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各级政府都应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据新华社5月1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至此,酝酿已久的全国性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的建立有了法律依据。
这个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等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与指挥,能够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个传染性疾病的“突袭”,让我们真切地认识到了“居安思危”、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重要性,似乎也算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吧。
条例对过去没有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硬性规定:一是信息的快速上报和反馈机制;二是明确了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在紧急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责任;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期望,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将使得过去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的应急处理机制,正式走入法律的轨道,在政府管理中树立起更神圣的地位和尊严,也使得建立应急机制成为政府的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换言之,如果一级政府不建立这样的应急机制,就是违法行为。
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现象:在有关部门对某个地方进行发展水平的考核时,更多地关注其已经取得的成就尤其是经济指标,而往往忽视了该地区潜在的公共安全危机,以及面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所预先建立的紧急处理方法。没有充分地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列入考核范围,就容易造成当地政府领导人重“建设”而疏“防范”,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就显得手足无措,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其实,一个地方(包括城市和农村),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不仅仅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像其他诸如大型的社会恶性案件(比如去年南京的特大投毒案)、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等等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类似的机制,也就是说,建立这样的机制应该成为一个地方的基本机制,缺之不可,在考核一个地方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时,这种机制应该成为相应的必要的考核内容。
一个地方只重视建设而不重视防范,就好像一个家庭家产万贯却不安门窗,这些财产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可能化为乌有。而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舍不得在防范方面投资,单纯地看建起了多少大楼,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这实际上是短期“政绩病”的发作,往严重处说,也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不负责任的表现。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