减少报复的风险(如因原来与东道国、区域或国际民间组织的合作?原来与母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为促进财政政策透明度和负责任性而进行的合作?)?
    
    ■公司是否鼓励通过与当地团体紧密合作来构建自身的能力,包括符合良好商业惯例需要的商业利益?[74]
    
    ◆在处理公司与东道国商业伙伴(包括国有企业)关系时,公司是否支持和赞成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并且适用良好治理惯例?[75]
    
    ◆公司是否参与和支持东道国专业协会和商业联合会,商会和其他支持在东道国开展经营的建设性角色的机构?[76]
    
    附件-术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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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合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针对各国政府的。这些工作旨在帮助它们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关于这一工作的主要描述-发展投资项目-可参见:www.oecd.org/daf/investment/development.
    
    [2] 参见对所抽查的在弱治理地区经营的公司的公开表述,“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he Quality of Public Governance: A Case Study of Extractive Industries.” OECD 国际投资展望(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erspectives), 2002。
    
    [3]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指系统运用各种管理策略、步骤和操作,以识别、分析、评估、处置和监控风险。
    
    [4]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自2001年首次发起“在弱治理地区投资”的议题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讨论。包括与商业机构、商会和OECD组织内外的非政府组织的讨论。其中也包括与OECD其他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讨论。最近的讨论总结可见:www.oecd.org/daf/investment/guidelines.
    
    [5] 比如,国家联络办公室2005年年会的主席报告,第八节指出,其将集中支持两个项目,其中一个就是发展一套帮助弱治理地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参见各公司提交的书面讨论意见。
    
    [6] 2005年G8峰会,非洲宣言10c。
    
    [7] 比如,其他工作正在由经合组织、联合国和会员国政府开展。发展援助委员会(the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正在制定在脆弱国家进行良好国际活动准则,以提高在脆弱国家(fragile states)的国际活动。脆弱国家(fragile states)是指那些缺少政治承诺和/或能力以发展和实施反贫困政策的国家。联合国全球团结(the UN Global Compact)已经于2002年6月发布了“冲突评估和风险管理商业指南”。行业透明度计划,正在致力于提高财务系统的透明度,以期更加有效地使用弱治理国家某些行业的财务信息,这与风险管理工具紧密相关。
    
    [8] 讨论结论总结稿,可见国家联络办公室2005年年会主席报告。
    
    [9] 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24页(透明和沟通)和第69页(冲突状态下的商业角色)。
    
    [10]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Ⅱ. 2。
    
    [11] 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69页。
    
    [12] 商业和工业咨询委员会(The Business and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BIAC)书面讨论意见。
    
    [13] 商业和工业咨询委员会(The Business and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BIAC)书面讨论意见。
    
    [14] 商业和工业咨询委员会(The Business and Industry Advisory Committee, BIAC)书面讨论意见。
    
    [15] 参照两个联合国文件:《执法公务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基本原则》和《执行公务人员行为守则》。公司也可参照《安全与人权志愿原则》。在“公司和公共安全互动”方面,该《原则》认为“在维持法律和秩序、安全及尊重人权方面,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公司也有责任保证政府,特别是公共安全提供者,采取的行为,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相一致。《志愿原则》涉及:安全安排、配置和公共安全操作;对虐待人权的讨论、建议和反应。
    
    [16] 《安全与人权志愿原则》在三个方面为公司提供了指南:风险评估,公司与公共安全互动和公司与私人安全互动。四个国家遵守这一原则:荷兰、挪威、英国和美国。许多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也遵守这一原则。
    
    [17] 上一脚注引用的联合国文件包含许多有关私人安全服务的指南。公司可以参照《安全与人权志愿原则》“公司与私人安全互动”部分,该《原则》认为,在政府不能或不愿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私人安全提供者的服务,作为公共安全的补充。该《原则》就私人安全管理问题为公司提供了指南。
    
    [18] RAID 2005年10月7日提供的书面意见。
    
    [19]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69页。另见联合国文件:《执法公务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基本原则》和《执行公务人员行为守则》。
    
    [20] RAID 2005年10月7日提供的书面意见。
    
    [21] 公司可以获得很多这方面的资源,包括:全球冲突影响评估和风险管理商业指南(Global Compact Business Guide for Conflict Impact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世界银行冲突预防和重建机构提供的材料。www.worldbank.org/conflict.
    
    [22] 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69页。
    
    [23] 发展援助委员会(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74页。公司也可参照《安全与人权志愿原则》。
    
    [24]“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第Ⅳ章引言。
    
    [25]“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2003年年度报告中发布的2003年公司责任圆桌会议摘要,第117页。
    
    [26]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Ⅳ. 1;建议的后半段。
    
    [27]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Ⅳ. 2。
    
    [28]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的四十个建议包括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和娱乐场所)和专业机构(如法律和会计)的建议。参见:http://www.fatf-gafi.org/dataoecd/7/40/34849567.PDF.
    
    [29] 这里用到的“强注意力”(heightened care)的概念由DeBeers提交的书面讨论意见提出。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协会提交的书面讨论意见发展了相关概念。书面讨论意见可见:www.oecd.org/daf/investment/guidelines.
    
