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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专家建议稿)立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除紧急状态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规范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秩序,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的立法宗旨在于强调本法要"规范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同时,要明确本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和制度设计,其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

【立法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参考资料】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第二条 国家机关紧急权力的范围、紧急状态时期人权保护的标准、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适用本法规定。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国家机关紧急权力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参考资料】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第三条 国家机关紧急权力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加以确定,仅适用于本法所规定的紧急状态时期。

紧急状态时期包括紧急状态的请求、决定、宣布、实施、延长和终止。

紧急状态生效期限仅指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决定实施紧急状态的起止时间内的期限。

紧急状态生效期限由本法明文规定。

紧急状态生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战争时期除外。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基本制度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必须遵守紧急法治原则,符合紧急状态法所规定的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法律程序。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参考资料】1990年4月3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第3条第1款规定:实行紧急状态时,应指明作出此项决定的动机、期限和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界限。

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能有效地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

(一)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动乱、暴乱和骚乱;

(二)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的严重刑事犯罪;

(三)外来侵略的严重威胁;

(四)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等等。

紧急状态必须由依据本法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并经依法宣布后才能生效。

【立法目的】 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规定。

【立法要点】 本条强调了只有发生或即将发生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能有效地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才能宣布紧急状态,适用本法规定。这就很好地区分本法与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突出了紧急状态法的"特殊性"。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2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1990年4月3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第1条规定:紧急状态是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惨祸、流行病、兽疫以及发生群众性骚乱时,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根据苏联宪法和本法律宣布的临时措施。

第五条 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力体制可以有效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不得依据本法规定宣布为紧急状态。

【立法目的】本条进一步强调了紧急状态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本法在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应对紧急状态的不同的法律依据。紧急状态法一般不适用于日常的由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就可以应对的突发事件应急活动,而是适用需要通过改变日常的国家权力体制才能应对的最严重的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将一般紧急状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危机宣布紧急状态,该宪法第119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危险的传染病或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情况下,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另一种是因暴力事件蔓延和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宣布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1条还规定:在依照宪法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形下,公民在金钱、物质和劳务费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如何在宪法第十五条的原则指导下限制和中止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怎样采取和以什么样方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授予政府官员何种权力,对官员的地位应做何种修正和紧急状态下的管理秩序,以及上述种种规定对各种紧急状态分别适用的范围,均由紧急状态法规定。对于战争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作了区分于一般紧急状态的规定,该宪法第122条规定,如发生旨在破坏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比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更严重的大规模暴力行动,或发生战争、战争危机、暴动、反对祖国和共和国的武装叛乱或从内部或外部威胁国家和民族完整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等情况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经征询国家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实施不超过六个月的戒严。关于在戒严、动员和战争状态下适用的规定和如何处理事务、同行政机构的关系、如何限制或中止行使自由权利、公民在战争状态或出现战争危机逼近的情况下应负的义务,均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决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中止对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部分公民权利的保障,设定仅适用于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立法目的】本条是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期,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紧急权力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在实施紧急状态时期,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通过行使紧急权力的方式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参考资料】《尼泊尔王国宪法》第81条规定:如果国王认为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局势,可以发布文告宣布终止执行除本条以外的本宪法的一切条款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第七条 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不得基于立法程序修改宪法。

【立法目的】本条是限制紧急权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紧急状态法不得具有高于宪法的效力,是宪法的特别法。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参考资料】1978年《菲律宾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戒严期间不得中止实施宪法。《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发布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

第八条 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凡是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没有决定停止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继续生效。但继续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效力关系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本法优先使用的法律原则。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资料】《约旦宪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宣布戒严令后,国王可以不受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通过敕令发布保卫王国所必需的命令。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紧急状态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组织和指挥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与国务院紧急状态事务主管部门相一致的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组织和指挥机构,加强与国务院在组织实施紧急状态中的协调与合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紧急状态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组织和指挥机构。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的组织和指挥机构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的重点是有权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紧急事务机构来执行紧急状态法律以及决定紧急状态机关所发布的各种紧急命令。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参考资料】1990年4月3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第12条规定:为了协调参与消除紧急状况后果的部队的行动和指挥,以及为了组织同内务机构和国家安全机构的协作,受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者苏联总统、苏联内务部长、苏联国防部长、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之托可建立联合行动司令部并任命有关地方(地区)的警备司令。

第十条 国家建立应急战略物资储备系统。

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国务院紧急状态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紧急状态决定的需要,决定使用国家应急战略储备物资。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战略物资保障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要通过建立应急战略物质储备系统的方式来满足实施紧急状态的各种需要。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参考资料】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9条规定: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基金,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应急管理基金用于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预防、应急救助、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工作。

