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治非典人人有责
非典型肺炎(SARS)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使我们陷入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而真正体现“三个代表”精神,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预防非典疫情扩散和医治非典的防治措施。全国人民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了这场战斗。但不少人面对罕见的疫情缺少必要的心理准备,对防治知识很陌生,不知晓防治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一些控制疫情的措施不够理解。其实这些措施是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法必依的必然结果。
1989年我国公布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在这部法律中,不仅明文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卫生保健机构以及医学科研机构的责任分工,而且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传染病人的隔离、疫区的封锁以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检查、预防、控制措施。1991年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在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更为具体化的规定,在疫情报告的时限、尸体掩埋的深度、处罚标准等方面均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2003年4月8日颁布通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许多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就防治非典传染病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无论是政府领导、卫生部门的管理,还是公民的配合,都是法律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非典的暴发及蔓延,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国家和民族,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吧。在这场必须胜利的战斗中,每一个人都是主角,没有配角,更没有看客。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有关检查、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由此可见,防治非典不仅是我们的道德义务、社会义务,更是我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法律义务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的规定,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既是义务人又是权利人,作为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权利人不仅有权要求他人履行法律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而且有权要求对自己实施相应检查、预防、控制等措施。所以,每一个公民在这场战争中都应当是积极主动的主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非典防治工作上升到依法治理的高度来认识。
当前,迫切需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在防治非典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从自己做起,在履行一个公民神圣的法定义务的同时不要忘了自己的权利。我们深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一定能像征服其他灾害一样战胜非典,恢复健康安宁的生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