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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被非典撞了一下腰

作者:吴贻伙
近一段时期以来,安徽省合肥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经常接到一些咨询电话,内容主要集中在“非典”能不能成为影响租赁等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如果可以的话,又该怎样援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解决。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的观点相对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在处理相关的合同纠纷时,“非典”到底应作为不可抗力,还是应视为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
    属不可抗力,但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非典”时期,许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正是援引《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来主张合同解除权或作免责抗辩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合同法》采用的是这一概括性定义,但法理和司法实践上一般都认为,水、旱、风、火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和罢工等社会原因,以及政府、司法行为等一些国家原因也都是不可抗力。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朱学强对此分析说,“非典”属于人类不甚了解、传染性很强的新型疾病,可以认为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合同法》上所称的“不可抗力”。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并非存在不可抗力就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虽然还能继续履行,但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如果政府因抗击“非典”需要,要求某些行业关闭或停业,这种情况就属不能履行合同或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典”影响导致顾客减少、经营受损,则不属于上述情况,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但可以协商解决。
    适用情势变更,但应防止规避商业风险
    虽然现行的《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但不少法学专家和法官都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倾向于应将“非典”定性为“情势变更”。
    合同法理论认为,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又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这时候当事人就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制度,来平衡因为情势变化而失衡的利益关系。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明发认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事由都表现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但二者仍有区别,其中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并非致合同不能履行,但履行合同对一方较为艰难,或须付出过于高昂的代价,这样就显失公平。因此将“非典”定性为情势变更更为妥当。
    法官许蔚军认为,“非典”疫情的发生和传染性强度虽然是人们不能预见的,但通过采取防疫措施,是能够避免的,因此它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法学专家和法官们都强调,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还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法理原则,对合同的解除都应严格限制。他们同时还提醒说,不能因为“非典”这一特殊事件,而让一方当事人借机达到规避或转嫁商业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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