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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福利案件审查之异同

作者:胡敏洁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日法治时代版]
    
    
    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迄今为止,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制度已近完善。司法实践亦存在大量涉及福利领域的案件。
    
    第一,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福利案件?在美国,面对关涉福利领域的案件,法官通常恪守审慎节制的姿态。这是因为福利领域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常常具有高度技术性和政策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通常只能选择予以尊重。即使基于美国分权体制的要求,联邦法院也有必要保持节制的姿态,以避免被卷入政治纷争。
    
    第二,法院受理福利案件后,审查内容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会关涉到三个问题:即事实问题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审查及相关的政策选择。
    
    首先,要想对福利案件做出妥当的判决,其前提基础就在于事实问题的认定,这往往要涉及到对贫困程度的查明,对伤残程度的认定,相当程度上需依赖于在“专家统治论”之下的行政官员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涉及到临床医学、劳动卫生、毒理学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认定的判断。
    
    其次,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构成了美国福利案件司法审查的核心。福利领域的案件关涉到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即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沃伦法院时代(1953-1969年)和伯格法院时代(1969-1980年)早期,以正当程序条款及平等保护条款为依据支持福利案件请求的情况日渐增多。依据平等保护条款,法院亦发展了不同的审查标准。包括合理审查、中度审查及严格审查标准。法院通过对这些审查标准的扩展与解释,使得并没有正面承认的福利权获得了事实上的司法保护。通常情况下,可能涉及到以下一些具体法律问题:诸如原告是否具备足够贫穷进而启动该权利的资格;适用何种标准来判断原告的资格及标准的绝对化与相对化;对于符合资格的请求人,法院应选择何种恰当的形式,包括现金、食品券、住房券等或采取其他项目资金转移支付以支持福利金。
    
    最后,福利案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选择,包括金融、财政税收、产业发展、职业教育、都市发展等领域的政策。但是,由于法官缺乏政策判断的能力,他们很难对判决将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社会后果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在福利案件中所作出的政策选择,往往更多地对福利政策予以关注,却忽略了与其他政策的关联,甚或会带来对其他权利的妨害。此外,如果法院的判决关涉到财政项目的变动及资金转移支付,其判决结果与立法机关的政策导向不相吻合,与该州或该地区的财政税收状况不相适应,判决将难以发挥实效。
    
    我国对于福利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托信访、仲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形式。更多时候是通过信访和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纠纷,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比率并不算高,且主要集中于劳动领域、抚恤金发放领域。尽管我国的福利案件审查与美国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但在具体的审查环节上仍存在一定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远远多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一般仅仅关注到了福利领域某些方面的问题,注重的是局部和短期的效益,并未将福利领域的法规制定及政策选择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的一环,同其他领域形成相互的关照。
    
    另外,在美国可以依据宪法对福利案件进行审查。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我国在福利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援引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尚不多见。
    
    2.事实认定的差异 在福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进行的事实认定过程与美国也不相同。在美国,法院原则上对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裁定予以尊重,原因就在于,行政机关凭借自己的专长和经验,可以较为迅速地以较为低廉的成本,以更优化的资源,对事实作出更精确地认定。而在我国福利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往往并非直接尊重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结果,而是径自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判断,然后再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作出判断。
    
    3.合法性审查 在美国,法院发展出了对福利案件审查的多重标准。而我国的福利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较少涉及到合理性判断。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了当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时,可以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这项规定极少被援引。在福利案件中,法院更多地是对原被告资格、法律适用中的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例如,在诸多围绕抚恤金发放的案件中,对抚恤金发放的数量和范围等实体性问题,就很难得到实质性审查。
    
    4.程序保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福利案件的审查,需对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主要考虑的是是否逾越时限,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是否说明理由等因素。例如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社会保障金申请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在拒发或少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是否充分地说明了决定理由。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后,行政机关同样可以依照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福利案件中的程序性保障更接近于形式意义上的程序保障。而美国将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部分。在美国福利案件的审查中,更多关注的是是否对公民权益进行了实质性的保障,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且其利用程序条款来保障公民福利权利的技巧,对我国也不无启示。
    
    文章来源:中国公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