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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竞争政策

作者:刘文秀 朱建军
【摘要】欧盟的竞争政策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欧洲一体化的特定历史条件,其发展演进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步进行。作为世界上第一项跨国性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政策以其特有的政策内容和执行效果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政策实践亦为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索建立国家间经济联盟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模式。
    【关键词】竞争政策 政策内容 意义影响
    【正文】
    欧盟众多的政策领域可归类为4个方面:经济一体化政策;功能政策;部门政策和对外政策。竞争政策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政策,主要调节和规范经济一体化政策范畴。
    从1952年的煤钢共同体到现今的欧洲联盟,竞争政策始终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政策领域。由于竞争政策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根基,因而,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的作用和影响也呈日益增强之势。与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相比较,欧盟的竞争政策政策性更强,所涉及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泛。鉴于欧盟的竞争政策是世界上第一个严格规范跨国经济和商业活动并具有切实法律保障的独特的功能性政策,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欧盟的竞争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竞争政策的产生及发展
    
    
    
    一般认为,欧盟的竞争政策是指欧盟制定的旨在监督、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欧洲统一大市场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的总称。竞争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足以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主要是商业性行为,如垄断、集中或其他非关税壁垒,但不排除其他行为。)保证在欧洲统一大市场中竞争不受到破坏。竞争政策是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个支柱,(单一欧洲市场是欧盟的一个最重要的经济一体化政策领域,由4个主要支柱构成: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具有直接影响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功能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的相近性;竞争政策;共同的对外关系。)是欧盟诸多政策领域中最为抽象和宽泛的政策。
    
    作为世界上第一项跨国性反托拉斯政策,欧盟竞争政策的产生是与二战后欧洲的整个历史环境分不开的。早在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的竞争规则之前,一些成员国就已制定了有关竞争的法规,但此种法规只限于民族国家的层次。尽管西欧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一些政界人士已认识到在国家间采用竞争规则的需要,但当时各国普遍实行经济管制政策,卡特尔和跨国公司联营风行欧洲大陆。虽然它们备受批评,但这种行为在保持就业率、促进经济革新和防止浪费或损耗性竞争方面被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的反托拉斯传统是比较薄弱的。(19世纪末美国就制定了完备的反托拉斯法案。)二战后,美国控制了欧洲的经济命脉。作为战后欧洲经济重建政策的一部分,美国力促欧洲各国政府把竞争规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作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谈判的一部分。事实上,竞争政策在欧洲的实施被认为是美国战后重建欧洲经济的外交努力的巨大成功,它把欧洲经济与美国经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些对于促成1951年4月签订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把竞争规则列入其中起了重要作用。
    
    竞争政策在欧盟政策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首先,由于欧盟消除了内部关税壁垒并建成了统一大市场,使成员国在欧盟内部贸易中失去了关税保护这一传统法宝,必须全力拼搏,以提高效率来应对另外14国同行的竞争。(沈骥如:《欧洲共同体与世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0页。)这就需要欧盟层次的竞争政策,以规范这种广泛的竞争行为。其次,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同盟,但欧盟内部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排除竞争,并突出地表现为欧盟各工业部门和金融机构大、中、小资本之间的全面而持久的竞争。这种竞争亦需要统一的竞争政策。第三,竞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垄断,由于欧盟内部民族国家之间的藩篱还未彻底消除,个体的垄断行为并没有完全服从于整个欧盟国家垄断的调节。欧盟内部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国家层面的行为和个体行为大量存在。如在1992年年底建成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规划以前,成员国许多非关税、非数量限制壁垒的存在限制了在欧共体内部商品的自由流动,(本文所提及的“欧共体”主要指欧盟的前身,而“欧盟”的概念在多数情况下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这些壁垒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市场而实际上又不触犯欧共体法律,这就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而又难以用发布一般禁令的方式解除这些非关税壁垒。(NeillNugent,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the European Union,Fourth Edition,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1999,p.325.)这就需要明确的竞争政策来调节、监督、规范和控制成员国的竞争行为,以在垄断和竞争的矛盾中寻求一种最佳的市场状态,实现共同市场或统一大市场的运行目标。
    
