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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角度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作者:翟国强
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翟国强在题为“从宪法学角度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主题报告中,分析并阐释了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建议。首先,翟国强博士通过引入规则之治与关系治理这对分析范畴,认为两种治理方式各有利弊,而中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正是从关系治理向规则治理过渡的阶段,这个过程中容易发生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因此如何缩短这样的转型过程,如何尽快实行规则治理,以避免其中可能发生的一些正当性危机就是关键所在。其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或者说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现实中,法律规则被社会实践架空既扰乱了公民对法律的合理期待,更导致了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法律实施环节的问题,又有立法质量的问题。立法质量问题第一表现为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比如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不一致或相抵触、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不衔接或有矛盾相抵触等;第二就是法律体系当中有很多概念不是法律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一些政治性的概念,这说明法律体现的独立性还不够。而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保证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体而言,一方面是要在现有的立法程序中纳入更多的利益诉求,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特别是在立法讨论、立法起草的过程中增加参与的广度;另一方面,就是要强调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既有的民主立法程序之外启动宪法性审查,为基本权利的侵害提供一个最后的救济途径,使社会诉求和矛盾在法律体系内得到化解。最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要的是将法律清理机制常态化,发现问题随时审查,而且可以在具体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及时转接有关机关来处理;第二个就是落实现在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第三是要注意对立法不作为现象的研究,比如很多法律中明确授权有关机关制定配套立法,但相关的法律规则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这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