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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形成

作者:胡水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主任胡水君研究员报告的题为“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形成”。他在报告中从历史意义、当代特点和未来发展三个方面谈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个人认识。首先,就历史意义而言,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成就应从民族国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因为,法律体系与国家之间具有一致性,构建法律体系是建设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努力的外在表现,由此可以说,30年的立法进程,其实是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法治化和国家化的一个过程。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有着双重的历史作用:一方面,法律体系在改革进程中,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起到了很强的推动和变革作用;另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表现出一个很明显的地方经验和时代特点。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特点和目前处境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立法与司法。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立法的主体,而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不可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主体,这种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逻辑的成分明显地要重于经验的成分。二是,国家与社会。由于我国采取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改革开放30年间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活动而自发形成规则非常不充分,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某种不一致,甚至是脱节,与此对应,法律为适应实践的发展亦被频繁而快速地修改。三是,制定与执行。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乡镇长直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在事实上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四是,政治与法律。尽管与建国头三十年相比,政治和行政越来越多的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最后,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评价和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特点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们在整体上体现了一种法制主义的色彩。就现实条件来说,法制主义有时会因为对政治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获得很大的认同,但着眼于长远来说,其中很多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概言之,如果说在改革开放的头30年,通过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那么,在未来40年的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之后,法律体系和国家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势必成为时代的历史任务;而法律体系要在民主建设中更有效地发挥基础作用,重要的是实现法治主义到立宪主义的历史转变。由此,胡水君研究员认为,沿着从法制主义到立宪主义的发展线索看,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需要从权利保障、程序限制和扩大民主三个方面努力。即将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融入到法律体系之中;从程序上,加强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的有效规范、限制和监督;在选举和民众参与中,切实扩大人民民主,并在法律体系中为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