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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不能管得太宽

作者:梁敛芳
自从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取得成效后,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类似的禁令条文。据报道,最近,针对许多违纪违法行业发生在8小时以外的情况,广东某市法院拟出台《关于加强8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规定》,即8小时以外十二条禁令,以期对该法院系统的法官8小时以外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但在看了“十二条禁令”的全部内容后,笔者不禁对其中某些规定疑惑起来。
    该禁令第十条的内容是:“夫妻不和睦,经常发生打架等过激行为”。众所周知,夫妻不和睦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情节轻微的夫妻冲突当事人根本就不可能让外人知道,而严重的夫妻打架属于家庭暴力,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正在拟议中的《反家庭暴力法》调节,构成犯罪的则由刑法侍候。对于这种属于家庭隐私的事情,如果当事人不说,法院如何能得知又当如何介入,如何能凭一纸禁令杜绝?法院是否可以因为某法官家庭不和睦就给其行政处分?是否可因为某法官夫妻打架就开除其公职?如果是,显然这是法院在滥用权力,因为当事人的家庭矛盾不属于行政权力的调节范围,行政处分应该针对法官在职业中的失误!如果不是,那这样的禁令又给谁看呢?要知道,没有处罚的禁令从来就没有人会将其当回事儿!
    该禁令的第十一条为“向家属、子女泄露案情,或家属、子女为案件说情,或家属、子女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吃请及礼品”。禁止法官向家属、子女泄露案情以及禁止其家属、子女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吃请及礼品,无疑是应该的,也是可行的。但如何能够禁止“家属、子女为案件说情?”要知道,法院的规定约束的应该是法官本人的行为及可能对其职业产生影响的行为。如果某法官的妻子为自己亲人或朋友的案子向自己的丈夫说情,或者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他的法官说情,法院该怎么办?处理法官的妻子?显然法院没有这个权力,除非她也是法院的员工。处理法官本人?这不是搞连坐吗?事实上,是否说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接受说情!
    该市法院此举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如果以上这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禁令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制定禁令的目的,应该是让人们遵守而且能够遵守,如果禁令根本无法实施或有人违反后无法处理,我们就必须考虑该禁令本身是否应该存在。要知道,良好的愿望和出发点并不必然等于良好的结果。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便操作的规定应该坚决删去!禁令,不能管得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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