    竞争政策的发展是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密切相关的。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第一轮高峰,也是竞争政策发展的初始阶段。1951年8月签署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六章和第七章对卡特尔和集中以及损害竞争条件的行为的规定已经初显竞争政策的雏形。1958年1月1日生效的《罗马条约》(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和咨询与监督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最早明确系统地规定了竞争政策,该条约第三部分第一篇第一章的第85、86和92条规定奠定了竞争政策的基础。1962年理事会制定的第17条规则授予委员会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和惩罚违规者的权力,使委员会逐步掌握了竞争政策发展的主动权,竞争政策的实施有了重大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西欧受经济滞涨的困扰,竞争政策的发展举步维艰。竞争政策的广泛实施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欧洲一体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学理论的转向。(80年代美国的里根经济学以及英国的撒切尔主义是对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重大打击,资本主义世界重新崇尚放任自由竞争的经济学,且各国经济形势有所好转,各成员国重新重视欧共体的政策。)此外,委员会对竞争政策发展的积极推动、欧洲法院判例的规范以及委员会对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调整都强化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竞争哲学。20世纪80年代相继负责竞争政策的委员会委员都是富有魄力的雄心勃勃的政治领导人,他们积极研究利用欧共体的各项条约和可能使用的法规,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更多的权力。因而,以建立并调控单一欧洲市场为目标的1987年的《单一欧洲法令》(Single European Act)和1989年的欧共体公司合并规则(Firm Merger Regulation of EC)相继应运而生,竞争政策的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欧洲一体化的第二轮高峰。1992年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进一步拓展了竞争政策的应用范围。20世纪90年代末单一欧洲货币的实行以及政治一体化程度的加深为竞争政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世界范围内兼并浪潮的兴起,加之各成员国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使各国重新萌发了对危机企业进行国家援助的意念,竞争政策的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竞争政策趋向于以务实的方式发挥其既有的作用和进行政策发展,关注的焦点转为对现有体制的变革,而不是进行新的具有风险性的尝试。
    
    总体而言,竞争政策产生于战后欧洲一体化的特定环境中,并在日益深化的一体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竞争政策的内容及政策执行
    
    
    
    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3部分: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为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基干规则和细则;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
    
    原始的《罗马条约》对竞争规则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85-94条中,经由《阿姆斯特丹条约》调整为81-89条。特别是85和86条,也即现在的81和82条分别对反托拉斯和支配性市场地位的滥用做了规定;第90条(现在的第86条)涉及公共企业;第92条(现在的87条)是关于国家援助。其他条款主要涉及政策执行和转换措施。这些条款确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反竞争行为以及对例外情况的确认。此外,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是对欧盟有关竞争政策规定的延伸和补充。
    
    竞争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即竞争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领域以及适用地域。竞争政策的适用对象既指向私人企业又针对成员国政府。尽管竞争政策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但所有可能影响竞争的行为都在竞争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列,如对立法(罗马条约有一条明确规定各国立法不应损害正常的竞争。)等领域的竞争规则欧盟法律都有规定。欧盟竞争政策调控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许可证协定和商标;价格歧视和定价;转卖价格补贴;国家援助;具有支配性市场地位的滥用;倾销;进出口数量限制;兼并和控制;国家企业。
    
    竞争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1985年欧洲法院对木浆卡特尔案的判决实际上界定了欧盟竞争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可以延伸至欧盟边界以外。
    
    竞争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其中反托拉斯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竞争政策比较重要的部分为:限制性措施、支配性地位、国家援助和合并规则。
    
    1.限制性措施
    
    罗马条约第81条(原85条)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共同体内部贸易且妨碍、扭曲或限制竞争的协定、决定或一切协同措施均应予以禁止。第81条所涉及的是有关市场份额和垄断价格活动的传统领域、卡特尔及其他同业联盟形式,覆盖了绝大多数公司间的合作形式。例如,当委员会确认某项活动有违竞争规则应予以禁止时,当事者可能被至少施以其营业额10%的罚款。这类罚款主要适用于卡特尔案例中。如在1985年的木浆卡特尔案中,委员会裁定分别隶属于美国、加拿大、瑞典和芬兰的几家纸浆公司对欧共体贸易造成侵害并被施以罚款。被告方援引欧洲法院1972年对第48案例的判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并认为把竞争政策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国家违反了国际法,造成了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法院援引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盟签订的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的协议以及经合组织理事会1979年10月25日制定的有关欧共体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的规定,认为委员会的决定符合上述国际法。1998年欧盟地区热力管道卡特尔也被认定违反竞争规则,并被处以9千万埃居(欧洲货币单位)的罚款。
    
