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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需提速

作者:赵翔
在非典肆虐的日子里,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每天都有,人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很方便地了解各地疫情的准确数字及被隔离区域的具体位置,甚至某航班、某次列车某节车厢发现了非典患者,政府提醒有关人员注意观察,及时诊治。敢于公开信息,这无疑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能力和信心的具体体现。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证人民群众在知情前提下实现民主权利的需要。在封建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形成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如今,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是防止腐败的良药。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公民参政议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使那些靠拥有政府信息寻租的蛀虫们失去藏身之地。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WTO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公开性原则,二是透明度原则。政府作为WTO本国贸易体制和相关法规、政策、措施最主要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对其他成员方就没有法律效力。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减免税费等临时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也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引起群众恐慌,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如果政府信息不公开,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老百姓不知情,更不知道如何预防,相反,各种谣言倒可以趁虚而入,扰乱人心,这只能造成更大的不稳定。现代政治学已经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
    
    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一方面严厉打击造谣惑众者,确保了权威信息渠道的畅通。政府通过积极有效的信息披露,及时让群众知情、参与,形成了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的局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再强调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他警告说,绝不容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缓报、虚报、瞒报和漏报,国务院还先后派出几批督查组到各地监督检查。各地也有不少干部受到处理。应该说,各级政府部门采取的举措,对抗击非典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仅有行政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
    
    回想到前不久发生的海城豆奶事件及并不太远的广西南丹矿难,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是不真实的信息。
    
    因此,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加快步伐。这是我们从非典事件及海城豆奶中毒、广西南丹矿难等事件中得出的必然结论。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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