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打胜防非这场特殊战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网上座谈摘要
新闻背景
5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卫生部新闻办公室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网上座谈会。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普法网、卫生网、千龙网、搜狐网、新浪网进行了网上直播。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与十余位法律、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到场,就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大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提问。以下是这次座谈会的嘉宾和网友在线交流部分摘要。中国普法网对座谈会进行了全程网上文字直播,欢迎登录(http://www.legalinfo.gov.cn)了解座谈会详情。今天,本报特刊出详细摘要。
问:为什么举办这场次网上座谈会?
张剑(中宣部宣教局副局长):在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前,我们靠什么打胜防治非典战役?靠精神武器,靠科学武器,靠法律武器。精神武器就是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政治优势;科学武器就是发扬科学精神,做好科学预防,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法律武器就是让广大群众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依法履行防治非典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法规宣传具有思想性和政策性,需要艺术性和知识性,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辟新渠道,采取新措施,运用新方法,尤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现代传播手段,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地进行宣传。这次网上座谈会就是由此应运而生。
问: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如何加强法制教育?
肖义舜(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最近,司法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两个通知,要求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方面的法制宣传。我们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首先,要抓住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宣传,为依法防治非典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第二,要抓住重点对象。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作中更多地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二是提高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构筑起防治非典型肺炎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网络和检测体系,依法进行检测和监管,及时报告疫情,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依法掌握信息,对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控制、隔离等措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
第三,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受众的实际情况,既要注意运用宣传栏、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形式,又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和优势,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扩大宣传的影响力,为夺取防治非典的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问:卫生部在准备贯彻条例中做了哪些工作?
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在条例出台之前,卫生部门已经考虑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思路,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出台了一个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管理办法,这就成为在防治非典的过程当中具体的可操作的一个办法。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比如要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预警机制,比如疫情的报告制度、疫情信息的发布制度,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完善一套包含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我们必须在组织形式上有比较统一、高效的指挥系统,有信息的报告系统,同时还必须有一支处理应急事件的医务人员队伍。这就涉及到我们要在目前现有的卫生机构的基础上,构架一个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人员,包括日常的设备、物资的储备。
问: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又由谁决定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呢?
史敏(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条例中第二条讲得非常清楚,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是指已经发生或者是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还有就是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要报告的事项,发现了传染病疫情、可能有流行的趋势,还有在一定的区域内突然发生了不明原因的疾病,就得赶快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以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当地政府,一直报到卫生部;同时政府部门派员到下面调查,调查之后看是否符合应急预案启动的标准。
问:非典疫情被控制的标准是什么?
肖东楼(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疫情一般分成三个阶段。我们说控制是一个相对的说法,控制有基本控制,有完全控制。所谓基本控制就是疫情从高峰逐步下降,降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所谓完全控制就是已经没有病人了,或者说还有很少很少的病人,从现在全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绝大部分省的疫情已经很少了,但到完全控制还有一段距离。对已经控制的,我们不能麻痹,要防止反弹。
问:应当如何提高农村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做到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影响。所以这部条例发布以后,国务院非常重视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目的就是要广大居民都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都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现疫情可以随时报告,发现政府或者是有关部门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是发现瞒报、谎报、缓报疫情的情况,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条例还规定,要规定统一的电话,便于广大公民举报和报告疫情。统一的电话号码是95120,有些省已经开通了,其他省份会陆续开通,这样就便于广大公民,包括农村的居民及时地反映情况。
问: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为什么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法解释把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有三个理由:
第一,这两种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因为故意或者是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不是危害一个人或者两个人的安全,它可能传染很多人,很多人的生命和安全受到威胁,这就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不特定的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是生命安全,或者是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它符合刑法114条和115条的特征。刑法114条和115条规定,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和投放病原体造成的后果与上述方法是一样的,行为方式也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的司法解释就规定,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第三,预防和惩治这两种犯罪的需要。因为在实践中我们还没有发现一起故意投放或者是故意传播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够不防备有个别别有用心或者对社会仇视的人,他们故意传播。
问:最高人民法院就突发事件作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属于立法解释的范围,即对法律的内容作“扩大性解释”?如果是这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这样的解释?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突发事件所作出的解释,首先明确这是一个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过程当中和检察过程当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这个解释也是有效的,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也必须遵循。
所以,“两高”所作的解释是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解释。有人认为是不是作了扩大性的解释,我认为也不是这样的。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是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防治非典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无非是对在司法办案当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区分了一些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它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而不是扩大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然有权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
问:防治非典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怎样的?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这次防治非典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一个是依靠科学,一个是依靠法治。吃什么药当然要靠科学。国家是由法律来维护秩序的法治国家,一旦发生什么事情,作为社会问题就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按照这个规定,把权力交给国务院来行使,国务院处理得很好。这次非典是一个新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有些规定比较粗,所以国务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紧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说明我们国家把防治非典这个事情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事实证明,依靠法治,可以防止混乱,防止其他各种问题的产生。现在看我们防治非典这个工作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取得比较好的成绩,跟我们国家的依法行政有直接的关系。
问:实施应急条例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必须认识到,条例确定的义务主体是多个,而不是一个。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仅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多种义务,而且医疗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也负有各种义务,特别是作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普通个人也是该条例的义务主体。
第二,不仅应当强调各类社会主体在紧急情况下的容忍和克制义务,而且要强调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我们应当承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个人为了保全社会大众的最大公共利益,可能要放弃或者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承担一部分平常不可能承担的义务,如人身被强制隔离或者财产被征用等等,对此个人负有容忍和克制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过度地行使相关的权力,超比例地采取各种措施。公权力主体即使在紧急的情况下,仍然受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约束,仍然对受到特别损害的人负有补偿和救济的义务。
第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不得突破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另行制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应急处理当地突发事件,另行出台“土政策”,损害法律的权威和群众的利益,最终影响法制的统一。
问:为什么违反强制隔离要求要受到法律制裁?
马怀德:所谓隔离或者是强制隔离是在法律规定中,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者是密切接触者所采取的一个必要的法制处理措施,我们也叫强制措施,这个措施目的就是防止非典患者或者是疑似病人把病原体传播到社会公众中,使公众遭受到不安全。所以每个病人或者是被传染者都应该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如果不接受隔离,不但是对公众的不尊重,更重要的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当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