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关注的岂止是“非典孤儿”
应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障法
最近,一个名叫杰仔的孩子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他在非典疫情中失去了双亲。许多人呼吁,像杰仔这样,因为非典疫情而失去双亲和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孩子有很多,作为疫情的受害者,他们的遭遇应该引起关注,从政府到社会都应该向这些“非典孤儿”伸出关爱之手。
面对在这场非典疫情中突然失去双亲的孤儿,全社会当然应该献出一份爱心,伸出援助之手,让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能得到良好的保障,保证这些孩子不会成为沦落街头的流浪儿。新浪网上关于杰仔的报道有2000多人留言,网友纷纷表示愿意捐助。在香港,“非典孤儿”问题早就引起了关注,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为了帮助在“非典”疫情中丧失父亲或母亲,甚至双亲皆亡的小朋友,特地发起了“护幼教育基金”捐款行动。许多网友在表示慷慨解囊的同时,呼吁我们也应该借鉴香港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基金,广泛吸纳社会的捐助,为那些不幸的孩子提供生活的保障。
笔者认为,设立基金固然有必要,但我们不仅仅要关注这场非典灾难中的孤儿,我国社会上有许许多多在各类灾害中遭遇不幸的孤儿,他们同样需要社会的救助。我作为公诉人,曾经公诉过这样一个刑事案件,死亡的被害人家在农村。案发不久,他年轻的妻子就卷着家中所有的钱财不辞而别,只留下了一个70多岁的老母和年仅4岁的孤儿。他们虽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判处了死刑的被告人身无分文,其家人也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受害人家中的一老一小就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笔者曾为此和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联系过,民政部门表示,国家每年下拨的救济款物还不够救助当地的那些烈士遗属等,这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根本不属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对象,况且当地乡政府的民政部门有限的救济款也无力长期供养这一老一小。
对洪水、台风等各类自然灾害包括前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留下的孤儿,甚至还有那些被判刑的被告人的子女,社会都有救助责任。因为不管怎么样,孩子是无辜的,只要是生命,他或她的生存权都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基本的生活就应当得到保障。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丧失抚养能力,抚养的责任就自然落到全社会的头上。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但这里仅仅指那些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而广大的农村劳动者如果遭遇意外死亡,对他们留下的孤儿等遗属生活如何保障,没有相应的规定。况且,城镇职工有限的遗属津贴也不足以抚养他们的孤儿。
不由想到目前中央电视台正在热播的一部电视剧《亲情树》,剧中那几个死囚的孩子幸亏遇到了好心的公安女民警和她善良的女儿。但假如当初这些孤儿没有遇到好心人呢?是不是就得到处流浪,沿街乞讨。笔者认为,那些遭遇各种不幸的孤儿的生存权,不能仅仅依靠好心人的奉献(笔者决不是说那些无私奉献的救助者不值得敬佩),因为,仅靠部分好心人的一时热情,捐助部分款物,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社会救助孤儿的需要。我们不能把整个社会各类孤儿的救助,仅仅建立在好心人的无私奉献的基础上。毕竟,那只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不是那些奉献者的法定义务。
我们既然在建立法治国家,对整个社会有效的管理,就应当立足于依靠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制度来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才能保证全社会的文明、有序运行。
在抗非典的过程中,国务院已经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决定要建立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确保有效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非典”的各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反腐败斗争,许多有识之士也指出,反腐败不能仅仅依靠当权者个人道德力量来约束自己,应当建立起对当权者的权力运作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样,对各类需要社会救助的不幸者,我们也应该建立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尽快建立起一种完善的、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把各种灾害中的孤儿等都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保障他们不管遇到何种不幸,都会及时得到有效救助,衣食有着落,能够健康、快乐的生活。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