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国务院紧急状态事务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基金用于各种应急活动。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国家财政方面的保证。

【立法要点】本条着重强调要建立应急管理基金,以保证实施紧急状态时获得充分的资金和财力的保障。

【立法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2条规定: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0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二章 紧急权力

第十二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生本法所规定的紧急状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消除紧急危险事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决定紧急状态。

【立法目的】 本条是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的规定。

【立法要点】 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和本法规定决定紧急状态,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将一般紧急状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危机宣布紧急状态,该宪法第119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危险的传染病或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情况下,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另一种是因暴力事件蔓延和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宣布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十三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决定紧急状态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发布紧急决定的方式,中止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基本法律的部分内容在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生效。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具有对实施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紧急权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 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紧急状态时所享有的限制公民权利的紧急权力。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

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有权中止或修改宪法第三章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在遇到侵略或叛乱时,总统得因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不超过50天的时期内停止施行人身保护令特权。

第十四条 在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决定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有权通过紧急决定的方式,中止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法律的部分内容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生效。

国务院作出上述中止权利或法律生效的紧急决定,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批准的,国务院作出的上述中止权利或法律生效的紧急决定立即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予批准的,国务院作出的上述中止权利或法律生效的紧急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具有对实施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紧急权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在决定紧急状态时所享有的限制公民权利的紧急权力,但该紧急权力必须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制约。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

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参考资料】《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有权中止或修改宪法第三章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在遇到侵略或叛乱时,总统得因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不超过50天的时期内停止施行人身保护令特权。

第十五条 在实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紧急状态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发布紧急决定的方式,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时期为实施紧急状态的需要而导致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相应变动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重点强调在实施紧急状态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依据宪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11条又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参考资料】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如果某省省政府出现了无法行使宪法职能的局势,由总统宣布该省省议会的权力由议会代行,或需经议会批准方可行使。1981年《尼泊尔王国宪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如果国王认为,整个尼泊尔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受到战争、外来侵略或内部动乱的威胁,从而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局势,国王可以发布文告宣布赋予全国评议会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的、或由它们行使的一切权力或任何一部分权力,均归国王本人掌握。

第十六条 在实施由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期间,国务院有权通过发布紧急决定的方式,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依据宪法应当由国务院行使的职权。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时期为实施紧急状态的需要而导致国家权力配置机制相应变动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在实施紧急状态时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务院的部分职权以便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参考资料】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如果某省省政府出现了无法行使宪法职能的局势,由总统宣布该省省议会的权力由议会代行,或需经议会批准方可行使。1981年《尼泊尔王国宪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如果国王认为,整个尼泊尔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受到战争、外来侵略或内部动乱的威胁,从而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局势,国王可以发布文告宣布赋予全国评议会其他政府机构或当局的、或由它们行使的一切权力或任何一部分权力,均归国王本人掌握。

第十七条 依据本法规定可以行使紧急权力的国家机关,只能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按照本法规定或者是有关的紧急授权决定行使紧急权力。

【立法目的】本条规定了紧急权力生效的条件。

【立法要点】本条明确了紧急权力只能由特定机关在特定时期行使,以避免紧急权力被滥用。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参考资料】《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68条规定:除非依照本宪法规定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不得终止执行本宪法的任何条款。

第三章 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依据本法决定紧急状态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紧急决定的方式,限制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设定公民在紧急状态期间应当履行的紧急义务。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时期公民权利可以被依法限制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赋予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同时有权决定限制公民权利,增设法律义务。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4条规定: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

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第135条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总统有权中止或修改宪法第三章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在遇到侵略或叛乱时,总统得因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不超过50天的时期内停止施行人身保护令特权。

第十九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在宣布实行紧急状态的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非中国公民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发布的紧急决定,其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予以保护。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时期非公民具有遵守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义务。

【立法要点】本条着重强调在实施紧急状态时期,非公民与公民具有一样的遵守紧急状态法的义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均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华进行相关活动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1993年5月5日《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每个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均由于其国籍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享有公民权利和自由,并且根据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理由、条件和程序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不得通过发布紧急决定的方式,限制公民享有的下列最基本的人权:

(一) 生存权;

(二) 不受虐待或者酷刑;

(三) 不受奴役或者苦役;

(四) 不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受到监禁;

(五) 受到公正刑事审判的权利;