    罗马条约第81条还区分了5种类型的违反条约的协定和行为:
    
    (1)直接或间接地固定价格和制定其他贸易条件的协定;
    
    (2)其目的为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或技术进步的协定;
    
    (3)各独立的供应商之间达成划分市场的协定。这种协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极为有害,相关案例也较多。如在1986年的聚丙烯市场划分案中,一个由15个跨国公司组成的集团从1977年起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划分市场和固定价格。对此,委员会给予该集团以58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罚款。
    
    (4)对同种产品的不同购买者制定不同的价格。如1980年英国德斯担纳公司对其产品约翰沃克红标签威士忌售价的规定即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公司在英国国内售价和给自己在欧共体的批发商的价格都是21埃居,但对于欧共体其他批发商却收费34埃居。该公司声称这种价格差别是必要的,因其需弥补促销费用和其批发商的仓储费用。委员会没有认可这种辩解,要求该公司要么在欧共体范围内实行同一销售价格,要么在相应的市场上完全停止销售。该公司选择了后者。
    
    (5)禁止要求客户购买其他的、不相关的产品作为购买某种产品的条件。这类似于我国经贸活动中的“搭售”现象。在欧盟,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的厂商。
    
    2.支配性地位
    
    罗马条约第82条(原86条)规定,“凡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上或在共同市场重大部分上的支配性地位,均应认为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并应予以禁止。”由于罗马条约对支配性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通过多年来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在政策执行和案件判决中给予界定的。在1976年的霍夫曼—拉·罗歇案件中,欧洲法院认为该企业拥有支配性地位,因其占有维生素A47%的销售市场,技术领先,并有大量过剩的生产能力,因而使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据此该企业具有支配性地位。又如在联合勃兰茨案件中,尽管以该企业40%的市场占有率来看不足以定位其支配性地位,但其规模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故也被认为拥有支配性地位。一般认为,企业享有独立行动的权力,即它在行动时不考虑其竞争者、供给者或购买者的状况,可被视为处于支配性地位。(杜厚文、夏庆杰等著:《世界经济一体化集团化研究——及关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特例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
    
    具体而言,罗马条约第82条的涵义及其引伸意为:企业具有支配性地位未必是不合法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也许是必要的,因某个企业在共同体范围内具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其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必要条件。因而,支配性地位本身并不违反竞争政策的原则,支配性地位的滥用才是竞争政策所禁止的;“支配性地位”的定义不仅包括市场份额,也包括其他因素,如纵向一体化的程度或市场结构等;滥用支配性地位的主要形式有:使用忠诚回扣手段,歧视性定价,阻碍市场的技术准入等。
    
    3.国家援助
    
    成员国政府对企业的各种援助为企业创造了人为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了扭曲竞争的作用。因此,国家援助是欧盟竞争政策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罗马条约第87条(原92条)规定,“对各成员国的贸易造成不良影响,均应认为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
    
    由于国家援助一直是成员国政府用于引导和支持其经济发展的方式之一,对国家援助的完全禁止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故条约规定以下领域的国家援助属于可允许的范畴:地区援助;对研究与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进行的行业援助;环境保护;就业;困境公司的重建;部门援助(如钢、煤炭、造船、空运以及银行等部门)。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进步或发展基础设施的政府基金与重商主义的或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援助是有所不同的,竞争政策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区分这两种援助的目的并将扭曲竞争的国家援助降至最小范围。
    
    补贴是国家对工业援助的主要方式,但也有其他方式。如对公共健康或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常常被作为限制进口的理由,而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国内相关工业的作用。如在1978年的卡斯·德·迪戎案件中,德国当局曾企图阻止从法国进口一种啤酒,理由是该啤酒的酒精含量不符合德国的有关法规要求。对此,欧洲法院裁定,一个成员国政府不能禁止在其他成员国允许销售的商品进口,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进口该产品对健康、公平贸易或消费者有害。由于德国当局不能提供该产品有害的证据,故败诉。
    
