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法制化

——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作者:缪军
2003年5月9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应急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应急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这是政府通过制度化的社会安全防护机制,介入并尽可能地降低甚至消弭现代社会中公众所面临的防疫、药品、环境、核能等带来的高度不确定风险。《应急条例》的颁行,对于防控非典等突发性传染病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作为风险社会的因应之道对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一般的公共卫生问题不在此列。以往,人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没有多少感觉,近一两年来,发生了一些很紧急的公共卫生问题,特别是今年的全国非典疫情,让人们深切地感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厉害,《应急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适逢其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概念有两个要素:一是突然发生,没有预见性;二是已经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表现形式为: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非典疫情等,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上报疫情;制定应急预防方案;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对就诊病人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情况等。
    三、社会公众应做与不应做的有哪些?
    《应急条例》不仅跟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密切关系,而且跟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公众可以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公众不可以做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有哪些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根据《应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本县级政府报告,并必须同时向市(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级政府报告,同时可以向省级政府报告。市级政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报后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除了这种“一杆子插到底”的疫情报告制度,《应急条例》还规定了疫情横向通报制度。接到发生疫情报告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疫情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毗邻省、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各知晓疫情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应急条例》除规定不得隐瞒、谎报疫情外,比《传染病防治法》更为完善的是,增加规定不得“缓报”,即报慢了也不行。
    六、什么是隔离措施?在什么情况下,哪些部门有权实施隔离措施 ?
    隔离措施,指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采取隔离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区、流行区域、被污染的场所、饮用水等实施封锁或封闭。
    七、拒绝隔离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成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采取的隔离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规定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怎么办?
    交通工具上一旦发现需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包括同行乘客和司乘人员,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简而言之,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怎样处置 ? 一句话:前方停靠点,隔离!
    九、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违反有关规定,分别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未能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等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以及有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不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否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蛊惑人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作者:缪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