(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七) 宗教信仰自由。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下最低标准的人权事项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相一致的紧急状态下不可克减的权利。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参考资料】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50条第6款第1项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依据第5款而使议会的权力扩大到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或涉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地方法规或习俗的任何事项;不得依据第6款而使同宪法关于上述任何事项,或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规定生效。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行使紧急权力的国家机关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量避免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时期紧急权力限制公民权利应遵守比例原则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紧急权力必须受"比例原则"的限制。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机关因行使紧急权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因实施紧急状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的是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1990年4月3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或者由于进行有关停止或取消紧急状态的工作而遭受损失的公民,由相应的国家机构以及企业、机关、组织向其提供住处,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就业方面给予协助和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能有效地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有权依据本法规定决定有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立法目的】本条明确了决定紧急状态的法定条件。

【立法要点】本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决定紧急状态的权力。

【立法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将一般紧急状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和严重经济危机宣布紧急状态,该宪法第119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危险的传染病或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情况下,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另一种是因暴力事件蔓延和公共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宣布紧急状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适用于平常时期的国家权力体制不能有效地加以消除的紧急危险事态,必须采取戒严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规定决定在有关地区实施戒严。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戒严法适用条件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一旦条件成熟,可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规定来应对情况严重和紧急的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2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第3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参考资料】1978年《菲律宾宪法》第7章第18条规定:在遇到侵略或叛乱时,总统得因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在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停止施行人身保护令特权,或在菲律宾全国或任一地区实施戒严令。

第二十五条 需要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如果正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国务院提请宣布紧急状态的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紧急状态提请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应当由国务院提请,以确保提请事项的重要性。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二十六条 需要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决定。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决定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如果正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国务院应当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请宣布紧急状态的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紧急状态提请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应当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请,以确保提请决定事项的重要性。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3条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应当载明紧急危险事态的性质和状况、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域范围和实施紧急状态的起止时间等事项。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紧急状态命令法律事项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紧急状态提出了法律形式要件的要求,以规范紧急状态的决定程序。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1条规定: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参考资料】1990年4月3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法律》第3条第1款规定:实行紧急状态时,应指明作出此项决定的动机、期限和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界限。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特别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参考资料】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二节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

第二十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直辖市、自治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国务院的提请报告应当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容应当包括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区域、期限、实施措施和是否需要授权,附件中应当包括有关事实的原始材料和社会危害评估依据。国务院总理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1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不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有新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可以再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审议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紧急状态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4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参考资料】1968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第17次补充法》第115条第10款第2项规定:联邦政府的紧急法案,在送交联邦议院的同时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立即共同对法案进行辩论。凡这种法案成为法律,都必须经过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而且需要大多数表决。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举行会议或者紧急会议审议国务院提请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会议可以要求国务院对其报告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或者不进入紧急状态。决定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应当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的同意。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涉及执行宪法和本法重大授权的事项,必须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紧急状态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行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区域、期限、实施机构及其权限、应急措施、应急授权、对实施紧急状态机关的监督办法和决定的生效时间、条件等事项。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紧急状态的法定审议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律审议程序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4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参考资料】1968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第17次补充法》第115条第10款第2项规定:联邦政府的紧急法案,在送交联邦议院的同时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立即共同对法案进行辩论。凡这种法案成为法律,都必须经过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而且需要大多数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在上述期限内不足以控制危机和恢复正常秩序的,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延长紧急状态。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需要延长的,国务院应当最迟在原来期限结束前5天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延长紧急状态的书面请求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立即举行紧急会议审议国务院要求延长紧急状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1天内作出延长或者不延长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不予延长的决定,国务院应当按时解除紧急状态并停止执行有关措施。

累计实行全国紧急状态的时间不得超过45天,累计实行个别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紧急状态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生效期限、延长事项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决定紧急状态必须受到期限或时间的限制,以致来控制决定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紧急权力。

【立法依据】《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2条第7款规定:总统应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30天内召集议会联席会议并将上述公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参考资料】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第三十二条 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届满,不需要延长或者没有完成延长法律程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决定紧急状态解除,并按照法定程序宣布或者公布。解除紧急状态后10天内,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紧急状态的实施报告。

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届满,不需要延长或者没有完成延长法律程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和宣布解除紧急状态的,应当视为紧急状态已经解除。

解除紧急状态后,所有适用于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措施,应当立即停止施行。没有及时依法解除紧急状态,或者决定解除后实际上继续施行紧急状态应急措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国务院立即提出报告,必要时可以决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违法继续施行紧急状态措施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或提出立法监督的建议。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失效和解除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紧急状态在生效期限之外不得自动延长,由此对有关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力实行有效的法治原则的控制。

