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美国司法的双轨制

作者:朱志光 张明松
美国法院的设置和法律体系实行双轨制,相当复杂。在法院设置上有两重法院体系,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各州的法院系统。两大法院系统共同发挥作用,彼此分离,互不隶属,自成组织。联邦法院主要审理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关系、联邦商务、当事人属于不同州之间的公民和机关的民事案件,以及由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则由各州法院审理。
     在美国联邦和州两大法院组织体系中,除了按等级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等法院之外,从案件受理的范围上来讲,又设有许多专门法院。
     这些法院,有些是美国历史上很早就有的,一直沿用至今;有些是随经济发展而新设立的;有些则是随形势的发展又废除的。当然,这些专门法院,并不是在各州普遍设立的,个别专门法院在有些州设立,而其他州没有设立。
     美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双轨制,一是联邦法律体系,一是各州的法律体系。除联邦宪法和法律外,各州均有立法权,都能制定州宪法和法律。因此,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州进行审理,则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裁判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如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则废除了死刑,美国50个州中,有38个州有死刑,12个州则没有死刑,即使是罪大恶极也只能判终身监禁。
     通过考察,我们感到美国的法院和法律体系有其规范性的一面,但其缺陷之处不容忽视。首先,法律不高度统一,两重法院和法律体系并存,同一行为适用法律可以不同,这就难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美国实行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法律条文众多见杂,法院管辖和诉讼审判程序繁琐复杂,一般老百姓如坠雾中,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不熟悉法律的老百姓极难打赢官司。
     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相互制衡,保障实施民主制。法院作为美国政治“三驾马车”之一,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法院的权力影响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人不至。大到基本政策的制定,小到一个平民百姓的日常琐事,都可能在法院权力作用之下。一般来说,美国法院的权力可以归之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专政的权力。主要是通过惩罚犯罪达到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的。
     二是制定政策的权力。美国是个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一旦成立,就可以成为适用于其它相同事件的新政策。如十九世纪末期,在著名的布朗诉教育部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当时公立学校将黑人和白人隔离开来的做法为非法,由此制定了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政策。
     三是立法的权力。虽然立法权在议会,但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国家,法官制定法律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如1882年,通过判决埃尔默杀害自己祖父一案,制定了继承人如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的法律。
     四是经济管理的权力。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政府很少通过行政手段来干涉经济,而是靠法律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如政府对进口西红柿是否征税,则由法院判决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来确定。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