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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不能简单理解为禁食

SARS病毒给滥捕、滥杀、滥吃野生动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紧张修订,针对该法修订的背景、如何修订等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林业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巴连柱。记者: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与SARS疫情的发生有没有关系?
    巴连柱:该法的修改与SARS没有直接关系,只能说SARS加快了修改的步伐。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于1989年开始实施的,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该法的修改,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从1997年就开始作初步的调查研究。2000年3月以来,国家林业局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构筑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新框架,在此基础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工作,数易其稿,已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稿草稿》。
    记者: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巴连柱:这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职责,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机制,猎捕管理,驯养繁殖管理和经营利用管理等等。
    记者: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会不会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外有无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巴连柱:从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的法律条文没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样的明确规定。
    从法律角度来说,“禁食野生动物”要看从哪个角度来禁食。首先是禁食的范围,其次是食用方法,另外还涉及到食品卫生、动物检疫问题,也涉及到传统文化、宗教感情等社会因素。从我国建国以来的情况来看,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是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的,不区别情况,笼统地说禁食野生动物可能会限制人们在食物开发等方面的发展。当然,有些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禁食”的地方性法规。
    现在既然提出“禁食”的问题,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会加以考虑,规范涉及食用的几个环节,如野生动物来源渠道、食品卫生、动物检疫等等。
    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切断野生动物疾病、疫病向人类传播,关键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首先是在猎捕环节,要实行普遍保护原则,从野外猎捕所有的野生动物都要经过严格批准。其次是经营利用环节,实际上是驯养繁殖的问题,对驯养技术比较成熟的、能够大量驯养繁殖的,或能够达到产业化程度的野生动物,经过专家科学地论证和评估,我们考虑列出一个名单来,这些动物经过批准后可以驯养繁殖;未列入名单的,就不能驯养,也就不能食用,如果食用了,就是违法行为。第三,要加强卫生检疫工作,引导人们不吃非法获得的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记者:我国参加了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
    巴连柱:我国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间合作,于1980年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主要规范国家之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问题。该公约有三个附录,附录一是禁止商业性贸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该名录上的物种只有在用于科研或展览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附录二是有限制地进行商业性贸易的物种;附录三是各个国家提出的需要国际协作进行保护的物种。凡是列入附录一和附录二的物种,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必须获得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的许可。我国专门设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它负责与公约的秘书处和各个成员国进行联系,并对我国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列入公约附录的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发放允许进出口的证明书,同时对进口国外的列入公约名录的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口的证明书。公约每两年召开一次成员国大会,不定期召开一些专业委员会的会议。
    我国于1992年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主要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我国还参加了《湿地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等等。另外,我国还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签订了保护候鸟的双边保护协定。
    记者: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考虑与国际接轨?如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巴连柱: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肯定会考虑一些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通行做法和立法经验,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比如,界定野生动物的标准,要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即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和昆虫类等;在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措施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对栖息地植被改造过程中火与水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从而完善栖息地的功能。又如,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问题,南非一些省的做法是省议会通过立法授权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物种的情况随时公布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再如,阿尔巴尼亚法律上规定建立猎人协会,由猎人协会对狩猎者进行培训,对狩猎者进行资格认定。这些做法,我们会考虑借鉴。当然,对于国外的经验,我们只能是根据我们的国情进行借鉴,不可能照搬、照抄。
    (作者: 张立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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