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讨论过程中,与会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上加以认真研究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比较中肯和有学术价值的建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律标志是什么?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表现在哪些方面?立法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在宪法之下,其他部门法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体系的开放性?如果有,可以向哪几个方向拓展;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适用是否具有一定影响作用?如果有,表现在哪些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制度上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技术上可以怎样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立法民主原则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存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一致的党的政策体系、国家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后法律体系时代",立法工作的重点应当集中在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存在是否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权体系为前提?我国地方立法的性质是授权立法,还是自主立法?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是否存在地方立法权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有体系化的必要和可能?地方立法中的分类整理、整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地方立法的"特色"能否成为地方立法体系化的现实需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如何体现法律体系自身科学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形式体系在法理和制度上能否成立?根据是什么?制定地方立法规划的立法依据是什么?立法规划是否要考虑法律体系的要求?在法理和制度上提"地方性法规体系"和"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存在什么障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地方立法机关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
此次会议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不到一个月召开的,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举行的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也是北京市法学会2011年学会工作的一个亮点。与会者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值得法学理论界和国家最高立法部门值得深思和加以关注的问题,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