    [30]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和2003年公司责任圆桌会议(见,比如,2003年年度报告中发布的2003年公司责任圆桌会议摘要中关于管理体系的表述)。
    
    [31]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Ⅱ. 10。
    
    [32]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33]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34] 职工认知包括在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Ⅱ.8。
    
    [35] 参见“圆桌讨论摘要-加强反腐败的商业角色”,“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2003年年度报告。该摘要描述了“将反腐败政策更加深入地体现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需要,第122页。
    
    [36]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37]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第Ⅱ章. 9。
    
    [38]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第Ⅲ章. 第1段。
    
    [39]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第Ⅲ章. 第2段。
    
    [40] 经合组织1997年修订的建议Ⅴ。
    
    [41] 经合组织指南第Ⅹ章要求公司转让定价操作符合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民主刚果共和国的案例研究表明适当计量关联交易价值的重要性。
    
    [42] 参见对经合组织指南第Ⅲ章(披露)的评论,第17段和第18段。
    
    [43] 抽取行业透明度项目(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 Transparency Initiative, EITI)是这一工作的一个代表。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两次与EITI合作。参见国家联络办公室2005年年会主席报告存档文件1和2003年主席报告存档文件1。
    
    [44] DAFFE/INV/WP(2004)1REV1. 在弱治理地区诚实经营:刚果共和国的案例研究及议题讨论。这个案例研究记录了许多根据Laurent Desiré Kabila法征收的例子。
    
    [45] “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建议Ⅱ. 11.
    
    [46] “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建议Ⅳ. 6.
    
    [47] DAC《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改编自其第7章(商业合作)和第8章(反负面经济力量)的观点。
    
    [48] DAFFE/INV/WP(2004)1REV1. 在弱治理地区诚实经营:刚果共和国的案例研究及议题讨论。
    
    [49]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50] “经合组织跨国公司指南”,建议Ⅱ. 5;另见对第6段的评论。
    
    [51]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52] 《经合组织关于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管理的指南》。
    
    [53] 《经合组织关于公共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管理的指南》,2.4.2。
    
    [54] 比如,Wolfsberg原则(在2004年12月投资委员会讨论中有所描述)。另见,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协会发布的《信誉尽职调查指南》。该协会为电子讨论提供的书面已经阐述了这个指南与投资委员会的弱治理地区项目的关系。
    
    [55] 改编自发展援助委员会《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73-74页。另见,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协会发布的《信誉尽职调查指南》。
    
    [56] 改编自发展援助委员会《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7章和第8章。另见,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协会发布的《信誉尽职调查指南》。该指南提供了有关职工和商业伙伴关系管理的各方面信息(如信息收集、筛选、合约惯例、评估和解决、记录和监控)。
    
    [57] 参见公司面纱的背后:利用公司达到非法目的(OECD 2001)对该主题的详细讨论。
    
    [58] 索贿与敲诈有区别,敲诈涉及使用武力或恐吓或以武力或恐吓相威胁,索贿是要求贿赂。另一方面,敲诈仅仅由敲诈方实施,另一方面当事人没有行贿的意图。
    
    [59]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60] BIAC 2005年9月28日提交的书面评论。
    
    [61] 2003年公司责任圆桌会议讨论和摘要。见2003年指南年度报告摘要的第121页和第123页。另见,BIAC关于索贿的立场,2004年指南年度报告第5号档案文件。
    
    [62]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
    
    [63] 发展援助委员会《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69页。第3段。另见2003年公司责任圆桌会议讨论和摘要(“腐败对经商有利吗?”这一部分)。
    
    [64] 改编自发展援助委员会《脆弱国家良好国际参与原则》序言的第一句。
    
    [65] 发展援助委员会《脆弱国家良好国际参与原则》包括捐赠人和其他外部主体原则。这些原则提供给2005年3月举行的发展部长和机构领导召开的经合组织高级别会议(OECD HLM)讨论和审查。会议同意,原则草案(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并已作为参照纳入我们的评论)应在未来两年内在一些国家实行。随着实行工作的开展,发展协助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做出修改。
    
    [66] 改编自发展援助委员会《协助防止暴力冲突指南》第69页。
    
    [67] 基于BIAC2005年9月28日提交的书面意见。
    
    [68] 基于BIAC2005年9月28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另见,经合组织关于投资的政策框架-第1章(投资政策)。
    
    [69] 国际认可的原则包括联合国《执法公务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基本原则》和《执行公务人员行为守则》。
    
    [70] 参见经合组织理事会反国际商业交易贿赂的建议修改稿和经合组织关于投资的政策框架第10章(公共治理)。
    
    [71] 参见经合组织关于投资的政策框架第4章(竞争政策)。
    
    [72] 参见经合组织关于投资的政策框架第1章(投资政策),第4章(竞争政策),第6章(公司治理)和第9章(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
    
    [73] 经合组织指南第Ⅹ章(税务)。第二句。
    
    [74]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Ⅱ.3。
    
    [75] 经合组织指南建议Ⅱ.6。增加的有关国有企业的部分。
    
    [76] 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讨论(2004年9月-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