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刑法修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报告的主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刑法修改”。他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行刑法典不是一部完善的刑法典:第一,是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特别是治安拘留)制度没有纳入刑法的范畴。这两个制度在刑法和行政法领域都比较边缘化,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性质,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却属于行政治安处罚的范畴。由此,无缘规范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刑法典,虽然在形式上走到了法律体系的前面,但是从内容上看却是一部不完善的刑法典,它仅相当于西方国家刑法中的重罪部分,而轻罪部分也就是我们的劳动教养、违警罪部分即我们的治安处罚,都游离于现行刑法典之外。需要表明的是,将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纳入刑法的范畴,并不是说一定要废除现行的治安处罚法和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制定统一的刑法典,而是指根据法理和国际人权公约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最低要求,劳教和治安拘留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后果,必须要经过司法的裁决。第二,是现行刑法中没有系统的保安处分措施。一般国家的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都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而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仍零散的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中,程序很不规范。比如说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危害社会安全,更不能否定其患精神病的事实,将其毙掉。如此,不仅对有关当事人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社会的安全亦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就是怎么做好刑法修订工作。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我国的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所以现行刑法注定是一部不完善的刑法,其修订的频率很高。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个刑法修正案,1个决定,十几个立法解释,现在还在酝酿第8个刑法修正案。如今,结构性社会转型还没有结束,国内外形势亦在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社会的不确定性带来刑法修改频率之高,引发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8个刑法修正或其他修改文件,几乎都是一股脑地提高刑罚,增加罪名,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所幸的是,最近立法机关正在研讨的第8个刑法修正案,拟限制和减少包括死刑在内的部分罪名,真正符合了宽严相济的精神。二是,刑法解释和刑法修正分不清楚。刑法修正是面向未来的,不溯及既往;刑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如果以刑法解释代替刑法修正的方式,就违背了公民在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将有失公正。三是,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演变,仍是中国刑法在实现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远远没有完成的任务。现在我们的刑法中很多的条款革命的色彩非常浓厚,国权的色彩非常浓厚,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色彩非常淡薄。比如刑法中关于宗教犯罪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另一个是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前者是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后者是打击邪教。实践中,前面这个罪名几乎找不到案例,后面这个罪名的案例则比比皆是,这说明我们用刑法打击宗教犯罪的多,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则被架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