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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浅见

作者: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报告的主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浅见”,指出今年国家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其中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应的初级的法律体系。他认为,中国的法治的发展应该有一个从革命法,到治国法(或称为管制法),再到理国法的过程,而我国目前还处在管制色彩极为浓厚的治国法阶段,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公众参与的渠道狭窄,包括参与立法、参与监督、参与法律法规的合宪、合法审查的渠道狭窄甚至没有。二是,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的缺陷。法律体系包括国家的管理和社会自我调节两个方面的治理,而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政治方面和道德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在政治立法方面,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仍然不足;在道德法制建设方面,那些传统的用道德来约束的行为现在不得不用法律来约束,比如说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由此,特建议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道德法制建设经验,制定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三是,现行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部《公众参与监督法》。四是,《环境保护法》修订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而环境立法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失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将修订《环境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立法工作重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中的一些原则、制度都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要求了;另一方面,1989年《环境保护法》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十几部环保单行法律,《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立法方面的一个基本法已经被其后制定的单行法律架空了。此外,在环保立法方面,环境风险预防的控制法、环境安全法等也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要解决的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