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作者:陈欣新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韩国自1948年第一部宪法始,就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此后,每次政权更迭的新版宪法都会变更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截止1987年的现行宪法,韩国已经将现有的欧洲型及美国型和混合型的司法审查模式悉数施行一轮,其变化频率之高,举世罕见。
    在第一共和国时期(1948-1960),韩国施行宪法委员会模式。宪法委员会拥有审查国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由于韩国刚刚从日本占领下获得独立,国民的法治意识普遍较淡泊,拥有深厚法律专业技能功底的职业集团尚未形成,而长达数千年的专制统治历史的负面影响极其深远,加上这一时期南北关系高度紧张,权威主义的高压统治思路在韩国占绝对优势。上述因素对韩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宪法委员会在12年的时间里仅仅审查了7个案件,其中包括两个废除国会制定的、旨在限制公民向最高法院上诉权利的法律的案件。
    韩国人民发动民主运动,推翻李承晚独裁政权,建立第二共和国(1960-1961)。新宪法按照德国模式设立了宪法法院。但是,1961年朴正熙领导的军人政变使这一制度完全没有机会发挥作用。
    朴正熙建立的第三共和国(1961-1972)的宪法采纳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朴正熙政权的权威主义色彩浓重,加之军事专制的性质,使得其无法容忍带有民主宪政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护宪作用。韩国最高法院在其运转的10年时间内,仅在一个案件中判决一项国会立法违宪。该项法律旨在限制军人及警察要求国家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有利于人权保护及法治精神的判决做出后,朴正熙当局采取了措施。所有在该案中赞同法律违宪的法官,均在1972年新宪法生效前被免职,无法继续获得连任的机会。而这一判决的主旨也被随后的宪法修正案推翻。
    从朴正熙执政的第四共和国(1972-1980)到全斗焕执政的第五共和国(1980-1987)的15年中,韩国又回归到宪法委员会的体制。当然,宪法委员会仅仅存在于纸上而非实际生活中。尽管这一时期存在大量侵犯人权的专制性法律,当局也采取了许多镇压人民民主运动的措施,制造了“光州惨案”之类的悲剧。但是,没有一个涉及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宪的案件被提交宪法委员会,更谈不上有意义的判决及其实施影响。
    韩国1987年宪政改革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清楚地揭示了一个规律:一项成功制度的移植并不意味着其在新土地上运作的良好。不论是何种违宪审查模式,都不能离开配套的制度改革尤其是必要的制度环境的培育而单独生存。
    1987年宪政改革成功后,现行韩国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依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宪法法院管辖下列事项:1、根据普通法院的提请,进行法律、法令违宪与否的审判。2、弹劾案件的审判。3、涉及解散政党的案件的审判。4、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权限争议的案件的审判。5、宪法诉讼的审判。
    韩国宪法法院由总统任命的9名法官(6名为常任法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从国会选出的候任人选中任命,三分之一从大法院院长提名的人选中任命,三分之一从总统提名的人选中任命。宪法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十分严格,必须年满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5年以上;2、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国家公有或公营企业、政府投资的机构或其他公司中从事法律业务15年以上;3、具有律师资格,在有公信力的大学任教15年以上,具有法学副教授以上职称。根据法令不能被任用为公务员者、被判处徒刑(无强制劳役)以上刑罚者、因弹劾被罢免后未至5年者,不能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退职年龄法官为65岁,院长为70岁。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和中立,韩国宪法法院法规定,法官不得加入政党或参与政治;除非被弹劾或被判处徒刑(无强制劳役)以上刑罚,否则法官不能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被解职;宪法法院的经费独立,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常任法官不得兼任议员,公务员和法人的顾问、负责人或职员。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须有7名以上法官出席方为有效,参与审判的法官过半数赞成方可作出有效裁决。但法律违宪的决定、弹劾的决定、解散政党的决定、宪法诉讼的裁决、变更宪法法院已作出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及解释的先例的决定,必须经6名以上法官赞成。有关弹劾案件和政党解散案件及权限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庭审辩论的形式进行;有关法律违宪和宪法诉讼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审理,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辩论,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证人的陈述。法庭认为必要时,还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下证据调查:1、讯问当事人本人或证人;2、要求当事人或关系人提交所持有的文书、帐册、物品及其他证据资料,由法院保管;3、向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要求鉴定;4、检证必要的物证、人证、现场及相关实物的性状及状况。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必须公开,但书面审理和评议不得公开。终局裁决在“官报”上公布。参加法律违宪案件、权限争议案件及宪法诉讼案件审判的法官应在判决书上表明其意见。宪法法院有关审判程序除宪法法院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弹劾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权限争议案件和宪法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当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请就法律违宪与否进行裁决时,须报请大法院同意。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前,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如法院认为情况紧急,可适用除终局审判外的诉讼程序。依不告不理原则,宪法法院只决定被提请审查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违宪与否问题。但法院如认为法律部分条款的违宪决定将导致不能实施全部法律时,可对整部法律作出违宪判决。有关法律违宪的判决,羁束法院及其它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被判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但有关刑罚的法律或法条的违宪判决有溯及力,根据上述违宪法条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可请求再审。
    因公权力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者,在穷尽其他法律的救济程序后,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有关法律违宪的申请被驳回者,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但不得以同一事由重新提起法律违宪的申请。如提起宪法诉讼者无力选定律师为代理人,可请求宪法法院为其选定国选代理人,国选代理人的报酬从国库中支出。宪法法院院长指定包括至少1名常任法官在内的3名法官组成指定审判部,负责宪法诉讼的事先审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根据指定审判部的全体一致意见,驳回宪法诉讼请求:1、有其它法律的救济程序,但未经历其程序;2、请求期限已过;3、未选定律师为其代理人(当事人本人为律师者除外);4、其它诉讼请求不合法,又无法补救其缺陷。如果指定审判部不能就驳回宪法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必须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在30日内决定,否则视为受理。
    为了强化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并保障其审判正常进行,韩国宪法法院法对一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强制劳役)或1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1、证人、鉴定人、翻译已接受宪法法院的传唤或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出庭;2、已接受宪法法院有关出示证据的要求和命令,无正当理由不出示;3、无正当理由拒绝、妨碍或逃避宪法法院的调查或检查。
    韩国宪法法院设立之初,韩国内外的学术界及民众均不看好其护宪的作用,认为在经历长期军事独裁和具有专制及权威主义传统的韩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和影响无法和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韩国宪法法院以其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及保护人权的判决,赢得了人们的尊重,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