    对国家援助的控制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尽管欧盟只对极少部分案例作出了禁止国家援助的决定,但根据欧盟委员会自1989年连续7次发布的国家援助概览来看,国家援助水平呈递减趋势,(Francis Mc Gowan,"Competition Policy",in H.Wallace and W.Wallaceeds,Policy-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0,p.131.)这从一个方面表明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控制还是较大的潜在威慑效用的。
    
    3.合并规则
    
    通过公司合并扩大实力并形成对市场的垄断地位是与竞争哲学相违背的。合并规则的目的即在于防止这种损害竞争的行为。
    
    欧盟的合并规则始于1989年。1989年理事会4064号规则于1990年9月生效。该规则所禁止的合并包括:合并后全球营业额达到50亿埃居的公司;涉及合并的各公司在欧盟的营业额为2亿5千万以上(不包括公司营业额集中于一个成员国的公司合并)。该规则还确定了一些应考虑的标准,包括市场结构、消费者利益以及技术和经济进步等。理事会1997年第1310号规则降低了对上述营业额的规定,对于涉及3个或更多成员国的公司合并,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有权进行干预:合并后的公司全球营业额达到25亿埃居;在至少3个成员国的营业额达到1亿埃居;在所涉及的每个成员国至少有2个公司营业额达到2千5百万埃居以上。委员会部在1991年否决了一个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申请,理由是这将导致飞机通勤市场的过于集中。(在该案例中,两个飞机制造商Alenia和Aerospatiale计划接管第三个公司the Canadian firm de Havilland。)这一决定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尤其是招致法国和其他成员国政府的反对,委员会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尽管委员会坚持其立场,但也使委员会在日后处理合并案例中不得不谨慎行事,尤其是对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例,委员会一般不愿意与成员国政府处于对立状态。
    
    近年来,通报委员会进行合并的公司数量增长迅速,如1991年是63例,而在1998年为235例。1990年~1998年,委员会共受理合并申请936件,同意合并808件,其中有条件同意的11件,撤回申请39件。从这一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多数合并申请都能得以通过。
    
    欧盟委员会是竞争政策执行的核心。竞争政策的执行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即行政管理和调查研究。前者以一种通告程序用于绝大多数案件中,后者主要用于涉嫌违规案件。理事会第17条规则确定了执行的几个主要环节,即通知、调查、公布和欧洲法院审查。一般而言,竞争政策执行的主要环节是对通知和调查两个基本方法的应用。
    
    通知是指涉及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共同的商业活动的当事方必须通知委员会对该协议、决定或共同商业活动的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只有在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当事方的行为符合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才可获得免除,即不适用竞争法。理事会第17条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可以不必通知接受调查:
    
    (1)当事方来自于一个成员国,协议并不涉及两个成员国的出口或进口事宜。
    
    (2)当事方不超过两个企业,当事方都受合同约束,且无法随意使用签署人权利或工业产权。
    
    (3)当事方都把发展或使用统一的产品标准或型号、联合研究和发展以及产品制造的专业化等作为单一目标。
    
    对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共同的商业活动的调查是竞争政策执行的最重要环节。第81条规定,如企业间的协议、决定或共同的商业活动有助于改善生产、改善产品的分配、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进步,同时当事方在获得一部分正当的利润时不向有关企业施加可能造成侵害的限制,不使这些企业在主要部分的有关产品上消除竞争的机会,则这些协议、决定或共同的商业活动可以得到免除,不受竞争政策的约束。据此,委员会在确定免除条件时比较注意考虑被调查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在有关技术合作和专业技术、知识、技能的研究和发展方面可能产生的积极效果以及对外竞争的意义。随着接受调查案件的增多以及案件积压情况越趋严重,委员会开始较多的采取“团体免除”的方法,即大量免除涉嫌违规的商业行为,以使自身专注于一些重大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尽管欧盟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间联盟,但欧盟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仍有本质上的差别。成员国对特定国家利益的追求并进而对竞争政策过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与其他政策制定一样,竞争政策的政策过程从输入到产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影响都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成员国政府、各种利益集团、学术界以至于个人。这些影响对竞争政策制定既有牵制作用,也有使竞争政策的政策过程更加合理化的促进作用。由于竞争和垄断在经济规律中的辩证矛盾表现的较为突出,欧盟竞争政策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竞争政策还是在相当的程度上匡正了欧盟范围内市场自由竞争的无序性。可以肯定的是,竞争政策对欧盟国家整体利益实现的促进作用将使欧盟成员国在利益“博弈”中不断推进竞争政策的发展,这种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政策内容和政策执行机制的不断完善方面。
    
