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引发的法律问题
今春以来,非典型肺炎这种急性的传染病突然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一重大的医学难题和严重的社会灾害,法律方面会引发哪些问题呢?
一、政府的法律责任
以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走上依法实施的道路,非典型肺炎防治中,政府从三个方面体现了以法治“疫”的思想。
1、列为法定传染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将37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围,并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根据此条规定,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及时地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围,将预防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2、如实通报、公布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所以这次防疫工作中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通报疫情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如果隐匿或虚报瞒将属于违法行为。
3、全面控制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24条到26条,规定了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必须采取严密措施防治传染病扩散和传播。如强制隔离治疗、采取紧急措施如停工停业停课等非常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设定疫区、强制检疫、封锁交通等,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传播。第29条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交通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处理疫情的人员、药品、器械等。上述措施都是法律对有关部门赋予的职能,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公民的权利:
1、检举、控告权。《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都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对个人形成潜在威胁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2、知情权。《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每个公民为了自身安全,一切公民都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
3、获得救治权。《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有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健康权。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均规定传染病发作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施治。近期财政部和卫生部相继发出通知,要求对生活有困难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医疗费救助,也是从根本上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救治权。
公民的义务:
疫情发生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一定的责任。
1、必须接受检疫、控制。《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拒绝接受查询或调查即是违法,当前存在的疫区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进行流动也是违法行为。
2、工作被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据此条,“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限定的区域活动,必须严格禁止从事限制性的工作,如果隐瞒病情继续从事广泛的社会性工作即是违法行为。
3、不得拒绝隔离。《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可对其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也可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密切接触的人员,也可以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将是一种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协助医疗单位进行治疗 。
4、配合防治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活动,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也可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等。对上述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予以积极配合,该停工而不停、为了私利违规作业等,都是违法行为。
5、及时报告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如实报告疫情动态,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
6、自我防疫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必须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故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三、法律后果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在预防“非典”过程中,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可能受到此种治安处罚。
2、经济处罚:《中华人民价格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必须执行法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防措施、紧急措施。该法39条和40条规定,如果违反价格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执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条规定,在防治传染病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对预防“非典”中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3、承担刑事责任:公民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涉嫌以下刑事犯罪活动。
a、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都将构成此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是第四项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措施的”,一切公民,不论是“非典”病人、疑似病人,还是留观隔离的病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治疗、逃避治疗,或不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措施从而引起病情传播的,都可能构成此罪。
b、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出现上述情况,将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c、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项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本条规定,如果有人故意散布或传播“非典”防治中的虚假信息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本条犯罪,会受到相关刑事处罚。
d、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在预防“非典”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此犯罪。
此外,在预防“非典”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出现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国境检疫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构成妨害卫生检疫罪,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预防“非典”过程中,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将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