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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4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作者:高  珣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争的事实,对全球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亦成为社会各界不可回避的课题。中国的法学界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处境与命运如何?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这一主题,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于2004年5月29日至5月31日,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举行学术研讨会。来自祖国大陆高校、研究机构的法文化学者与来自台湾地区及韩国、日本的学者五十余名,畅所欲言,圆满完成研讨会的各项议题,深化了对全球化的认识,取得一些共识,碰撞出一些火花,在思想的交融中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与友谊。
    在陈鹏生会长的主持下,理事会首先开会探讨研究会自身的建构与此次研讨会的各项具体议题。理事会讨论认为,当前是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发展的大好时机,壮大研究会队伍,扩大研究会与各界的交流,是进一步繁荣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必然要求。理事会决定增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陈金钊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徐永康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夏锦文教授为研究会副会长;决定在今年适当时候专门召开理事会,增加理事人选,设立常务理事。陈鹏生会长指出,只要在法文化领域有一定造诣并热心于研究会工作的,就欢迎其加入到理事会中。此次研讨会决定召开三场专题讨论会,通过主题发言、自由发言与主持人评议的形式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是否存在法文化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法文化的影响"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文化研究如何应对"等主题进行研讨。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是否存在法文化的全球化
    研讨会以探讨全球化的基本理论问题为起点。与会学者认识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扩散,"全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扩展到社会其他领域,"法律全球化"的概念随之出现。正如"全球化"概念来自西方一样,"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也出自西方学者,主要是美国学者之口。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20世纪末,世界范围的"全球工厂"纷纷涌现,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穿越国境的投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世界范围的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法规的影响也日趋增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改变原法律结构,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法律全球化"的问题。
    但"法律全球化"强调的只能是法律的技术性,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律愈来愈技术化。技术性的法律是不因文化而有差异的,是可以自由地引进和输出的,不仅如此,经济全球化还致使法律技术性的强化和法律文化性的弱化。这正是其最有争议之处。
    法律全球化涉及到移植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法律文化是个多维向度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色彩,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结构、制度安排、民族特性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联系在一起,使世界各国、甚至各地区的法律文化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是各国在经济上的日益一体化,要求不同的国家适用共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反过来势必影响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价值。可见,只有人们对法律在价值取向、存在形式,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四方面具有共同性认识时,法律才有可能全球化。
    作为"全球化"的"化"字,学者普遍认为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渐进的、变革的连续过程,它不仅标志着在"全球化"这一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目标和方向,同时也标志着世界各国法律所达到的一种状态和程度,更反映了世界各国法律在发展方向所展现的一种事实和结果。当然也有学者存在不同看法,他们提出,如果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即各个国家的"全球化"存在不同的层级划分的话,那何谓"全球化"?
    总之,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全球化不是全盘的西方化甚至美国化,它应是互动的前进的过程,是共性与个性并存的,全球化不是要取消个性,因为从文化的角度看,没有传统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法律技术的全球化是可能的,法律文化更多的则是多样性。
    二、经济全球化对本土法文化的影响
    在对"全球化"达成基本的共识之后,学者们深入下去,探讨经济全球化对本土法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对儒家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它在今天的处境与命运将会如何?
    不少学者提出儒家传统法文化是建立于等级制基础之上的,与当今全球化法治要求格格不入,中国需要培育新的法文化传统。首先,中国固有法秩序与西方近代法秩序差异很大,前者是整体出发型的,后者是个体出发型的,使得中国个人没能依据法来提出自己的主张;西方近代法秩序是世界被现实的世界和法的世界双重化后,再由法的世界统治现实世界从而实现两个世界的再次统合。在中国,法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之间没有媒介,二者是合为一体的。两种法文化的差异极大,这就需要在法的平面与现实的平面之间寻找一条通道,使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能够顺利导入社会实践并被人们真正利用。
    其次,一些日本学者提出东亚各国反立宪主义的传统,使得东亚国家对公权力的制约相当微弱。儒家法律文化的真义在于依法律或刑罚维护礼治,不具备对权力的制约。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在法律层面的要求之一就是实行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真谛是通过宪法来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与制约,从而巩固政权,进而保障人权。缺乏立宪主义基因的东亚各国文化,需要培育起宪政文化。
    一些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世界各国对法治的探讨最终都将落实到情、理、法这一儒家传统课题上,"21世纪是儒家法文化的世纪",对儒家传统法文化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儒家传统中存在通过神灵与自身的制约等途径来对权力进行制约,儒家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是可以转化为今天有用的东西来促进我们的法文化建设的,不应全盘否定儒家传统法文化。儒家传统法文化的精神是非常丰富的,是需要我们去理解与探讨的,而不应当完全去适用美国或西方的法律文化思想。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新规则,但经济全球化也有可能成为我们发展中的陷阱。因为全球化浓缩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使其成为一个早产儿,容易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而儒家思想恰恰是防止全球化陷阱的一道有力的屏障。儒家传统中的一些精神,如政府与知识分子合作精神,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稳定;儒家传统"合而不同"的思想,不易使人们走向极端化等等,这些儒家传统中的精华在全球化背景下也是非常具有价值的。
    来自韩国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东亚以儒家思想为主形成了共同的法律文化,但近一个世纪以来,东亚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否适用还是一个有待时间检验的问题,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精神基础,西方从希腊找到了法律精神,而东亚根据儒家的伦理与精神来建立一个东亚的法律体系是可行的。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文化研究如何应对
    全球化趋势引发了后发达国家的深深忧思,它们面临从简单社会到复杂社会的转型,从荣誉社会到利益社会的转型,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转型,从依附社会到主体自治社会的转型,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法文化研究应该为这些转型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在前两个论题的基础上,研讨会的最后一天,学者们把焦点落实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文化研究本身的应对上来。
    1、法文化研究立场的转变
    全球化在经济领域已是一个事实判断,在这种立场支配下,我们应以全球化的视野,重新审视和探讨法文化的研究。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应当重视观念更新,应当多研究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研究法文化时立场应有所转变。以往我们大多关注立法工作,注重完善法律规范,把自己置于统治者或立法者的立场展开研究,这种研究立场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法律制度永远不可能完善,应将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融合起来,适当地把自己置身于司法者的角度展开研究。
    2、关注具体法文化的构建
    尤其突出的就是诉讼法文化的构建,虽然中西诉讼法文化都是以秩序和公平为终极目标的,但中国侧重于秩序构建起来的传统诉讼文化加上与自然经济相联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传统诉讼法文化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指出除了制度的构建和观念的培养之外,还应重视司法技术的研究,即司法技巧的问题,如关注法官的品德与才能,法官诉讼审判的经验与技巧等。
    3、拓展法文化的研究领域
    以薛梅卿为代表的学者呼吁学者关注监狱法文化的研究。她指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刑法文化,刑事法的执行落实到监狱上,对刑法的研究与对监狱法制的研究两者不可分割,监狱法文化的研究不可或缺。赋予儒学精神中的感化教育以时代精神,对监狱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这是中国监狱文化中的亮点,值得学者们探讨。
    此外,一些学者提出将法文化的研究扩展到法哲学领域,这将有助于使法文化的研究更具深度和指导意义;一些学者认为全球化背景之下更需要关注自身,关注民间的调查,他们对黔东南苗族的林业契约进行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地方法史的研究,对《回疆则例》进行考查,对威海卫的法制史进行研究……三场研讨是短暂的,但威海的碧海蓝天之间,留下了学者们充满着智识与智慧的思想交流,引发了彼此更深的思考,给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的研究带来了新的生机。
    
    作者简介:高珣,女,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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