    
    
    三、竞争政策的意义及影响
    
    
    
    总体来看,欧盟竞争政策的实施是成功的,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首先,竞争政策在很大的程度上缓和了竞争和垄断的矛盾。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运行,市场经济也不例外。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因保证经济活力就要减少不必要的外部干预,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竞争实力,就要扩大规模,实行集约经营,兼并和一定程度的垄断就成为必要。竞争政策的作用就是在竞争和垄断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以保证市场协调有序地运行。就这一意义而言,欧盟经济一体化几十年来取得的非凡成就,竞争政策功不可没。
    
    其次,委员会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扩大了权力,从而增强了欧盟的超国家性。由于委员会拥有较大的竞争政策制定和执行权,使其在这一政策领域几乎行使了主权国家政府那样的权力。又由于竞争政策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使得这种政策和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极大动力,促进和强化了欧盟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第三,欧盟的竞争政策是第一例行之有效的跨国性竞争政策。它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这方面取得的有限成果形成鲜明的对照。更重要的是,欧盟竞争政策不仅限于规范和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它在相当的程度上已越出欧盟的疆界扩展到与第三国的合作。
    
    第四,在20世纪90年代,欧盟在竞争政策领域对一些特定案例进行的干预不仅影响欧盟自身,也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了相当程度的影响。欧盟与第三国的联系协议就包括有竞争政策的条款。例如,欧盟与其他西欧国家建立的欧洲经济区(EEA)、与中东欧国家签定的欧洲协议都具有竞争政策的核心特征。实际上,欧盟竞争政策已扩至欧盟疆界外的其他欧洲地区。与此同时,欧盟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保持固定的对话联系,以在推进欧盟竞争政策适用的基础上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关系。如欧盟与美国和加拿大签署了双边协议,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建立了深入的对话机制,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竞争政策要义。
    
    最后,在广泛的双边合作的基础上,欧盟还注意在多边磋商和谈判中弘扬其竞争政策精髓。在最后一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谈判之后所进行的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的辩论中,欧盟显示了对该问题的深切关注并热衷于引导和推进这场辩论。1995年7月,欧盟的一个专家小组就国际竞争政策问题发表了一组备忘录,概述了全球性的反托拉斯法规形式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这种法规形式的渐进性过程。在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的谈判中,尽管有美国等国家的反对,欧盟仍积极推进其上述构想。
    
    尽管欧盟所倡导的“全球竞争政策”能否嬗变为一种全球性带有准竞争政策性质的多边规则还有待时日,但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将把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国家都纳入一个“地球村”的多边管理体制下已是大势所趋,欧盟竞争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或许将在世界舞台上更充分地显示其意义和价值。
    
    欧盟竞争政策尚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解决,诸如欧盟各机构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协调问题、委员会在政策执行方面的效率问题、竞争政策受政治环境的影响而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软弱性问题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权力过于集中等,都对竞争政策的成效具有直接的影响。此外,由于国家利益是决定成员国对欧盟政策价值取向的基本动因,而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成员国对竞争政策的执行还有不到位之虞。虽然成员国政府以条约和政策发展的形式确认了部分主权向欧盟的转移,但在关键时刻涉及到各自国家利益时,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或手段维护已让渡的国家主权,这使竞争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影响。对于涉及欧盟以外国家的案例,虽然欧盟可能对其竞争政策进行域外适用,但具体落实欧盟的裁决或法院判决还涉及到国际法以及各国遵守国际法的可靠度。有关国家在国家利益上能否作出让步令人怀疑。
    
    欧盟的出现及其成功的实践为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极为宝贵的范例,欧盟众多的政策领域构成了这种成功实践的主要内容。竞争政策作为欧盟的一个重要政策领域,尽管仍有不完善之处,但其独特的政策机制、政策调节范畴及成功的政策实践活动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视角下独树一帜,因而凸显出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刘文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朱建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处】国际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