【立法依据】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参考资料】《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2条第7款规定:总统应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30天内召集议会联席会议并将上述公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批。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三十三条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或者不能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对社会生存和国家生存特别急迫的严重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必须立即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务院可以决定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进入最高级别的预警期或者决定和宣布进入临时紧急状态,并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请求确认。实行临时紧急状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立即举行紧急会议审议国务院要求确认进入临时紧急状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国务院应当立即解除临时紧急状态并停止执行有关措施。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临时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既肯定了决定临时紧急状态的制度,同时又对此种制度加以严格的法律限制。

【立法依据】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市、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或者个别省、市、区紧急状态的延长、解除,对国务院实行临时紧急状态的确认或者不确认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应当包括发布主席令的根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生效的时间,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全部内容。

主席令应当通过国家通讯社以中文和英文同时公布,国家举办的新闻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刊登或者播放。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宣布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的法律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宣布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的程序要求。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参考资料】1962年《科威特宪法》第69条规定:埃米尔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有必要,得以特定程序宣布戒严。

第三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

第三十五条 发生应当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国务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或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求作出决定,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发生了依法应当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应当向国务院提出进入紧急状态的请求。请求报告应当载明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区域、期限、应急措施以及是否需要授权,附件中应当包括有关事实的原始材料和社会危害评估依据。省长、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和国务院部门首长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提请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审议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必须基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所提起的请求。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应当举行常务会议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可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要求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请求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得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多数的同意。该决定应当规定实行紧急状态的区域、期限、实施机构及其权限,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监督办法。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紧急状态的程序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对国务院决定紧急状态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决定紧急状态行为的合法性。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参考资料】《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20条规定:当出现旨在破坏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大规模暴力行动的严重迹象,或公共秩序因暴力事件遭到严重破坏时,内阁在总统的主持召集下,在征求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得宣布在国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区,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紧急状态。

第三十七条 出现法律尚未规定的新型突发公共事件,不立即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不足以控制危害局面的,国务院可以决定进入临时紧急状态。决定和宣布进入临时紧急状态的同时,应当立即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确认。临时紧急状态不得超过5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举行紧急会议审议国务院要求确认进入临时紧急状态的请求,并在5天内作出确认、不确认或者授权的决定,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进入临时紧急状态的程序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既肯定了决定临时紧急状态的制度,同时又对此种制度加以严格的法律限制。

【立法依据】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在上述期限内不足以控制危害局面和恢复正常秩序需要延长紧急状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最迟在原来期限结束3天前向国务院提出延长紧急状态的书面请求报告。但是累计实行紧急状态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国务院应当举行常务会议审议要求延长紧急状态的请求,决定延长、不延长或者解除紧急状态,或者直接决定延长、不延长或者解除实行紧急状态。国务院作出不予延长的决定,实行紧急状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执行紧急状态的应急措施。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生效期限以及延长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紧急状态在生效期限之外不得自动延长,由此对有关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力实行有效的法治原则的控制。

【立法依据】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三十九条 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届满,不需要延长或者没有完成延长法律程序的,国务院应当决定并宣布解除紧急状态。紧急状态解除后,有关紧急状态的所有措施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届满,不需要延长或者没有完成延长法律程序,国务院没有作出决定和宣布或者公告解除紧急状态,应当视为紧急状态已经解除。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失效和解除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在生效期限之外不得自动延长,由此对有关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力实行有效的法治原则的控制。

【立法依据】1955年《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经法律批准,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第3条规定:批准紧急状态超过12天的法律,确定紧急状态的最后期限。第4条规定:从政府辞职或国民议会解散之日起整15天之后,批准延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失效。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四十条 国务院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和延长、不延长和解除紧急状态的决定,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令应当包括国务院决定的根据、生效的时间,并公布国务院决定的全部内容。国务院令应当通过国家通讯社以中文和英文同时公布,国家举办的新闻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刊登或者播放。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宣布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应当由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公布。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参考资料】1975年《希腊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共和国总统,在严重扰乱或明显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得发布由总理副署的命令,宣布在希腊全境或局部地区实行戒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和延长或者不延长紧急状态和解除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国务院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临时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延长、不延长和解除紧急状态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不适当,可以要求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或者决定撤销国务院作出的的上述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发生了依法应当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形,国务院没有及时作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可以要求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延长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延长需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严格监督。

【立法依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参考资料】《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2条第7款规定:总统应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30天内召集议会联席会议并将上述公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章 紧急状态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期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行使的职权,可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暂时代为行使,或者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使。

暂时行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为在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机构和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应当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实施。

【立法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期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乡(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行使的职权,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暂时代为行使,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使。

