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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作者:邵  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西夏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大力吸收中原地区比较先进的文化,在婚姻制度上也尽量借鉴中原地区成熟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具有权威性的唐代法典《唐律疏义》和当时实行的宋代法典《宋刑统》对西夏《天盛律令》影响深远。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开的不平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最重要属性。在这一基本原则上西夏和中原地区是一致的。西夏的买卖婚姻由来已久。中原地区在婚姻成立过程中有所谓“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天盛律令》的条文中尽管没有按部就班地叙述,但在相关条目中出现了纳礼、食价、婚价、嫁妆、迎媳等缔结婚姻的类似环节。中原地区“出妻”制度中的“七出”也基本为《天盛律令》所接受,这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的明显体现。然而,西夏是以党项族为主体的民族政权,在社会传统习惯、社会发育程度上都存在不同于中原汉族地区的特点。将西夏《天盛律令》与《唐律疏义》、《宋刑统》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西夏的婚姻制度与唐、宋有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婚权的规定。由前述已知西夏婚姻制度规定的主婚权属于父母亲和期亲,是典型的包办婚姻。但从《天盛律令》对婚权的规定中,还可看出女子本人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主婚权,这可能是西夏党项族过去婚俗的遗留或影响。唐宋时期也允许寡妇守丧期满后改嫁,但宋朝受理学精神的束缚,寡妇改嫁往往受到非议。《唐律疏义》、《宋刑统》只是规定对强迫寡妇改嫁的处罚,而《天盛律令》还规定了寡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改嫁,使寡妇改嫁比较容易,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寡妇的再婚权。对婚价和嫁妆的规定。从《天盛律令》可以看出西夏对婚价和嫁妆的次第划分明显,数量规定具体,按官品大小、地位高低作出限制,不准超出。唐、宋律都规定“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并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像西夏这样详细区分婚价等级的婚姻制度,在中国中世纪还是不多见的。西夏法典对婚价还有变通规定,“实无力予价,则三年婿当往出劳力,期满,当予之妻子。”此规定更具特色。从《天盛律令》规定中不难看出,除劳役婚价外,西夏的婚价无论是多少种,皆为实物。西夏对婚价和嫁妆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对最高额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措施以及以劳力充婚价的做法、以实物为主的婚价和嫁妆形式,甚至可以不给嫁妆等,都比较适合于经济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西夏社会的实际。尽管西夏也是买卖婚姻,但不同的阶层有一个能够承受的婚价和嫁妆规定,客观上减轻了婚姻嫁娶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中原地区“嫁娶必多取资”的弊病。对良贱不婚的规定。一定等级或身份的家庭只能同相同等级或身份的家庭通婚,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普遍,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联姻原则。一般把这种婚姻制度称为等级或身份内婚姻。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种婚姻界限:良贱不婚、士庶不婚。这便是等级内婚的具体表现。唐宋时期,士族门阀势力渐渐消失,在婚姻制度上,士族等级观念已不被看重,“婚姻不问门阀”,但良贱不婚的制度仍然没有改变,而且有强化的趋势。《唐律疏义》在“奴娶良人为妻”条中指出:“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并具体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良贱为婚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必须离异。西夏社会中,“使军”被排除在有身份的官和普通民庶之外,属于“贱人”之类。他们的婚姻须由头监首肯。但在西夏这种良贱等级观念不像中原地区那样明显,良贱婚配的限制并不那样严格。这大概和西夏社会特别是党项族的传统习惯、封建礼教较为淡薄有关。西夏婚姻制度的特点从西夏法典和社会婚姻实践分析,西夏社会婚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姑舅表婚盛行。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亦即通常所称姑、舅、姨表兄弟姐妹婚。历史上很多民族都走过盛行中表婚之路。然而中表通婚毕竟是一种近亲结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渐渐不再被提倡,甚至在一些民族中被明令禁止。在社会比较发展的中原地区中表婚也延续不断,但到唐宋时期已在法律上禁止。《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然而,在当时社会上对表兄弟姐妹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并不完全排斥,政府也听之任之。西夏《天盛律令》中没有规定限制中表婚,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中表婚十分盛行。党项族的中表婚应是双边交表婚,即一个男子既可以娶舅父之女为妻,也可以娶姑母之女为妻。同一家庭的子女在双边姑舅表婚下,男性的岳父、女性的公公和他们的舅父应是相同的称谓;同样,男性的岳母、女性的婆母和他(她)们的姑母应是相同的称谓。西夏亲属称谓正反映了这点。姑舅表婚在西夏上层统治集团中,特别是在皇族中更为明显。如西夏第一代皇帝景宗元昊娶舅父之女卫慕氏,第二代皇帝毅宗谅柞娶舅父之女没藏氏,第三代皇帝惠宗秉常娶舅父之女梁氏:当然这种典型的中表婚除了反映西夏社会的一般婚姻习俗外,还有政治联姻的需要。卫慕氏、没藏氏都是党项望族,梁氏则是两代掌握朝柄的国相之家;皇室的中表联姻对社会上保持中表结亲无疑会起到提倡和强化的作用。妇女地位较高。西夏党项族自原始社会末期发展至封建社会只有几百年的时间,所以一些反映原始社会的习俗有所保留,在婚姻方面妇女地位较高就是传统习俗的遗存。比起当时的中原地区,西夏的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较高。女人报仇,仇人躲避不战,是古代女权的一种表现,是对妇女的尊重。至近代,有的民族内部冤家械斗时,若妇女站出来制止,冤家械斗即可停止。这与古代西夏党项族的习俗十分相近。西夏时期还有女兵参加作战。女兵,西夏语称为“麻魁”。西夏有女兵在当时各王朝中也是很有特点的,这也应看作是妇女有一定地位的表现。前述在西夏婚姻中,妇女在婚权上比宋朝妇女有较多的自由,寡妇改嫁也比中原地区宽松。《天盛律令》还规定:“诸人已为婚,婿未往,或男死或女死等,一律当罚有主婚价,女当嫁情愿处。”男女订婚后,若女婿未往迎娶,或男子已死女子则可嫁至“情愿处”。这也表明西夏妇女的婚权相对较多。西夏婚姻中有妻妾之分,子辈有嫡庶之别。但西夏的妻妾不像中原地区那样尊卑严格,嫡庶之间的差别也不像中原地区那样大。对非婚行为和非婚生子女的相对宽容。过去党项族的婚恋比较自由,这种行为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认识,是与当时比较原始的社会形态相一致的。当然这种自由的婚恋是不适应封建社会制度的。在私有制确立并发展以后,男子为了确保自己的继承人在血统上无可怀疑,就特别要求妻子保持贞节。西夏的私有制早已确立,男子在家庭中也早已居主导地位,男女的自由婚恋被买卖婚姻所取代。尽管如此,仍然能够在某些方面发现党项族传统习俗的遗留或影响。西夏法典对男女通奸的“非礼”行为,也要进行处罚,但处罚较轻。封建社会对非婚生子女都采取歧视的态度,但相比之下,西夏对非婚生子女显得宽容。党项原本是一个“衣皮毛,事畜牧,蕃性所便”的游牧民族,随着与汉族的接触与交往,封建化的步伐加快了。至西夏政权建立时西夏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封建国家。对于西夏法律与婚姻进行研究的根本目的即是在这方面作得初步探讨,以寻求西夏社会发展与消亡的一些历史踪迹。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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