暂时行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乡(镇)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为在紧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机构和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负责具体实施紧急状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情况危急时,可以请求国务院直接组织实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时,可以向国务院请求中央军事委员会指派当地驻军协助实施紧急状态的命令。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实施紧急状态特殊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国务院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国务院自己决定的紧急状态。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参考资料】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六章 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决定的紧急状态,不得中止宪法的效力。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决定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也不得终止宪法,突出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参考资料】《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发布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决定的紧急状态,不得中止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决定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作出的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既不得中止宪法,也不得中止基本法律的效力。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参考资料】《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发布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

第四十七条 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紧急状态期间,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暂时中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暂时停止行使权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实施期间,凡是不能很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暂时停止履行相关职权。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条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实施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期间,有关的省级以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暂时中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暂时停止行使权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实施期间,凡是不能很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暂时停止履行相关职权。

【立法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条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实施紧急状态期间,法律时效中断。

【立法目的】 本条是关于法律时效的规定。

【立法要点】 本条明确了实施紧急状态的时间可以作为法律时效中断的期限。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十条 实施紧急状态期限届满,除非继续延长实施紧急状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恢复履行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职权与职权、权利与义务。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解除紧急状态后恢复各项权利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紧急权力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暂时性和相对性,一旦解除紧急状态,必须立即恢复各种权利。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参考资料】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实施紧急状态期间,具体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滥用紧急权力,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行为豁免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因实施紧急状态决定而采取的合法紧急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滥用紧急权力的除外。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紧急状态,三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紧急状态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四分之三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提请审查的紧急状态决定认为不符合宪法的,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不符合宪法的紧急状态决定遭受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紧急状态行为的法律监督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重点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的合宪性的监督机制。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1项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资料】《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2条第7款规定:总统应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30天内召集议会联席会议并将上述公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三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紧急状态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对提请审查的紧急状态决定认为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因国务院作出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紧急状态决定遭受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决定紧急状态行为的法律监督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重点针对国务院决定的紧急状态的合宪性的监督机制。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项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资料】《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32条第7款规定:总统应在紧急状态宣布后的30天内召集议会联席会议并将上述公告提交联席会议审批。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国家赔偿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实施紧急状态行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因实施紧急状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国家赔偿。

【立法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国家赔偿经费由省级财政支付,必要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向国务院申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违法实施紧急状态的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国务院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立法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参考资料】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30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不遵守紧急状态的各项规定履行职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有实施紧急状态的职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公然对抗实施紧急状态的命令,拒绝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应对紧急状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本条是对不履行实施紧急状态法律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设定的法律责任。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不履行实施紧急状态法律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以暴力方式阻挠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重或从重处罚。

对公然对抗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实施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可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立法目的】本条是针对抗拒实施紧急状态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以暴力方式阻挠实施紧急状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重或从重处罚。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6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追究实施紧急状态不力的法律责任、针对实施紧急状态提起的权利救济请求或诉讼,应当在紧急状态解除后进行。

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可以在实施紧急状态期间,通过特殊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判,作出判决,并及时予以执行。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追究实施紧急状态不力法律责任的相关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突出强调因实施紧急状态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追究,而应当在解除紧急状态后追究,避免给实施紧急状态活动造成阻碍。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实施紧急状态的行为构成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不可抗力因素。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紧急状态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豁免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国家机关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豁免的法定条件。

【立法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施中出现的相互衔接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发布决定的形式作出具体解释。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本法与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本法与戒严法、突发事件引对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界定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行使。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参考资料】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条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前修订完毕,并在重新公布后实施。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本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确立了紧急状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立法依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参考资料】《约旦宪法》第125条规定:宣布戒严令后,国王可以不受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通过敕令发布保卫王国所必需的命令。

第六十一条 本法为宪法之特别法,与宪法修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法目的】本条赋予了本法以宪法效力,是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决定和实施紧急状态属于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紧急权力,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本法规定相抵触。

【立法依据】《阿尔及利亚宪法》第123条规定:在战争状态期间,宪法暂停生效,国家元首行使一切权力。

【参考资料】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50条第6款第1项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依据第5款而使议会的权力扩大到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或涉及沙巴州或沙捞越州地方法规或习俗的任何事项;不得依据第6款而使同宪法关于上述任何事项,或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规定生效。在紧急状态宣布生效期间,如议会认为处于紧急状态的需要,得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而不受本宪法任何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本法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通过,始得生效。

【立法目的】本条是关于本法通过程序的规定。

【立法要点】本条强调了必须按照修改宪法的程序来通过本法,从而使本法具有宪法一样的效力。

【立法依据】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资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68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第17次补充法》增加第10章"防御状态"。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